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接案办案智慧与技巧:重大民事案件复盘
- 张勇
- 1593字
- 2020-08-26 12:32:35
二、律师接案技巧与办案智慧
1.接案、收费标准与谈判技巧
这个案件是2012年1月我的一个福建的朋友推荐过来的,我们是2007年左右在北京参加饭局会议时认识的,相互留了电话后偶尔有联系。他来北京后就向我介绍了庄某耀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一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太复杂,诉讼官司太多,于是就分门别类地分成几类诉讼,一类是再审,一类是起诉,这样先出具一个初步的法律意见书(附件1),等今后分别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再另行出具详细的法律方案。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法律意见书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建议。因为需要分别签订两个不同时间段的代理合同,一个是再审代理合同,一个是一审诉讼代理合同;一个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的诉讼标的非常大,一个2.2亿元,一个4亿多元。经过多次交流,双方取得信任,很快就启动两个代理合同的谈判工作。
关于本案两个代理合同之间的关系、费用收取的标准及收费方式,庄某耀首先明确提出两个代理合同要附条件,如果第一个再审案件胜诉了,第二个起诉代理合同才生效,先处理第一个再审案件,待再审案件处理有效果后再处理另外一个4亿多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合同可以同时签订但是要明确先后顺序。我当时明确表示完全可以,因为这是双方第一次合作,当事人需要看一下律师的法律功底,这无可厚非,如果第一个再审案件败诉了,让我做第二个代理也是勉强的。再审案件胜诉后,第二个代理合同立刻启动。因此,关于再审代理合同,约定了两个阶段的付费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基本工作费用,即总代理费用的10%,第二笔代理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后3日内支付,为总代理费用的40%,第三笔代理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下达再审裁定书后3日内支付,为总代理费用的50%。如果第一起再审案件胜诉后半年内不启动下一个代理诉讼合同,庄某耀应另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如果另外找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则支付400万元违约金,这是对双方的一个约束,也是警示。双方均表示同意该条款,这也说明双方对后期的合作与合同的履行均有信心。
2.办案策略与智慧
(1)本案在再审阶段必须胜诉的前提就是法律依据与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进行充分的法律说理。因此,本律师在再审阶段从法律法规方面准确抓住本案属于“一二审法院判决无端判决案外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是最重要的再审改判理由,其他理由说得再多,也不如这一条重要,因此,从法条上反复阐述这一条即可,从代理意见以及法庭辩论中着重强调这一点可以引起再审合议庭法官的特别注意。
(2)本案最特别之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下达了两个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293号裁定的补充裁定即(2012)民申字第293-1号裁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很少出现。
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293号裁定:一、本案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三项“南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后,有权向庄某耀及成达公司,胜达公司追偿”内容的执行。裁定下达后,南某公司认为还可以进行本金的追偿,于是继续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代理人继续反映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具有法律依据,又作出(2012)民申字第293号裁定的补充裁定即(2012)民申字第293-1号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一项维持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门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南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某耀及成达公司,胜达公司追偿”内容的执行。
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不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失误,而是下一级法院对第一个裁定即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293号裁定的不理解或者误解,只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明确,既然利息不能追偿,本金当然也不能追偿,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肯定是全案再审,不会是部分再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诉有道理就作出了补充裁定即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293-1号裁定,这样圆满地解决了本案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