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1 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

商品房建筑面积系指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房屋外墙(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层高取自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楼面至屋面(不包括隔热层)的垂直高度。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1.2自然层内的附层、技术层,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的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在、大厅,不论其高度,均一层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

1.5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方形或坡形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呼层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算。

1.8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晾面积计算。

1.10净高在2.05m以上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1有柱雨蓬或有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位于自然层以上的假层房屋或斜面结构房屋,按其高度超过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2.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总和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1层高在2.20m以下的房屋,净高在2.05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垛、挑沿、半圆柱、勒脚、台阶等。

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3.4无柱的雨蓬。

3.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3.6骑楼、过街楼的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以及房屋底层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3.7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3.8消防、检修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3.9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4.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以建设部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附录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2.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2.3幢外的用作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3.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计算分摊。

3.2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向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2多功能综合楼,须分别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以建设部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附录3:非矩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略)

附录4:空气折射率对测量距离影响的修正(略)

附录5:商品房面积测量草图(略)

附录6: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略)

附录7:商品房面积测量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