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继承权

生命的孕育是一个神奇的过程,种族的延续、文明的传承,都离不开新生命的创造。当准爸爸、准妈妈们忙着做胎教、买婴儿用品、扳着手指头计算着预产期的临近时,可否想过尚在腹中的宝宝在法律上受到什么样的保护和待遇呢?

1.胎儿有继承权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法律上以是否“出生”作为是否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标志。“出生”的判断标准,一是“出”,即婴儿通过分娩而脱离母体;二是“生”,即分娩出来的婴儿存活。按照这样的标准,尚在母亲腹中的胎儿是当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的利益,我国法律给予胎儿以一定的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其实就是为了保护“遗腹子”的继承利益而设的。父亲或其他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对其个人的遗产继承中,应为母亲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

2.腹中胎儿死亡的,该保留份额怎么办?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该份额就由其父亲或其他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加以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哪怕存活的时间很短,该保留的份额就应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母亲继承。

·案例回放

黄某之父在其出生前两个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中,肇事方同意支付死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之妻(为残疾人)的生活费,但对黄某却以其是死者死亡后出生,不是死者生前扶养人为由,拒绝支付黄某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调解未成。受害方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另外还得支付黄某的生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遗腹子生活费的规定,且《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但从该案中我们看到,法院充分考虑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运用公平原则作出了较合理的判决。

胎儿利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指定胎儿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胎儿的受益请求权等等。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这些方面胎儿利益的保护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两点是肯定的:①根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理,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保护是法律应有之义;②获得保护的前提是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则不享有这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