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事件呈恶性、高发态势。毋庸讳言,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时期最为典型的社会矛盾之一。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1)》认为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为此,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两会”期间参加贵州团审议时曾表示,必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由此,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

依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可以归纳为两项:

一是整体上领导和协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所谓综合领导、协调职责,关键要做好三点:首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其次,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预防。最后,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涉及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政府应当建立卫生、公安、综治、司法、财政、宣传、民政、法院、检察院、工商、保监、中医药局等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解决维护医疗秩序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比如,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事先建立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闹或者医疗暴力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进行处置,有效维护医疗秩序。

【要点拓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3)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6)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该规定涵盖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3)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4)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①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④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⑤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