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林匹克文化概论
- 石龙 王桂荣 刘海英
- 5507字
- 2021-04-02 00:40:58
第二节 组织体系
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体系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奥林匹克运动的各项活动能够付诸实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奥林匹克运动有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组织体系。这个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三大支柱。三大支柱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从而保证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进行。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是领导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决定一切与之有关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非政府、非营利、具有法人地位的、无限期的组织。1894年6月23日顾拜旦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发起成立奥委会,总部最初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了避免战火的洗劫,1915年4月10日总部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这里有奥林匹克博物馆,奥林匹克研究中心,还有以顾拜旦名字命名的大街,体育场等等。数十年来,洛桑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称为“奥林匹克之都”。国际奥委会也是在这个美好的城市逐渐发展、壮大而闻名于世的。
(一)国际奥委会主席
国际奥委会最高领导人,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每届4年。自1894年起,历任主席如表3—1所示:
表3—1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历任主席
(二)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在组织机构上分为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主席。
(1)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定期参加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宪章,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执行委员和主席,决定奥委会主办城市,批准、接纳国际奥委会的新成员,批准设置或撤销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承认或撤销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大家庭中的资格和其他重大问题。它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它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会授权执行国际奥委会的职责,是处理一切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它保证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划得以实施。执委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执委10人组成,由全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在执委会中,主席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4年,副主席和执委任期4年。2000年第111届国际奥委会全会改为15人组成,主席、副主席人数不变,执委由原先的6人增至10人,并规定这届执委会委员应有1人来自运动员委员会,1人来自国际冬季单项组织。
(3)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奥林匹克周期第二年举行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4年,他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并始终有权代表国际奥委会,必要时可决定常设和特别的工作委员会,确定其职权范围和指派适当的人完成主席所委托的工作。
(4)除国际奥委会外还设立了一些常设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在国际奥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国际奥委会主席是所有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专门委员会须经国际奥委会主席同意才能召开会议。
(5)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不定期地召开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各国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代表。大会主要讨论和决定奥林匹克运动和奥运会以及世界体育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代表大会从1894年至1930年间举行过9届,之后中断了43年,1973年恢复,并规定原则上每8年举行一次。
(三)国际奥委会委员
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在这些国家或有关组织的代表,并非是这些国家或组织派往国际奥委会的代表。
国际奥委会成立初期,委员大都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聘请,后改为由选举产生。他们必须是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公民,并在该国居住。一个国家通常有一名国际奥委会委员,但举办过奥运会(包括冬季奥运会)的国家可以有两名委员。
国际奥委会委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国际奥委会,因此他从事的国际奥委会工作不受任何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指令的约束。他的责任是为奥林匹克运动服务,摆脱各种政治、种族和宗教影响,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并以此为内容宣誓就职。他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际奥委会在他的国家中的影响,在自己所属国家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工作,辅助其他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向国际奥委会主席通报本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情况和需要。国际奥委会委员还必须通晓一门国际奥委会正式工作语言(法语或英语)。
国际奥委会委员年满70岁必须退休(但在1966年之前当选的委员除外)。任职满10年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之后均可成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IOC Honorary member)。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但无表决权。
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可从国际奥委会以外的、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过杰出贡献人士中选举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IOC Honour mereber)。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可邀请他们出席国际奥委会的其他活动和会议,但他们无表决权。
(四)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
国际奥委会工作程序分为正常程序和紧急程序。在正常情况下,全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以全体委员的半数加1为法定人数,执委会以15人为法定人数。决定以多数票通过。紧急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可以以通信方式表决。在不能召开执委会时,主席有权在非修改奥林匹克宪章的问题上独自作出决定,并由相关机构予以追认。国际奥委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如果文件的英文本与法文本有差异,以法文本为准。另外,在国际奥委会全会上还必须提供德语、西班牙语、俄语、阿拉伯语的同声传译。
国际奥委会的经费来自赠款、举办奥运会和转让电视转播权的收入等。
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世界范围内管辖一项和几项运动项目并接纳若干管辖这些项目的国家级团体的国际性的、非官方的组织。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就国际组织的根本性质来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参加的国际性官方组织,另一类是个人或各国社会团体建立的国际性非官方组织。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国际性的官方组织(如联合国)是建立在国家之间订立的并被这些国家自己认可的条约基础上的,各国派往这些组织中的官方代表与政府保持永久的联系,是政府的代言人。而国际性非官方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却与前者有不同的起因和性质。这些组织的创立一般归功于一种个人奋斗精神,其形式是将各国具有共同理想的非官方团体或个人组织起来,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这些组织不由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所引起,其活动也不由任何国家的政府所控制。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就是这样一种国际性的。非官方的组织,其目的在于尽量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以维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管辖其他运动项目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从19世纪末期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继问世,使各运动项目有了统一的国际领导核心,正是这些团体制订了得到国际公认的比赛规则,使该运动项目真正走向了国际化。
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保持其管理各自体育运动项目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但是如果要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章程和各种实践活动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在保持与奥林匹克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在全世界进一步发展自己的运动项目,致力于实现《奥林匹克宪章》中确定的目标,传播奥林匹克主义和普及奥林匹克教育,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负责它所管辖的运动项目的技术性工作。其具体作用如下:① 制订并推行本运动项目的规则并保证其实施;② 保证本运动项目在全世界开展;③ 促进实现《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出的宗旨;④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资格标准,并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⑤ 负责奥运会和其他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运动会中本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⑥ 在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实施方面提供技术帮助。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就《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组织与举办奥运会、奥运会申办城市,尤其是申办城市的技术条件等问题,向国际奥委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且参与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筹备,参加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而且其运动项目已列入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具有“国际奥林匹克联合会”的资格,这些联合会可以参加每年一次的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席会议。
为了更好地讨论各运动项目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夏季奥运会各项目的联合会、冬季奥运会各项目的联合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承认的项目联合会分别组成“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国际单项冬季运动联合会协会”“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该组织还包括一些未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联合会)。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经费一般来自成员组织缴纳的会费、私人企业或个人赞助,有时也接受政府的资助,还有来自举办国际比赛的收入。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最早成立的有国际体操联合会(1881)、国际赛艇联合会(1892)和国际滑冰联盟(1892)。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通常分为两类:A类,即列入奥委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夏季奥林匹克运动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的组织,共35个(见表3—2); B类,即已获国际奥委会承认,未列入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组织,1967年成立了国际体育联合会总会。已被国际奥委会承认,但其所辖项目尚未列入奥运会比赛项目的B类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共18个。
表3—2 列入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一览表
(续表)
① 现代五项是指:越野障碍赛马、击剑、手枪射击、游泳和越野赛跑五个项目,现代冬季两项是:越野滑雪和射击。
(续表)
三、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NOC)简称国家奥委会,它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各种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来承担、执行和完成。
当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问题时,只有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和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投票有效。政府或其他行政当局不得指定国家奥委会的任何成员,然而国家奥委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遴选上述部门的代表为委员。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其具体职能是:
在全国体育活动范围内宣传奥林匹主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促进奥林匹克主义在学校和大学的体育教学计划中传播,负责建立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特别是要关心全国奥林匹克学院、奥林匹克博物馆的建立和活动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文化活动;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组织训练班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训练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尽力采取行动反对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中,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唯一享有代表各自国家的权力;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有权在各自国家选定适于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应保持其自主性,并抵制任何可能妨碍其履行奥林匹克宪章的压力,包括政治、宗教、经济性质的压力;组成、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下面权利:
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出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的建议;就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者资格提出意见;协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活动。
暂时或永久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停止承认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失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
称它们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奥林匹克徽记;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所开展的活动中受益;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或赞助的活动(包括地区性运动会);选送运动员、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参加任何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组织。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成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规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成为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一员。这些标准包括:
必须包括本国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如果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话)。这些委员也必须是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执行机构的当然委员,并且拥有投票表决权;
至少有5个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这些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都属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超过1个,这个单项体育协会受该国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必须得到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而且他们必须构成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多数票;还要包括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现役或退役运动员。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可以包括以下成员:
隶属于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运动项目未列入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从事综合性体育运动的社会团体和各类从事体育文化运动的各级各类组织或代表,还有为对祖国体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该国国民。当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问题时,只有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投票才有效。
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都不得选派或指定任何成员,然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也有自己的主权,他们可以按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上述各部门之间进行慎重选择,严格选拔所需要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