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硕士联考标准化题库
- 白文桥 陈鹏展 郭志京编写
- 27277字
- 2020-08-29 20:21:02
第六章 案例分析题
单元一
1.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13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13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2.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1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3.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公款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单元一答案与精解
1.(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靳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所以属于抢劫既遂。
(3)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1)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甲和乙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甲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00万元公款炒卖股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甲、乙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乙系从犯,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并挥霍一空,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构成贪污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甲将自己掌握的单位资金挪给乙使用,而收受3万元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构成受贿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行贿罪。本案中,乙为了获得公款的使用权,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好处费3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行贿罪。
(5)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本案中,乙通过多列支出的方式,偷逃税款5万元,并占应缴纳税款的15%,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逃税罪。
(6)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瞒资金来源的,是洗钱罪。本案中,丙明知100万元资金系挪用的公款,却提供资金账户,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丙构成洗钱罪。
(7)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是立功。本案中,甲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乙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就逃税罪而言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综上所述,对甲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其主犯、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处罚。对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乙是挪用公款罪的从犯,并就逃税罪而言有自首情节进行处罚。对丙应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单元二
1.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为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000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
2.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一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被告人,林某,男,35岁,工人。
2000年3月,林某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000余元。2000年4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竟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林某邀约王某持一把匕首窜入被害人住宅内,因被害人反抗,林某使用匕首刺伤被害人并劫取一部手机,被害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单元二答案与精解
1.(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卢某合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赵某看管建筑材料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2)在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5万元。因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是物品的价值而不应当是销赃的数额,同时,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不能以分赃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基准数额。
(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本案中,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职务侵占罪,应当撤销缓刑,将交通肇事罪的3年有期徒刑和职务侵占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进行并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3.(1)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百货公司里秘密窃取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禁物品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将海洛因100克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由于盗窃的是违禁品海洛因,在量刑时不计数额,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量刑的轻重。
(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盗窃信用卡并支取了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
(4)对于上述的盗窃行为构成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同时,考虑到盗窃海洛因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加以考虑。
(5)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伙同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存在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加重的量刑情节,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林某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因为盗窃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首先,交代了2000年2月12日的盗窃行为,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次,交代了1999年7月10日的抢劫行为,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
单元三
1.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
2.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遂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时,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带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吴某没有夺下被害人的照相机,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3)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3.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某、匡某、吴某等先后向冉某要香烟,冉某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某的左肋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
问:(1)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2)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
(3)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
单元三答案与精解
1.(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通过伪造某公司的提货单而使得被害方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个自然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生日当天实施了提货行为,并没有年满16周岁,所以,李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单独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由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对于李某判处的最高主刑应当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对于诈骗罪应当判处财产刑,又由于无期徒刑是重刑,与之相应的财产刑只能是没收财产,所以,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财产。
2.(1)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于被告人吴某应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3.(1)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冉某在主观上对周某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冉某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在犯聚众斗殴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有翻供行为,所以不成立自首。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不否认犯罪事实,但是对于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如果冉某仅仅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单元四
1.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因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2.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省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月21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A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余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问:本案如何处理?
3.戚某(男)与牛某(女)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来戚某对牛某深感失望,便决定断绝关系。但牛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戚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戚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牛某。随后,戚某找到师某和贾某,共谋将牛某杀害。按照事前分工,贾某发微信将牛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贾某得知牛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戚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你也别杀她了。”戚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贾某又随即打牛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牛某手机关机未打通。戚某、师某到达小屋后,师某寻机抱住牛某,戚某掐牛某脖子。待牛某不能挣扎后,戚某一人将牛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经鉴定被害人系溺死。戚某回到小屋后,发现牛某的手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信用卡,戚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后来,戚某冒充牛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信用卡中的2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单元四答案与精解
1.(1)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1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白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1)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师某和贾某共谋杀害牛某,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发生了牛某死亡的结果,故戚某、师某和贾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根据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的,即为犯罪既遂。本案中,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故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理论,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贾某虽然想放弃犯罪,但是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和戚某、师某一样都按照犯罪既遂来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提出犯意,并实施了直接导致被告人死亡的掐脖行为,以及将被害人投入水中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实施了欺骗牛某到犯罪现场的行为,被告人师某实施了抱住被害人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将被害人手包内的5000元现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窃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盗窃被害人信用卡并取出了该卡中的2万元,构成盗窃罪。数额犯,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故对戚某按照25000元的盗窃数额进行处罚。
单元五
1.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1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某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学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1)对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3.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其常常争吵、抗衡,揭露她爱占小便宜的短处。1996年6月15日下午,贾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当时廖某及其女儿乐乐(6岁)在家,廖某计上心头,认为报复的好时机终于来到了。她偷偷地把6岁的乐乐放在家中,自己故作出去串门去了。许久,廖某从外面回来,进院就破口大骂贾某奸污了乐乐。当时贾某被骂得莫名其妙,一下子呆住了,连忙争辩说:“我一直在屋里看电视,乐乐在院子里玩,不信你问一下乐乐。”6岁的乐乐刚要说话,被廖某一耳光打哭,拉起乐乐回到娘家。廖某在娘家私下要求其女儿说其被贾某奸污。由于廖某的打骂,乐乐答应。之后,廖某又找到北京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牛某,因廖某与牛某曾是高中同学,关系较好,廖某提出要牛某开一个乐乐被奸污的伪证明,牛某立即执笔写了一份乐乐被奸污的证明,盖上公章后,交给了廖某。廖某如获至宝,马上向北京市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员询问了乐乐和牛某,乐乐依廖某教的那样说了她被“奸淫”的经过,而牛某依然作了假证明。不久,贾某被逮捕。预审中,贾某拒不供认奸淫了乐乐。预审员郭某反复亮出牛某的假证明及乐乐的陈述词,可贾某仍然拒招,郭某为获口供,将贾某吊起,用皮带抽打,用烟头烫伤贾某身上多处。贾某在严刑拷打下承认了自己奸淫乐乐的情况。由于贾某的口供与乐乐的陈述不相吻合,郭某再次拷打贾某。结果,贾某在郭某的数次拷打下,由于身体过度虚弱,最后死在公安局预审处。至此,公安局以贾某死亡而结束此案。
问:(1)廖某构成何罪?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2)牛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3)对郭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单元五答案与精解
1.(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钱某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合谋,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的情节。所以本案中对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丁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是犯罪人,还为其作没有犯罪的假证明,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包庇罪的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和姜某是犯罪人,还为其逃跑提供便利条件,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丁丙也不是窝藏罪的教唆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予以窝藏、包庇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3.(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捏造贾某奸淫其女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牛某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牛某明知被告人廖某要陷害贾某而提供帮助,是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牛某应当按照诬告陷害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为了逼取贾某的供述,使用暴力致使贾某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单元六
1.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王某。在王某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3)对黄某应当如何量刑?
(4)黄某和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各是多少?为什么?
2.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用、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向其大力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丙三人共谋前往丁家盗窃。甲、乙二人入户,丙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便从卧室蹿出,捂住丁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朝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当场昏迷。甲、乙携带物品及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丁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1万余元,造成误工损失费2000余元。
请分析对甲、乙、丙怎么定罪量刑。
单元六答案与精解
1.(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黄某合谋后共同将毒品倒手买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情形。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再犯,都要求行为人在判刑之后再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不符合该条件,所以既不是一般累犯,也不是特别再犯。
(3)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为诈骗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由于黄某一人犯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加上50克“头痛粉”,即100克。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部分行为要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一案中,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100克,王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也是100克。另外,在王某住处发现的200克海洛因,由于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又没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贩卖该200克毒品的故意。所以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100克,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00克。
2.(1)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通过招募、雇用、强迫等手段使多名女青年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卖淫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李某卖给周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与苏某合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
(4)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又犯强奸罪的,应数罪并罚,故本案中,对于江某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加重)数罪并罚;对于苏某按照强奸罪定罪,并按照加重构成处罚。
3.(1)甲、乙二人入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2)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罪),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丙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与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乙是主犯,丙是从犯,对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元七
1.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砂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1)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被告人,周某,女,46岁,工人。
2000年10月,周某来到担任动迁员的董某办公室,询问其母亲住所地相关动迁事宜及在动迁过程中如何能多得到补偿。董某表示可以为周某办理假离婚,将周某及其女儿作为“引进人口”列入其母亲住所地动迁时应安置的人员范围内,从而多得到房屋拆迁安置款。数日后,周某将伪造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复印件交给董某,并要求董某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够提供方便。后来周某利用该方法共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000元。事后,周某给董某1万元作为政策咨询费,董某收下。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向其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为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单元七答案与精解
1.(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之后,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所以,不能按照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2)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其中的“在境内销售牟利”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可,不要求实际获利。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与赵某合谋后,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逃避海关监管,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被告人邹某与赵某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虚构离婚的事实,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3)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处断,即应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董某人民币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董某构成受贿罪。
(5)所以,对被告人周某应当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董某依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3.(1)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假冒供销贸易公司名义与衬衫厂签订合同,先交少量货款3万元,骗取价值15万元的衬衫,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本案中,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后,周某答应帮助联系衬衫销路,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帮助梁某销赃,所以周某与梁某成立共同犯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周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李某从梁某和周某的言谈与神态中已知悉衬衫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单元八
1.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兰某一人在牧羊,便产生强奸的邪念。田某将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欲行强奸。兰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兰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随后,田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致使乙身受重伤。
案例二:2003年10月,被告人和某伙同缅甸人腊某(在逃),在缅甸购得鸦片8500克。和某和腊某将鸦片背入我国云南境内广蚌寨农民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徐某带路,3人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贩卖。同年12月,和某将10000克鸦片从缅甸运入我国境内广蚌寨,藏放在徐某家中,2人准备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和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方辩称:和某系外国人,且其行为对我们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将在国外购买的鸦片途经我国运到外国去贩卖,没有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和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
问:(1)案例一中,我国刑法对其是否具有效力?为什么?
(2)案例二中,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已经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我国是否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5月,其友乙(某私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将甲手中的防汛款30万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乙给了甲1万元“好处费”。乙借款后三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后乙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单元八答案与精解
1.(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用匕首刺被害人腹部数刀,杀人的故意明显,并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在将被害人杀死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的现金和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4)所以,对本案的被告人田某应当按照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犯罪。在案例一中,案件尽管发生在公海上,但同时是发生在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上,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该案有效力。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和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其有效力。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尽管被告人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仍然可以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1)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负责管理分配防汛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于甲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防汛款挪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的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又收受贿赂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甲按照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乙为了获取30万元的防汛资金进行周转,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甲行贿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
(5)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乙携带已经占有的防汛款潜逃,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6)由于乙犯数罪,所以对于乙应当按照行贿罪与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单元九
1.被告人,蔡某,男,32岁,原系国有企业的采购员;杜某,女,28岁,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蔡某于200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2年10月,蔡某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杜某商量,由杜某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杜某家中。晚饭时,蔡、杜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杜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蔡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蔡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蔡某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杜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当晚,蔡、杜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被告人,孙某,男,31岁,农民。
2004年6月,孙某写信给当地一专业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房子,10日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我们就要绑架你的女儿。”10日,孙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只好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1)孙某构成什么罪?
(2)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什么?
(3)如果孙某是在将被害人的女儿劫持后写信的,孙某又构成什么罪?
3.被告人,许某,男,15周岁,中学生;韩某,男,15周岁;杨某,男,13周岁。
许某、韩某、杨某是同班同学。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便采取顺手牵羊的办法,盗窃同学家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三个、摄像机一台,价值13000元。但因引起同学家长的怀疑,三人没有机会再利用这种办法盗窃。许某认为这样来钱太慢,便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为人质,要高某用巨额现金赎领。”韩某、杨某听后表示同意。他们商定了绑架高某独生子的具体办法,并到高某儿子就读的小学附近窥查地形。在此期间,三人发现该小学一个11岁的小女孩很漂亮,且无人接送,便起歹意,将小女孩骗到一地下室,由杨某放风,许某、韩某将其强奸。2004年3月15日早晨7时,许某、韩某、杨某潜伏在高某家附近观察动静,见高某驾车将其儿子送到学校后即去上班,遂到学校探明了放学时间。尔后,许某、韩某、杨某一起守候在学校附近。下午4时30分,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许某等人掳走。与此同时,许某指使韩某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许某等掳至野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许某等烦躁不安,便将高某的儿子放了。但三人连续数日仍采取打匿名电话的手段,加紧对高某进行威胁,要高某送现款,直至被公安局捕获。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如果三人在劫持高某儿子的过程中将高某的儿子杀害,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单元九答案与精解
1.(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与杜某合谋后,通过灌酒的方法来实现奸淫的目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已经着手实施奸淫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没有得逞,是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蔡某是主犯,杜某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临时起意故意杀人,将被害人平某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其杀人的故意超出与杜某形成的强奸的共同故意,所以杜某不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蔡某应当撤销缓刑,按照受贿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通过危害被害人女儿的安全来要挟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女儿劫持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绑架罪。
3.(1)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所以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本案中,被告人许某、韩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都未满16周岁,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本案中,许某、韩某都年满14周岁,所以许某与韩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由于许某和韩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被害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而许某与韩某实施绑架行为时,年龄不满16周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如果许某与韩某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将被害人杀害,虽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单元十
1.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到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煳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让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2.被告人,刘某,女,30岁,个体工商户。
自从2002年1月起,刘某雇用50余名工人生产劣质食用油,至6月底被工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查禁时,已生产劣质食用油10000余桶。该批劣质食用油上均假冒注册商标“鲁花牌”,属于假冒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事先与买主约好一次性提货,该批劣质油均在仓库保存,尚未销售。刘某供述其生产的食用油出售价格为18元/桶,货值金额达18万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单元十答案与精解
1.(1)①甲和乙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这一事实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②丁和丙就放火这一事实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③乙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这一事实构成贪污罪。
(2)丁的行为是犯罪既遂。①丙和丁的行为是放火行为。由于汽车是停放在甲的家门口,对该车实施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定罪处罚。②丙和丁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丙和丁都已年满14周岁,达到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丙和丁形成了共同放火的故意;最后,丁实施了放火的帮助行为,丙实施了放火的实行行为,两者的行为构成了放火行为的有机整体。③根据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只要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既遂,就应当认定共同犯罪的整体既遂。④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就认定为犯罪既遂。在本案中,丙的放火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①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②乙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③乙有自首行为,对于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丙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⑤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⑥丁是放火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1)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生产劣质食用油,价值达18万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由于没有销售,其犯罪没有得逞,所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食用油上假冒“鲁花牌”注册商标,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3)根据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刘某的一个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
3.(1)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告人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所以应当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而言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无论前罪与后罪是否同种数罪都要数罪并罚。所以,尽管被告人王某的前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都是盗窃罪,还是需要进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还犯另外一个抢劫罪,所以应当将两个盗窃罪与抢劫罪一起进行并罚。
由于王某是又犯新罪,所以应当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即12年先减去9年,将剩下的3年与后来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以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一起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