-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 张永峰
- 716字
- 2020-08-27 17:04:05
乘客下车被撞亡 公交违章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9年8月29日8时许,受害人李某乘坐夏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路段处下车后,即被吴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另查,公交车所有人为某运输总公司,该车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该案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果,被害方李某家人以夏某、吴某、运输总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9749.3元。诉讼中,被害方与被告吴某达成赔偿协议,撤回了对吴某的起诉。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从其承保的公交车上下车后,已脱离其承保标的的范围,不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庭审理后认为,因公交车违章停车,导致受害人李某未能在停靠站点安全下车,且公交车停车后驾驶员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情况即开车门,致李某下车后即被后方驶过车辆撞倒,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理应赔偿。2010年7月,法院判决: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计135839.72元。
法律解析
一次违章停车就能夺去一条人命。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公交车未到停靠站点停车,属违章行为;二是停车后驾驶员没有注意后方来车即开车门,致李某下车后被撞;三是吴某驾驶电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直接将受害人李某撞伤身亡。因此,被告吴某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夏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李某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夏某驾驶的是运输公司的车,并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作出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