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接案办案智慧与技巧:重大民事案件复盘
- 张勇
- 2481字
- 2020-08-26 12:32:35
二、律师接案技巧与办案智慧
1.接案、收费标准与谈判技巧
这个案件是2010年7月我的一个北京律师朋友推荐过来的,这个律师是我几年前参加一次大型会议时认识的,他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这个官司打了4年,完全没有想到居然得到驳回起诉的结果,作为律师他觉得自己实在无法推进下去了。因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且不可能更改,这个案件事实上等于败诉了,当事人完全不相信他的能力了,决定解聘他,无奈之下他决定推荐我来接这个案件。我看完材料后决定受理,在受理的时候案件上诉期已经过了6天,我建议当事人首先提起上诉,至于代理合同与收费方式,可以等上诉受理后再慢慢协商,因为一旦错过上诉期,后面一切代理工作都无济于事。因此,在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我立刻进入工作阶段,当天赶出《上诉状》(附件1),特别用特快专递分别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承办法官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寄出《上诉状》,并在备注栏专门标注“针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的上诉状”,且用缴费凭证作为上诉时间的凭证,同时安排当事人第二天当面向第一审法院承办法官送达。果然不出我所料,第二天当事人当面送达上诉状时遇到了我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官总是以开会、开庭等各种理由拒绝见面接收,于是只能快递送达。当事人彻底相信了本律师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预判能力,很快主动要求进行下一步关于双方代理合同的谈判,双方关于代理合同工作的谈判就此启动了。
关于本案代理费用收取的标准及收费方式,我们明确提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案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程序胜诉;第二个阶段,案件程序胜诉后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体问题与程序处理。只有第一个阶段成功,才可能有第二个阶段的启动。因此,第一个阶段的代理必须以胜诉为前提,这一点我们双方没有任何意见,当事人同意支付首期代理费,一旦败诉代理方就退费,关于这一点我们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关于第二阶段的谈判,律师提出如果胜诉后应当跳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否则,实体处理对我们可能不利,因为这个案件已经严重超期4年,显然,我们必须以合法的手段依法改变级别管辖,给对方当事人致命一击,逼迫对方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阶段就与我方进行调解。这一点我方当事人及其原律师根本就想不到,他们认为不可能跳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提出百分之百有办法,而且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合法的办法。于是双方很快达成了第二阶段代理收费方式的一致意见:第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超过1亿的案件后支付2笔代理费用;第二,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如果裁定移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对方同意调解,支付第3笔代理费用;第三,调解完毕后或者判决后再支付第4笔代理费用。
2.办案策略与智慧
(1)本案在上诉阶段必须胜诉,因此,我们在程序方面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经验,防止上诉超期或提出了上诉却难以证明自己提起了上诉,这纯粹是一个经验与技术问题。
我们首先要解决上诉问题,本律师在上诉期间立即用特快专递分别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承办法官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寄出《上诉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工作原因不接收当事人上诉状最后导致上诉超期的事情太多了,而且从法律上讲你根本没有办法指责法官,因为很多法官直接说在开庭或工作忙。但是,上诉一旦超期,全案结束。所以,一定要去邮局用特快专递加具体备注并留下缴费凭证作为上诉证据。为什么一定要加案件案号的备注?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有接收快递的人狡辩说,自己收到了快递,但是里面是空的,没有任何文件。所以,必须加案件案号的备注,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2)本案诉讼过程中的最关键点在于依法申请提高级别管辖使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其(2010)津高民一终字第0066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至此,官司打了5年一切又回到原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实体审理。可能很多律师看到《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级别管辖异议书》《变更民事起诉状》,觉得这些文书改来改去,一会儿增加诉讼请求,一会儿减少诉讼请求,有点不可思议,认为本案律师在玩文字游戏,而这恰恰是本案中律师运用法律规定最有智慧的地方,也是让对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最难受、最有心理压力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的一切力量与资源都在一审法院,而且已经拖了原告4年,其资源与力量可见一斑。但是,二审时对方败诉了,因此,对二审法院对方当事人是没有把握的。所以,我方首先依法在立案阶段果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案件标的数额为1.1亿元,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书》,并陈述理由与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所以,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因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也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回其审理。
这个《级别管辖异议书》彻底把对方当事人打蒙了,因为他们知道一旦案件被移送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对他们来说后果不堪设想。因此,2011年4月初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同意调解,希望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暂时不要对管辖异议进行审理,我方经过反复研究,同意调解,这就是为什么又出现了一个《变更民事起诉状》,这样减少诉讼请求后此案件就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之内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2010)一中民一初字第25号摘要如下:一、本调解书签收后,天津市河北区某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款52,000,000.00元(已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长达6年的诉讼纠纷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