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相关规定

《水法》第14、15条;《防洪法》第9-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