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冒烟出故障 逃生跌伤获赔偿

经典案例

2012年2月8日,王女士乘坐某汽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分公司)汪某驾驶的客车,从全椒县城往章辉镇方向行驶,行至某路段时,该客车出现故障,车体突然冒烟。顿时全车乘客惊慌失措,司机汪某疏散乘客下车避险。王女士在逃离客车时被人推挤不幸跌倒受伤,住院23天,汽运分公司垫付医疗费7939.96元后,不再支付。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汽运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汽运分公司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误工等费28647.16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购车票乘坐汽运分公司客车,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分公司依法负有将王女士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因客车途中车体冒烟,司机疏散乘客下车避险时致王女士被人推挤跌倒受伤,可见汽运分公司未履行运输合同中对乘客的安全保护义务。王女士受伤是事实,而受伤与客车出现故障、司机处置不当有因果关系,汽运分公司对王女士受伤存在过失。承运人应当依法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汪某驾驶汽运分公司所有的客车系职务行为。故汽运分公司应对王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4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运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等费11655元。

法律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因客车途中车体冒烟,司机疏散乘客下车紧急避险时被挤倒致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