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条文注释

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分布等方面情况,通过了解、查询、勘验、检查等方法进行调查,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基本状况的工作。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土地调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