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第七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67字
- 2020-08-27 18:37:5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颁布并实施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