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88字
- 2021-03-31 16:03:31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案例4 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禁止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899号)
2006年2月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窑厂承包合同,原告愿将自己所经营的五亩责任田发包给被告取土使用,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09年2 月1日,约定到期后由被告将所用过的土地平整后交给原告管理使用。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已将承包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2006年9月份,被告窑厂停止生产。直到合同到期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推平土地交给原告管理使用,而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严格保护土地合法使用,严禁将正常使用中的土地改为其他用途。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将原告自己所经营的耕地发包给被告取土使用,破坏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用途,现原告要求被告推平被告所使用的原告耕地,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社旗县陌陂乡贾寨村竹园北地被赵某原承包杨某所有的五亩土地推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期限为三年,共5亩土地,每亩约定承包款7000元,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已将三年承包费35000元付清。2006年9月,政府禁止取土烧砖,被上诉人窑场被推平后便停止生产。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四条的规定,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沈阳市三发石油化工厂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行终字第200号)
本案要点:
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只经过村委会干部同意就占用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43条;《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