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赋税
税收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
有说法早在大禹治水后期,各地就已经开始贡献特产给中央和君主,这种制度沿袭到夏朝便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税收形式——贡(取“贡献”之意)。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朝“贡”是指生产者,在当时,农民按照产量的十分之一来缴纳实物税。商朝的“助”是指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土地之外,还要“帮助”奴隶主耕种公田。而公田的收获,则完全归奴隶主所有。
至于“彻”,目前人们的认识还有分歧。有人认为彻就是“贡”与“助”的结合,也有人认为“彻”是“贡”的变种,并和“助”共同组成我国奴隶制后期的赋税系统。无论哪种说法为真,我们都可以确定,早在奴隶制时期,我国的赋税就已经形成了实物税和劳役税两种形式。后世税制虽不断变种,但是没有脱离这两种赋税方式。因此可以说,在“搜刮”民脂民膏上,我们的老祖先发挥了很多聪明才智。
井田制是一个乌托邦概念吗
牛耕拓片
在关于春秋时期土地政策的记录中,有关于当时实行的“井田制”的记载。“井田”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沿袭夏制,又有所变化。井田在其发展历史中有“八家井”和“九家井”两种形式。“八家井”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九家井”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
其中“八家”和“九家”的区别在于井字中间的区域是否为公田。井田制作为我国奴隶制时期的基本土地政策,同时也成为当时统治者对民众征税的基础。但是有后世学者认为井田制存在的真实性值得商榷,推断为一个由后人出于政治目的而杜撰的“乌托邦”式的概念。
为什么说一部税法颠覆了奴隶社会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率先推行的新式税收政策。这种政策本来是以增加税收,加强奴隶主统治为直接目的的,但客观上却加速了奴隶制社会的灭亡。
在初税亩制度施行之前,奴隶社会早期形成的“贡助彻”税制还在实行。但是统治者逐渐发现,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田被开垦为私田,而公田的比重就随之减轻,这就导致了国家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的降低。这将使得奴隶主对奴隶的控制优势逐渐下降。因此,鲁国开始重新测量私田,并对私田收取1/10的产量税。
这一时期实行的初税亩政策,等于默认了开垦者对开垦后荒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民开始大量垦荒,以增加收入。这与此前奴隶主占有全国土地,只允许农民获取产量的政策大不相同。由于农民阶级开始掌握土地,在后期的兼并中就产生了地主阶级。而地主阶级的大量产生则催生了封建体制的形成和奴隶制的土崩瓦解。
古代的农民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赋
在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形式、名目的课税。但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除了极少数时期以外,农业税占据着当时税收的绝大部分。
从赋税的依据来看,当时农民需要缴纳的税赋有“人头税”“土地税”“财产税”和“男丁税”四类。其中人头税是按照家庭中的人数来收取赋税的,具体形式有编户、租庸调制等;土地税是以土地面积为依据来征税,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都属于土地税式;以户为基本单位的收缴方式,如“调”;另外还有以家庭中成年男子数目为依据的税收,各种劳役都属此列。
在赋税的内容上,又分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几种。当然,由于统治阶级的贪婪,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一时期的税收往往会囊括所有的这些赋税内容。
古人喜欢多生孩子与赋税有关系吗
我国古代素来有“香火旺盛”的文化,古人把儿孙满堂看作最大的幸福。这里面除了长辈需要子代赡养、生产力低下导致人力普遍重要的因素之外,还与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土地制度大有关联。
历代建国之初,或者土地兼并严重导致政局不稳的时候,统治阶级都会或多或少地重新分配土地。而土地分配的方式,最多的是按照家庭中人口的多少。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如果人口多,那么分到的土地也就更多。有了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更多的收入。这就在农民中形成了人丁就是财富的意识。而我国历史上,农业人口一直占据绝对多数,这就导致了“人丁兴旺”思想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
古代为什么很看重盐税
清代盐店
在人们对历史了解的片段中,盐税是一个既清晰又模糊的概念。大多数人对古代的盐税为什么那样受官府重视不明就里。
这也难怪。目前一袋400g左右食用盐的正常价钱,不过1.5元。可是在我国古代,食盐的生产量远低于现在,因此价格高些也属正常。但历史上曾经出现“三担米一斤盐”的悬殊对比,就不仅仅是生产量的原因了。
由于我国历代都是君主集权,统治阶级通过各种方式搜刮民间资财。食盐由于是生活必需品,且绝大多数地区无法生产,因此就显得有利可图。我国古时候,食盐的生产和销售都有着浓厚的垄断色彩,再加上物流不畅、还有食盐生产本身效率就低,导致食盐的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既然食盐经济的利润如此之高,政府从中获取的税收也就同样客观。
鉴于盐业利润之高,不仅历代都很看重盐税,汉唐两朝还曾大搞盐铁专营。最高时,专营盐的收入可以占朝廷总收入的一半。可见当时的盐对政府有多么重要。
为什么说户口制度具有封建性
在我国,关于是否应取消户籍制度引发的讨论,让人口自由流动的“角力”为人所知。户籍制度是否应该取消呢?应该说从历史的进程上来看,这个建议还是具有合理性的。
我国正式的户籍制度出现在我国封建早期的秦汉。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开始实行“为户籍相伍”的措施;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编入国家的户籍。这样一来,所有的人都成了国家的“民”,即“编户齐民”。
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施,汉代政府实行极为严密的户籍制度。人们必须上报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和财产情况,政府将这些项目载入户籍。
在封建农耕体制之下,“编户齐民”有利于统治阶级控制人口,保证税收。但户籍制度在各朝代都被赋予更多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这一点在对人才流动需求更大的现代社会就显得不合时宜了。人与资金、产品一样,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应当被允许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
周汉两朝的正卒制度有什么区别
正卒制度在周代是兵役。每户出一人编成正式兵员,这就是当时的“正卒”,也就是征兵。唐代贾公彦这样解说周代的正卒:“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正卒有定数,羡卒无定数,备多用少,乃周礼制军之精意。”
而汉代的“正卒”则是劳役的一种。这一阶段的“正卒”制度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都需要在本郡或本县服劳役一个月。这被称为更卒。另外每人按一定次序轮流到京师服役一年,这被称为正卒。唐代颜师古注解《汉书·食货志上》:“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正卒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意义,正是我国税制不断演变的结果。
桑弘羊改革揭露了古代税制最大的弊端
桑弘羊所著《盐铁论》封面
桑弘羊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经济学家”。他曾出任大农丞并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增加了国家收入,成为汉武帝四处征战得力的“后勤部长”。但桑弘羊的改革也体现了我国税制的最大弊端。
当时,各郡国都要把本地的土特产作为贡品送往京师。但由于沟通不便,导致各地的贡品到了京师之后才被发现是没有资格进贡给皇上的,而这其中的运输又消耗了太多的人力。
西汉时期,桑弘羊颁布新政,规定各地贡品除了品质绝对好的继续运送京师,一般贡品不再运送。当地运输官可以将次品运往邻近的地区高价卖掉,或者用其他方式自行处理,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从桑弘羊改革进贡体制上可以看出,当时的税制考虑欠周密,完全是统治阶级“拍脑袋”行事,从而导致劳民伤财。
曹操创立了哪一个大税种
汉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向民户征调绵、绢。建安九年,户调令颁布,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颁布户调制度,开创了我国正式财产税的先河。
西汉对于自耕农的税赋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以货币形式征收。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征调”其他实物。到了东汉,统治阶级随意地“调”税加重人民的负担。不过这时的“调”并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曹操将“调”制制度化后,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从此以后,除了土地税和人头税之外,我国古代最后一种税源制度产生了。
均田制把田地分得很均匀吗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最先推行,是一直延续到隋唐以后的土地赋税制度。不过均田制本身并不旨在把田地均匀分割,而是在于把无主土地均分给穷人。
北魏初年,中国北方长期战乱,田地大量荒芜,国家税收大量减少。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拿到土地的农民需要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的土地配给方式可以说是非常“平均”。因为当时不仅是按照人头来配给,不但把土地配给农民,还配给奴婢这种不具备独立自主权的人群,甚至还会配给牛。
不过历代的配给政策不尽相同。北魏时期的均田,奴婢人数不限制,奴婢多的土地配给也多。但是到了隋唐时期,土地供给量越来越少,逐渐地奴婢配给土地受到限制,耕牛配给土地自隋代已经取消。到了唐代,除了寡妇妻妾,通常不予妇女土地。
唐代后期税制为何无法继续了
我国很多朝代都沿袭了开朝低税,末朝高税的情形,因此民不聊生导致改朝换代也属正常。但是唐朝是个例外,前后赋税并无明显变化。但原税制仍无法继续,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唐代中前期一直推行“租庸调”制度。租就是田租,每年粟二石;庸就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天,(役期一个月),而且可以用物品冲抵役期;调是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若临时增加庸役,则用增加的庸役天数冲抵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另外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由此可见,唐代的赋税其实并不重,甚至可以说是轻且人性化的。后期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下去的原因目前史界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说租庸调的基础是均田制,而晚唐时期无田可均,田地变少而赋税不变,因此导致农民破产;另一种说法是唐末土地兼并严重,且人口大量流动,导致户籍失效,因此无法继续征收。
两税法为什么能实行800多年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政权已经不具备正确掌握全国范围内的户籍和土地信息的能力,土地兼并严重也导致太多的农民破产。因此,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开始推行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只保留户税和地税。其中户税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依据财产多少划分户等。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是要折算成绢帛的,征钱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地税是按亩征收谷物。而纳税的土地情况,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两税法开创了依据财产多少,而不是人丁、产量来征收税赋的先河。这种“劫富济贫”的方式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地主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有效地稳固了统治阶级的江山,因此收效显著,并在后世得到长久的贯彻和实施。
北宋的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免役吗
主持变法的王安石
劳役赋税制度在我国起源很早,奴隶制时期就已经存在。但早期的劳役制度普遍存在强度大、税种杂、随意性强和民众自主性差的特点,又常被统治阶级滥用,对人民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很大。
从唐代开始,逐渐确立了可以用实物乃至于货币来代替劳役的制度(租庸调),但是并不完善,也不彻底。直到北宋年间,王安石变法时期确立的“募役法”才正式规定民众可以“以钱代役”。因此,募役法也被称为“免役法”。
免役法废除了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因此人们就可以选择出钱“雇人”,还是“被雇”。有钱的和没钱的都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缴税方式,可谓是皆大欢喜。不过,募役法之前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开始需要缴纳称为“助役钱”的半数役钱。特别是原本具有税收豁免权的特权阶层在募役法下豁免权被取消,因此该税法仍然存在抵制力量。
为什么说方田均税法在测量上的成就高于税收本身
北宋初期,由于前代的战乱,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混乱。很多有钱人隐瞒土地不上报,而穷人地少无法上报,导致有钱人少纳税,穷人反而多纳税的情况。据《宋史》所记,当时纳税人只占应缴比例的3/10,严重的有百亩地只上报四亩。
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把方田均税作为内容之一。方田均税包括方田和均税两个独立的部分。方田是指对土地进行丈量整理并更新地籍的制度。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就是据此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
方田均税法本来是用以整肃国家税制的政策,但是由于地主阶级隐瞒土地已经形成固有认识,因此受到大地主、大官僚的抵制,到元丰八年终于被迫停止,只推行了14年,且没有覆盖所有疆域。但“方田”所测量的土地却达到了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确实起到了更新地籍的作用,为后世的地租赋税政策推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古代对经济有宏观调控吗
《史记》中的《平准书》,是我国史籍中最早的经济史专门著作,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它记录的,则是西汉经济大师桑弘羊创立的“平准”制度。
我国历史早期,商品流通经济尚不发达,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群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商人更容易操纵市场,以达到大量获利的目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炒作”。封建统治阶级当然是不会允许这种不利于统治稳定的行为,因此桑弘羊提出了平准政策。也就是政府拿出资金来购买过于便宜的大宗商品,并在价格变得过高的时候卖出商品,用来平抑物价。这可以算是我国历史上使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首创。在关键的粮食领域,出现了具有这种功能的国家粮库——常平仓。
这种行之有效的调控方式很得封建王权青睐。西汉末王莽实行的所谓“市平”,就是平准的延续,唐代刘晏的经济政策、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都是平准的变形。不过,随着商品流通能力的加强,如元明后一般不再需要平准了。
有百姓跃跃欲试的劳役吗
清代的小商贩
一般来说,老百姓对统治者规定的各种税赋总是避之不及的,但唐代存在这样一种赋税形式,居然可以让人们达到“趋之若鹜”的程度。这就是“色役”。
色役基本上相当于今天的公务员。工作比同期存在的正役、兵役和杂徭要清闲且有价值得多,有些色役差事甚至可以成为人们当官的阶梯。因此当时的人们不仅不排斥色役,对其中“大有油水”的岗位还会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尽力获取。这是因为,当时的色役制度中,不同身份的人所默认承担的色役种类也不相同。
官宦人家的子弟总有优厚差事作为色役。如三卫、亲王执仗等。而平头百姓能够充当的色役相对差些,但是也很好。公主、郡主的邑士,大官的防阁等都是能够接触到达官显贵的差事,只要善于钻营,平步青云的机会很多。就算是竞争不到这些好差事,也有官府的园丁、官船的船夫等在今天看来都是很“美”的公差。因此,人们对色役如此热衷,就不难理解了。
元代户籍怎样把“手艺人”折磨得死去活来
在今天,“手艺人”是值得羡慕的一个群体。人们中间流传着“家中千有万有,不如一技在手”的认识。不过,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时期,手艺人的命运之悲惨,非现代人可以想象。而其根源就是当时的户籍政策。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由于文化因素,其治国方式比之前的朝代要野蛮得多。在户籍方面,元朝实行严格的军民匠分类户籍制度。其中民籍、军籍前代已经存在,因此对民生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元朝实行强征手艺人为官匠,并独立管理的方式。匠人身份世袭,父死子替,为官方手工艺生产劳动。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把工匠当工具使用的倾向,工作强度大,报酬低,且常受官僚剥削压迫。以至于当时的匠人社会地位比普通老百姓还要低。元代户籍分类制度严格而缺乏人性,匠人无法与民籍百姓通婚。
元朝的匠籍制度,被明清两代不同程度地继承,及至清中期遭到废除。
佛教寺院也可以向百姓收税吗
佛教寺院白马寺
在辽国统辖地带的“头下军州”,也就是辽国君主赏赐给贵族、功臣等的封地里,被契丹人俘获的汉人被迫从事农业生产。其劳动所得,既要向其所属的契丹贵族交租,又要向辽国的中央政府纳税,因此被称为“两税户”。
同时,辽代贵族迷信佛教,因此经常把所属人户作为施舍赐送给寺院。这样一来,这些民户所应纳的赋税就变成了一半输寺,一半输官。他们也被称为寺院二税户。
辽朝灭亡之后,寺院二税户的制度被金人继承。而在辽金混战的时期里,很多寺院隐匿实情,把这些人户作为奴隶使唤,导致百姓抗争。金世宗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金朝把这种二税户中能拿出证件的部分编为自由农民。但后来二税户曾再度反复。
一条鞭法和鞭子有什么关系吗
推行一条鞭法的张居正
现在通称的一条鞭法,明代其实叫作“条编”“明编法”。由于古代汉字“通”的用法而演变成一条鞭法,又因为形象好记,延续到了现代。
明中后期,再次出现了和前朝类似的土地兼并浪潮。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征税变得困难。因此,明政府开始尝试新的税制。与前代不同的是,这时我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对发达,货币的使用更加集中和广泛。因此,明政府统一各种赋税为土地税,并以货币形式支付,可以说开辟了我国现代货币税制的先河。
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田赋方面,除了苏杭等少数地区征物产直供皇室,其他地区都改成了以货币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