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

《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地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5.违反生育政策应承担哪些责任?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36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37条规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