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条文注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效力等级和编制主体的行政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个层次。

相关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