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无法顾病母 法院判赔护理费

经典案例

2009年12月26日晚,的哥王师傅驾驶出租车行驶途中,将从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罗某撞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师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不负责任。罗某受伤后,被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左腕部软组织挫伤,腰腹部闭合性损伤,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

被出租车撞了一下腰的罗某,怎么还被撞出了心脏病?原来,罗某是名心脏病患者。她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但车方只垫付了部分费用。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谈不拢,罗某将司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罗某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罗某本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二是罗某在车祸后几天,其母亲因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治疗两个月,罗某要求车方赔偿她因无法照顾母亲,雇请护工护理母亲所产生的费用。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罗某提供的医疗费中,虽有2595元的用药与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外伤不符,但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罗某的外伤,可能加重或诱发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为防止罗某心脏病等其他疾病发生而花去的2595元医疗费,仍系罗某的损失,所以车方也应该赔偿。

另外,法院审理查明,因罗某系其母亲目前唯一在世的女儿,其母平时一直由她照顾,故罗某因母亲住院支付的2950元护理费,也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罗某的必然损失,车方同样应当予以赔偿。2011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554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原告罗某不仅是名心脏病患者,而且是唯一照顾其母亲的女儿。罗某受伤后有两部分支出费用与其伤情没有直接关系:一是因罗某受伤为了预防加重或诱发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生所支付的医疗费;二是因罗某受伤雇请护工护理老母亲住院的护理费。这两笔费用都是因罗某被撞伤后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