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谢某诉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7]

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的单方错误认识是否能使已解除的劳动关系自行恢复?

【案情】

上诉人:谢某(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谢某与红宇配件厂(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系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该合同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另约定如红宇配件厂违反协议,赔偿谢某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后红宇配件厂与另一公司合资成立某公司(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谢某与某公司及红宇配件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谢某转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将继续履行《研究生安置协议》。谢某同时与某公司签订了《岗位合同》,载明谢某系劳务输入在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岗位合同》期满后,谢某未与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后某公司向谢某发出第一份《通知》,认为谢某不符合某公司员工的要求,故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谢某此后未再到某公司处上班。嗣后,某公司、红宇配件厂又联合向谢某发出第二份《通知》,要求谢某到某公司报到。谢某遂据此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被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谢某不服仲裁裁决,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等。

某公司辩称,其没有解除协议的意思,否则不可能发出第二份通知。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向谢某发出的第一份《通知》并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某公司及红宇配件厂已经再次通知谢某继续上班;另某公司仍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故某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一审诉请。

二审法院认定,摩擦公司发出的第一份通知具有明确的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的有关约定,应当支付谢某违约金。

裁判理由:

本案中,谢某与某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后,某公司向谢某发出第一份《通知》。该第一份《通知》载明谢某不符合某公司员工的要求,并明确提出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依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某公司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通知发出后,谢某未再到某公司上班。虽然某公司对双方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但该错误认识并不影响第一份《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因一方的单方行为而使双方劳动关系自动恢复。因此应当确认某公司向谢代义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综上,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应当向谢代义支付违约金。

2.上海某公司有限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18]

问题提示

劳动者应聘时存在欺诈,用人单位是否可单方解除合同且须支付补偿金?

【案情】

上诉人:上海某公司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

唐某在2002年向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有限公司)人事部门提交其毕业于县工业学院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每年续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唐某签署了一份《任职承诺书》,承诺如其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一年后,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末。同年,某公司唐某的上司证实唐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但年底由于工作调动,唐某所在辖区不再受此人管理。

某公司在常州开设工作站,由唐某担任站长,某公司承担唐某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的租房费,同时某公司亦向唐某支付汽车保险费、业务费等费用。唐某曾填写了暂支事由为“借款”、暂支金额为15 000元的暂支单,但该单据未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唐某曾填写两份暂支单并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向某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1 500元及茶叶款2 000元,在关于茶叶款的暂支单上记载有“找发票冲账”的字样,但事后唐某未向某公司提交茶叶款发票。2010年某公司向唐某出具退工证明和律师函,指出唐某求职时向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并且唐某在工作期间并未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对唐某作出开除决定,并未支付唐某奖金。同年,唐某与某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奖金,唐某返还某公司业务费在职款等款项。

经查,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针对此内容,唐某已经签字确认知晓。

某公司不服部分仲裁裁决内容,以唐某伪造学历存在欺诈行为,其可预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令某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学历造假一事某公司在2008年已经知晓,在明知唐某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某公司仍然作出与唐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某公司已经知晓唐某学历造假但仍继续予以聘用,某公司以唐某构成欺诈并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公司主张唐某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某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要求唐某返还的业务款根据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已花费了部分;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借款15 000元;茶叶款的暂支单上已记载“找发票冲账”的字样,由唐某领导签字后递交某公司,某公司以唐某未提供发票为由要求其个人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唐某无需返还借款15 000元和茶叶款。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奖金;唐某应返还某公司暂支的业务费、工作站房租押金、工作站租房款、汽车保险费;驳回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唐某存在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发现唐某学历造假的唐某上司未将此时上报公司,同时其不具有人事处罚权,某公司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唐某续签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唐某将其签过字的15 000元借款单留在某公司,说明唐某已实际取得上述款项,唐某违反某公司员工报销业务费用须在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交给主管审核的规定,直至仲裁时才主张该业务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应全额返还该笔款项。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判决,请求改判某公司不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唐某全额返还某公司暂支款25 000元。

唐某辩称:其进入某公司时根据某公司招聘人员的要求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2008年某公司内对于唐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事情均知晓,但某公司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说明某公司考虑到唐某的业务能力较强而不再计较其学历造假事宜,其后某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清退老员工的借口,某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 000元暂支单款项的借款单由于未经公司主管签字,唐某实际未拿到此款项,不同意返还;某公司操作流程规定员工报销业务费用有一定限额,致使唐某10 000元暂支单款项未及时报销,原审法院所作判决适当,请求依法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唐某在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关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应支付赔偿金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三项;某公司应支付唐某奖金;某公司不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供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且一直对此采取隐瞒的态度,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唐某在应聘之时,伪造学历,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唐某存在欺诈行为,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唐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予以确认,表明唐某知晓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为业务支出的费用,某公司应予报销;针对某公司要求唐某返还的15 000元借款,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唐某支付此款项,不应支持。

相关案例索引

1.张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台法民终字第504号)

案件要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叶某因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纠纷诉某公司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08号)

案件要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3.王某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诉某公司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亚民二终字第39号)

案件要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4.陈某因不胜任工作又不参加培训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诉某公司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347号)

案件要点: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又不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案件要点: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