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守廉教授:中美法律交流的大使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最开始认识安守廉教授是在1986年。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培训课程里有一个关于中美法律学术交流合作的项目,安守廉教授是那一次培训课程的主讲老师。第一课就是由安守廉教授讲授的,我至今对那一堂课程仍然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由于当时没有翻译,安守廉教授自己边讲边翻译,先讲几句英文,然后再把它翻译成中文。安守廉教授一开讲,就让很多在场的学员感到惊讶。尽管大家也能辨别出来这是一位外国朋友在讲汉语,但没想到一位美国教授能够把汉语说得那么清晰明了。

那次课上,安守廉教授对当时的中美关系及其发展前景做了非常有前瞻性的评论。他在讲座中还时不时评论中国历史问题和已经开启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对于中国和美国在未来若干年当中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机遇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那一次培训之后,很多年轻同事萌发了出国留学和交流的念头,他们中大多数也的确获得了赴美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并在后来几十年的中美法学教育、法律研究和法制改革事业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熟悉安守廉教授的朋友都知道,他不仅会讲中文,而且对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史——有非常独到的研究。例如,他于1984年发表在《加州大学法律评论》上的长篇学术评论文章《砒霜与旧律:清季刑事审判之省思》[1],就反映了他对中国社会深刻的洞察力,而在他关于中国法的这一系列研究的背后,显现出安守廉教授十分严谨的治学态度。

在我的印象当中,在20世纪80年代,安守廉教授经常来中国人民大学查阅相关的历史文献资料,也经常到全国各地的历史博物馆收集和整理文献。他也经常与中国的法律同行交流其关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和对中国法制改革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印象尤其深刻的是,他在发表关于中国法制改革的一些看法时,并不是简单地以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和制度安排为蓝本,认为中国应该照搬照抄。相反,他常常能够结合中国自身的历史、哲学观念和风土人情,来评论哪一些西方的做法是中国法治改革应当借鉴的经验,哪一些问题上的改革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2]或许是出于对中国古老文明,特别是对儒家文化的学习和理解,安守廉教授在与中国同行交流时,总是保持着谦谦君子的态度,并得到了中国法律同行的真诚欢迎和普遍尊重。

在后来几十年中,安守廉教授除了继续从事关于中国法律的研究之外,还付出了大量心血推动中美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对话领域的交流,可以说是中美法律文化交流的大使。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安教授对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改革事业的关心和帮助,不仅是友好的、建设性的,而且是发自肺腑的。在20世纪90年代,安守廉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等人共同发起中美法学教育交流机制,双方组织两国的各界法律精英频繁互访和交流,取得了大量丰硕的成果。这不仅增进了中美法律同行之间的相互了解,而且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我有机会参与其中,深感荣幸。

安教授是一位心地善良、充满对弱者关爱的学者。在我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安守廉教授正在领导一项面向全球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学术研究和法治改革推进事业。《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是第一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安教授当时向我提议,在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一个专门的残障人士权益保护法律研究机构,一起推动中国和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弱势群体保护工作。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倡议,充满了人文关怀精神。后来,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双方同意,我们于2007年1月1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国际研讨会,就这一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出版了一部论文集。同时,在安守廉教授和他领导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残障人士工作组(Harvard Project on Disabilities,HOPD)的各位同事(特别是Michael Stein教授和崔凤鸣博士)的帮助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第一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展开了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推进工作。在与安教授合作期间,我切实感受到安教授对残障人士极富有爱心、同情心,每年要拿出大量时间,从学习、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帮助许多残障人士。多年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黎建飞、郭锐等一些同事的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正在不断地引领和推动这一领域的国内改革和国际合作工作。

我本人在学术成长上也深得安教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此我始终心存感激。1988年,我前往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从事为期一年的博士生交换学习。安教授当时是美中法学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在多次交流中对我的学习和研究给予了很大的鼓励。差不多十年之后,在1998—1999学年,我当时获得了富布莱特奖学金的资助,有机会赴美从事一年的访问研究。我当时给安教授去信,希望申请前往哈佛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他很快就同意了我的申请,并在办理赴美手续的各种事宜上提供了十分周到的帮助。我记得,在抵达波士顿的第二天,安守廉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与我和其他访问研究人员见面,向我们介绍了哈佛大学法学院和东亚法研究中心的情况,就我们未来一年的访问研究做了细致的指导。我经常向安教授请教许多法律问题。当时,我还根据安教授的建议去旁听了哈佛大学法学院雷可夫(Todd D.Rakoff)教授的合同法课程,并向他们请教司法改革和民法的问题。后来,安守廉教授还邀请我到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学术工作坊去做了一次报告,就当时正在从事的“司法改革研究”做了一次交流,也得到了大量很有启发性的评论意见。

那是一段十分美好的人生经历,不仅有大量时间静心阅读、思考、讨论和写作,而且还有妻女陪伴,免于孤单。这也对我后来的学术研究和工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帮助。在回国之后的二十年中,我也经常向安守廉教授推荐优秀的中国年轻学者和学生去美国学习和研究。他们同样得到了安教授无微不至的关照和悉心指导,并在后来的学术成长和事业发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跟我一样,他们对安教授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充满了感激。

在古稀之年,安教授仍然体力充沛,不仅笔耕不辍,继续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从事中国法的研究与教学,而且还坚持活跃在中美法律交流的诸多领域,这是那些关心并积极致力于中美法律交流的朋友的福音!

安教授是中美法律交流的大使,是中美法律人友好交流的一座桥梁,是中国法律人的好朋友。

在此,谨祝安教授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学术事业长青!


[1]William P.Alford,Of Arsenic And Old Laws: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72 California Law Review 1180(1984),available at https://wcfia.harvard.edu/files/wcfia/files/678_ofarsenicandoldlaws.pdf.

[2]实际上,庞德教授在70多年前也表达了这样的看法。他曾于1916年至1936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并于1946年应当时国民政府邀请前往中国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为当时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学教育提供咨询和建议。相关学术文章于1948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 see Roscoe Pound,Comparative Law and History as Bases for Chinese Law,61 Harv.L.Rev.749(1948);中译本可见[美]罗斯科·庞德.中国法律之基石:比较法和历史.熊丙万,等译.该文于2019年刊发于《财经法学》)。安守廉教授对庞德教授的观点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如“庞德教授的该作品富有思想性和建设性,反映了美国法学家在促进中国法制发展方面的努力”(Unfinished business:Roscoe Pound in China,Harvard Law Bulletin Summer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