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颅的争夺

——笔录

《周礼》上有一句话“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当时宫廷规定有专职的史官,记录周天子每天的言行。一个史官专门记录周王说了什么,另一个史官专门记录周王做了什么。这就是“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这个传统中国各朝各代一直遵守,直到今天。尤其在公务活动中,对特定人的言行进行记录是非常有必要的。司法中,这种文书就叫作“笔录”。

《周礼》中的分类非常科学,笔录可以分成记言和记事两种。前者如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后者如勘验笔录、执行笔录。

笔录由文字和纸张组成,具有其他记载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文字比声音更易于保存,也易于查阅;纸张比音像设备轻便,也比它们易于查阅。笔录实用性较高,所以千百年来经久不衰,是司法的常青树。

笔录还有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的特点:客观性为主。其他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判决书、起诉书、还是代理词、传票、合同,都是表达写作者的意思的,可以说都是主观性为主的。而笔录则是记载他人的言行,记录者本身是没有什么自己的意思在里面的。古代的笔录叫“爰书”。“爰,换也。”换什么呢?就是用文字来换语言行动。将他人的语言行动换成文字固定下来。以便别的官员来监督考察,防止舞弊。完全真实客观地再现被记录者的言行,是笔录的最高境界。

然而,人毕竟不是机器。用笔记录的速度无论如何也赶不上说话的速度。所以就必须概括、精简。记录者的主观意思也就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笔录里面。笔录也就成了一种客观性为主,兼有主观性的文书。即使没有概括、精简,能否完全记录下他方的言行,也需要公正客观的品性。诉讼法中规定,书记员也可申请回避,道理就在于此。

凭借笔录,书记员成为司法辅助人员中最重要的一个。他有独立的职权,并非法官的附庸。法庭上的一切活动,无论是法官的,还是检察官或当事人的,都以书记员的记录为准,以笔录作为最高证据。所以,书记员的存在也是对法官的制约。

美国法院中记录采用速录员。他们利用速记的方法记录下庭审的过程。留在纸上的是普通人看不懂的速记符号,如果有必要再翻译成普通文字。这样做的优点是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庭审;缺点则是要再经过一道翻译程序。这样的笔录虽然是纸张,但已不是普通文字。

我国现在搞庭审电子化,有些地方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每个庭审都有录像资料留存。这些视听资料已经完全离开了纸张和文字的构成要素,不再是笔录了。问题是,笔录在庭审中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其他证据都不能同笔录相对抗。现在的视听资料同笔录又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谁的证据效力高呢?甚至有人提出:如果法庭有了录像,还要书记员记录吗?这些问题都冲击着笔录和庭审的现有模式。

我们再回到笔录的老祖宗那里。来看一个《封诊式》。“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它的年代可够久远的:秦代。距今已经两千多年了。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秦代的法制非常发达。各项法律制度完备。“封诊式”是当时的标准笔录格式。列举了许多种不同笔录的制作方法,每种笔录还举了一个实例。有“贼死”(被故意杀死)、“经死”(上吊自杀)、“出子”(斗殴引起的妇女流产)等,比较特殊的则有对于首级的检验和对于麻风病人的检验。

看一个有意思的。这是一个双方争夺头颅的笔录。这是怎么回事?先了解一下历史。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建立了一套以军功授爵的制度。谁的军功大,谁的爵位就高。而评判军功的重要凭证就是敌人的脑袋。可以说谁提供的脑袋多,谁就能当大官。所以,头颅成了有价值的东西,大家都想要。这份笔录就是两个人,甲和丙,为争夺一个头颅而报案,官员进行初步处理的记录。用现在的话讲,就是一个治安案件的处理笔录。第一段记言,第二段记事。

笔录

一个民兵甲和一个小军官丙,一起送到首级一个。分别报告说:“甲、丙在邢丘城作战,这是甲、丙获得的首级。甲、丙互相争夺,把首级送来。”

检验首级,长发,左额角上有剑伤一处,长五寸,深到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已经将首级封存,在封泥上写上“如有掉队迟到的,派来我军驻地辨认。”

其实,在那个时候,头颅不过是像书包、手机一类的普通物品。两个人为一件东西打了架,来到派出所处理纠纷。派出所的警察做了个处理笔录,仅此而已。知道了这层道理,也就不会对此有什么惊讶了。

不过,好像心里还是有些怪怪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