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养与赡养

符合什么条件的孩子才能被收养?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外,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此外,该法第9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答:一般而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养。其原因在于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自立能力,可以从事很多民事活动,有了一定的主见。如我国《收养法》第4条明确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被收养人应当是14周岁以下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未成年人。当然如果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上述年龄的限制。

外国人收养我国的儿童应当办理登记吗?

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 (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由此可见,外国人收养我国的儿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且,收养程序十分的复杂,还要提交各种材料或证明文件等等。

外国人收养我国的儿童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此外,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亲生子女失踪5年后,父母可以收养子女吗?

答:一般情况下,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是不可以因此收养子女的,因为亲生子女的失踪并不能表明其已经死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在亲生子女失踪5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子女死亡,并且法院宣告其子女死亡的,父母双方则可以再收养子女。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答: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由此可见,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由此可见,抚养亲戚朋友的孩子不属于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

丈夫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妻子可以要回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此可见,子女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答: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 《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成年后,还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27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即便是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长大、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仍然可以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被收养的孩子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孩子被收养后,他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爹娘的协议?

答: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还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吗?

答: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不仅是老人的子女 (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明确的前提条件的。一般是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能力的前提下。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和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抚养义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8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能否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等。这些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还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答: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仅仅是指老人的儿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老人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失去了赡养能力或者是他们先于老人死亡,致使老人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等情况,并且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如果老人的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则老人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养父母死亡后是否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到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是否说明他将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其实不然,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丧失。换句话说,只有发生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但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遗产继承权。当然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养子女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如果是成年的养子女,他们本人愿意自食其力而不愿意回到生父母身边,或者生父母不同意与他们恢复关系,那么他们对生父母的财产则不享有继承权。

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婚姻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45条还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和劝阻;如果这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上的帮助。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该法第76条还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子女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