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与本章相关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见本书附录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2年8月2日发布)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具体统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

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汇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汇总设区的市、县(市)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考核和基金收支调剂平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信息。

3.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2001年11月2日 司发〔2001〕013号)

第六条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