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书的诗学与政治

Natalie Zemon Davis,Fiction in the Archives:Pardon Tales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饶佳荣、陈瑶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对中国学者而言,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的《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以下简称《档案中的虚构》)是一部相当独特的史学著作。此书利用的主要史料虽说是档案,但讨论的着眼点却不是档案内容,而是其作为一种文类的特性与过程。也就是说,此书不是直接从档案中探究历史的“真相”,而是探讨其“虚构”(fiction),即叙事层面;探究“虚构”的创作与手法,文学策略,依靠的假设,相关的阶层、性别等社会变量,以及这种文类兴起之政治过程。这种诠释史料的方法,应该说多少受到了后现代史学方法的启发,走的却是一条与后现代颇不相同的研究路数,很值得我们细读。这里主要根据本书内容,概述本书利用的档案及其制度背景和本书对两个基本问题的讨论,并在行文中对相关问题稍做评论,以便加深读者对本书的理解。

一、赦罪书与赦罪制度

《档案中的虚构》利用的是一种不同寻常的史料。这种被称为“赦罪书”(letters of remission)的文献,目前主要收藏于法国的契据珍藏馆(Trésor des Chartes),时间跨度从14世纪至1568年,其中16世纪(具体指1523—1568年)的赦罪书多达9500多份(第145页注2)[1]。这种独特的文献,产生于近代早期法国司法史上的一种独特的赦免制度:一个犯下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正当的、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套特殊的司法程序,请求国王的赦免,从而免遭死刑的惩罚。要正确解读这种文献,首先应了解相关的司法程序。

1529年七八月间,一位名叫托马斯·曼尼的农夫,杀死了妻子克洛迪娜·居扬。据称此人向来“品行端正,待人诚恳”,“对他的妻子真诚而体贴”;而居扬得过梅毒,“行为放荡而邪恶”,还频频外出偷情。她的情人还侮辱、威胁曼尼,甚至砍伤了他。在回家的时候,曼尼在“盛怒”之下杀死了妻子,随后逃离现场,后来被捕下狱,“处在悲惨地了结此生的险境之中”(第1~2页)。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曼尼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惩罚,可是由于他的案子属于情有可原的,他可以走另一个程序。

首先,曼尼必须获取皇家衡平法院官员的“敕令”,由皇家公证人拟定一份赦罪书。正式的赦罪书拟定后,必须在首席法官或他的代表面前宣读,参与讨论的还可能包括掌管求赦事务的主管。在接受审查后,衡平法院的法官们确定其陈述的罪行,尤其是申述的理由是否可以赦免,如果属于可以赦免之列,便可签署赦免书。一旦求赦者交付了相关费用,便可获得用蜡封好的赦罪书。此后进入审批阶段。此事由犯罪发生地的高等法院大法官、司法总督或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法官高声朗读赦罪书,然后审问求赦者,审查此人提供的信息是否与法院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一致。此后求赦者将被关押数周至数月不等的时间,在此期间,法院接受、审查死者亲属的申诉。如果求赦者提供的被视为非预谋的或情有可原的杀人故事,在调查之后仍可接受,赦罪书就会被批准。不过,杀人虽然无须偿命,求赦者却必须对其罪行有所交代:他得赔付受害者家属一笔钱,或支付为受害者的灵魂祷告的费用,或为穷人捐款,等等(第7~11页)。从这个程序不难看出,赦罪故事性命攸关,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因此,在撰写方面不能不狠下功夫。

戴维斯认为,赦罪书是集体创作的结果,其作者至少有两类:一位是求赦者或其代理人,另一位是皇家公证人及其秘书。两类作者当中,首先需要进行解释的是皇家公证人扮演的角色。皇家公证人在皇家办事处工作,是“书吏世界的精英”。他们虽然在文学圈内并不活跃,但不少人曾读过西塞罗和波利提安的著作,读过优秀的小说集,“可以肯定的是,听到一个故事时,他们应能辨别它的好坏”(第16页)。皇家公证人不仅负责赦罪书的起草,还负责赦罪书的序文与结论的措辞。在序文中,他们也许会添油加醋,使求赦者显得更可怜;在结尾部分,他们会言简意赅地总结求赦者的故事,以期获得皇家的恩典和宽恕。除了上述两类作者外,有时律师也会介入,求赦者向他们咨询意见,因此,律师在赦罪书中也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

当然,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人在赦罪书的故事创作中扮演了何种角色?赦罪书传达的主要是求赦者发出的声音,还是皇家公证人或律师的声音?戴维斯注意到,法律人在故事的塑造中可能的确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是与法国文学传统有重要关联的人”,钻研过法律修辞学,有的甚至从事诗歌、政论、史书和小说的创作。可以肯定,“当求赦者向律师请教赦罪书事宜时,这个律师可能是对故事感兴趣,而不只是把它当作法律问题”(第17~18页)。然而,“故事的第一作者毕竟是求赦者”,他们在请求赦免时,“对讲故事的技巧并非一无所知”——在夜间闲聊、聚会时,在闲来无事时,在席间饮酒作乐时,甚至在告解时,他们都有机会讲故事和听别人讲故事。因此,当求赦者来到皇家公证人的办公室时,“他的心里藏着一个故事”(第18~19页)。也就是说,他们无须法律人为他们杜撰故事。

不过,求赦者之所以是赦罪书的“第一作者”,主要的缘由在于16世纪的时代特点和求赦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在16世纪的法国,请求恩典特别强调的观念是,国王与臣民进行“私下的交流”,仁慈的国王希望聆听臣民的声音,“国家本身就对超越公证人程式化叙述的公文感兴趣”。另一方面,根据求赦的程序,赦罪书被密封之后,求赦进入审批阶段。要使赦罪书获得批准,求赦者在法官面前的口供必须与求赦书等提供的信息相吻合,而要达成吻合,“最简单的方法是,……让皇家书记官反映出求赦者自己的语言及事件发生的顺序”。因此,皇家公证人虽然未必如赦罪书声称的“如实记录案件”,但他们记录的事件,应与求赦者的叙述非常接近(第20~21页)。戴维斯所举的两个证据,也的确证明皇家公证人大体遵循了“如实记录案件”的规定,“而叙述中‘虚构的’、‘文学的’特征,不一定来自受过教育的书记官,可能部分来自叙述者”(第22页)。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戴维斯认为,即便赦罪书是“协作的产物”,赦罪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求赦者自身的生存状态、价值观和叙事技巧,“人们仍然可以从依靠故事获救的人的生活和价值的角度分析赦罪书”(第25页)。

归根结底,对戴维斯而言,赦罪书乃是“出自16世纪法国下层阶级(当然也来自下层的他者)之口的相对连续的最佳叙述资料之一”(第5页)。像《马丁·盖尔归来》一样[2],本书企图揭示的是下里巴人的生活与情感,只是本书利用的资料,不是出自法官或书记员之手,而是来自普罗大众的诉说。[3] 从这种意义上说,此书的研究取向,并未偏离戴维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践的、重视下层生活与感受的路子。[4]

二、赦罪书的诗学

在赦罪书的利用方面,戴维斯并不是第一人。在她之前,史学家已利用这批档案来研究节日习俗、不同社会背景和不同年龄段的暴力与复仇、对国王的态度、国王的形象及其他社会文化规范(第4页,第146页注4)。不过,戴维斯解读赦罪书的策略,与这些学者的“科学的”利用方法大相径庭。她分析的着眼点,不在于在剥离了文献的“虚构成分”之后,获取的“真正的事实”,而在于“虚构成分”本身。何为“虚构成分”,戴维斯指出:

所谓“虚构的”,我不是指它们捏造的部分,而是词根“fingere”其他的、更广泛的含义,即它们的构成(forming)、塑造(shaping)和定型(molding)的成分:也就是叙述的技巧。(第3页)

换句话说,此书力图探究的是这些问题:

我所探询的是这些问题的证据:16世纪的人们如何讲故事(……),他们心目中的好故事是怎样的,他们如何说明动机,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叙述来理解始料未及的事件,并使之与当下的经验相吻合。我想明白他们的故事如何因讲述者和倾听者的不同而变化,以及这些情节规则在司法的暴力和恩典故事中是如何与同时代更广泛的解释、描述和评价惯例相纠结的。(第4页)

从这种意义上说,戴维斯的分析策略与海登·怀特(Hayden White)和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等人的方法确有几分共通之处[5],本书书名中揭橥“虚构”(fiction)一词,其用意正在于此。本文使用广义的“诗学”(poetics)概念,希望涵盖的也是此书的这一主题。

不过,戴维斯与怀特等人的不同之处也不容忽视。从表面看来,戴维斯关注的“档案中的虚构”,与怀特讨论的“形式的内容”非常相似,但是,怀特的目标在指明“情节设置”(emplotment)在历史撰述中的重要性,戴维斯却将重点放在16世纪普罗大众的叙事技巧之上,一虚一实,判然有别。这样一种解读的策略,对处理的文本是否妥当?戴维斯的答案是肯定的,她指出,按照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家与文学理论家的分类,赦罪书是一种混合文类,“一份说服国王和法院的司法申请,一份关于某人过去行为的历史陈述,同时也是一个故事”。这三种文类都包含了制作和塑造的成分,需要进行必不可少的“修饰”(第3~4页)。这就是说,本书对赦罪书的处理是“正当的”。

戴维斯对“档案中的虚构”的分析,侧重考察的是三个主题:第一个主题是赦罪故事发生的时机;第二、第三个主题分别讨论男性和女性讲述的赦罪故事的叙事特征。第一个主题是第一章的后半部分的主要内容,而第二、第三个主题则构成本书第二、第三章的主体内容,其中后两章尤其是本书的重头戏。

所谓赦罪故事发生的时机,是指故事讲述者为自身设置的时间框架。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为了解释事情的原委,“他们会借助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或超越案犯当下的生活吗?”在一些赦罪书中,历史时间的确和讲故事的时间“交相汇聚”,在这种情况下,历史事件“解释”或“演绎”了赦罪故事。但大多数赦罪书“还不曾利用‘历史’来赢取赦罪”,“历史情境没有成为一个核心的组织手段”,个中的原因是,这样一种叙述方式,“可能会使正当的自我防卫变成看似有预谋的抵抗”(第25~28页)。求赦者更为常见的时间参照框架,是仪式和节庆时间。这种时间框架有助于在“在宗教的或神圣-世俗(sacro-profane)时间的规定与意外和即兴的经验之间”,“找到一个动态的交集”,“故事讲述者利用仪式或节庆框架协助辩解和解释所发生之事”,从而“增加其合理性”(第29~30页)。不过,求赦者参照的时间框架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宗教改革波及范围的扩大和影响的深入,在16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更频繁地选择宗教变革和宗教战争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因此,“‘时代’确实为杀人和其他错误的行为提供了新的借口”(第33页)。最有趣的是此期出现了节庆模式和历史模式相结合的例子,这些叙事以节庆时间开头,以国家的时间结尾,要不就是相反(第33~35页)。综合赦罪书讲述的故事,不难看出,求赦者设定的时间框架并非出于随意武断,而是有其自身的“套路”,而这也正是戴维斯所说的“修饰”或“虚构”。

在第二、第三章的讨论中,戴维斯在分析中加入了两种社会变量——阶层和性别,以此考察不同社群对故事的组织是否有所侧重。如果说仪式和节庆时间及历史事件为求赦者的行为提供了“解释”,那么求赦者又该如何解释自己的杀人动机呢?最重要的理由是愤怒。从天主教教义的角度看,愤怒乃是七宗死罪之一,愤怒导致的罪行是无法得到赦免的。幸好,“国王,而不是上帝,掌握着这个世界的赦罪之权”,“突如其来的盛怒,在正当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国王宽恕凶杀的理由”(第36页)。但这并不意味着,暴躁的脾气及其后果也是可以宽恕的,坦承自己脾气暴躁,意味着凶暴之事可能是此人挑起的。因此,赦罪书中的受害者不妨被指责为脾气暴躁之徒,而求赦者则最好声称自己是规规矩矩之人。如果无法证明受害者的坏脾气,就需要转而“展示”而不是“叙述”当事人的喜好和感受,解释此人如何丧失理智(第37~38页),这大概也是时势使然。

另一个理由是自我防卫。赦罪故事很少以宿怨开头,因为这会将求赦者置于不利的地位,给过失杀人的辩解带来麻烦。大多数赦罪故事以求赦者平静地处理日常事务或参加节庆开始,以无法避免的悲剧或血腥的结局为高潮。这种叙事策略可以“混淆逻辑顺序和结果”(巴特语),使凶杀变得无辜或正当,可以弥补故事中令人难堪的间隙或缄默,还为求赦者提供了讲述一个足够真实的故事的机会——提到准确的人物、地点、行为和态度,达成巴特所说的“事实效应”。各种个案说明,“赦罪故事的成功之处在于创造一种真实感,这是一种既满足了赦罪的要求,又具备某种文学统一性的叙事”。“通过仪式或历史的框架,通过他们的铺排和细节的选择或动态的主题”,求赦者“竭力质问自己,把注意力转向他们自身所受的不公平和道德的不确定性,从而推动对偶发事件本质的反思”(第47~48页)。

照戴维斯的理解,愤怒,不仅因自身的属性而有异,而且因其社会属性而有别。愤怒的情节,随着当事人(尤其是男性)社会地位的变化而变化。农夫的愤怒有别于绅士的愤怒,也与工匠和商人的愤怒不同。农夫的故事以未婚男青年与婚礼、遗产继承权为中心,求赦者面对的是婚礼上的不速之客,或是遗产的竞争对手。而在典型的绅士故事中,“求赦者是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领主,一个维护自身尊严的绅士”。相比之下,工匠和商人的故事,更多涉及的是工作、酬劳、盗窃和债务。不同群体之所以叙述了不同愤怒情节,背后的缘故是叙述与求赦者所自觉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为了救人一命,为了替自己辩护,人们可以借用对自身固有的社会地位的独特理解”(第38~43页)。这可谓是“虚构”的社会性。

“虚构”的社会性还有另一个维度——性别。女性的赦罪故事——它们的时间框架、对动机的解释——是否有别于男性的赦罪故事?首先,尽管16世纪的人并不认为女性不会生气,但在女性的赦罪故事中,她们很少被描述成愤怒的人。当时的看法是,男人的体液是“狂热而干燥的”,“会导致愤怒杀人和立竿见影的英勇战斗的激情”;而“女人的体液则是阴冷而潮湿的”,她们的愤怒一旦形成,难以消耗,结果如蒙田所说,“宁愿……咬住滚烫的铁块,也不放弃她们在愤怒中形成的想法”(第81页)。这种愤怒造成的后果,是难以得到宽恕的。在女性的赦罪故事中,她们不得不在解释凶杀过程时,进行一些变通:她们要么大谈自身的恐惧,将杀人视为恐惧的合理延伸;要么“在演绎她们的故事时被迫更有创造性,被迫提供更多符合赦罪规约的细节”(第84页)。不过,不少罪行是无法得到宽恕的,巫术和杀婴便无法得到赦免。

再者,作为一个群体,女性求赦者也自有其特征。她们在年龄的分布上更加均匀,并没有集中于充满激情的青年时代。就身份而言,她们从事的职业比男性的范围更窄,几乎完全来自工匠和乡村家庭。与男性相比,她们的赦罪故事不常以职业和社会地位为中心,在这些故事中,“铺设舞台的是性别而不是社会地位”,甚至可以说“是性别角色构建了女性的故事”,“她的陈述略过不提工作的事实,却把它安置在以家庭、性名誉、继承权为主题的叙述中”(第88页)。男性的故事常常提到尊严,而女性的故事频频提到的是如何保卫她们的家,尤其是保护她们的身体和人格免受非法的侵犯。女性的陈述也较少利用礼仪和节庆做背景,她们的故事通常是以日常琐碎的活动开头的,这种叙述常常显得“平淡寡味”。原因何在?戴维斯的解释还是落实到“虚构”,落实到可供“虚构”利用的叙事的套路或资源:“在女性之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圣经》和民间故事的传统未能给她们提供与巫术、下毒或秘密行为不同的叙述方式”,而现存的叙事传统对于如何描述母女之外的其他争吵“几乎没有提供指导”,“这使女性求赦者很难找到一种冒险的或悲剧的方式,使她们可以在自己公开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寻求赦免”(第102页)。

为凸显求赦书的叙事特点,戴维斯还比较了求赦书与其他文类(犯罪小册子、小说、戏剧)的差别。她注意到,尽管宣扬道德教诲的犯罪小册子在16世纪的法国风行一时,但极少记录赦罪故事本身。原因不难找出,“这些小册子不以仁慈为结局,而是以上绞刑架结尾,这样作者就可以强调上帝如何介入现世惩罚凶犯或奇迹般地制止了刺客的行动”(第64页)。同时,由于“自我防卫的故事需要‘事实效应’,而道德故事则不必”(第66页),犯罪小册子在讲述赦罪故事时,不少细节被略而不谈。在小说中,叙事的重点偏离了求赦者自身的困境。如果说对于犯罪小册子来说,最合适的结尾不是赦免,而是绞刑架,那么对小说而言,“英雄双膝下跪”的结局同样难以接受,“更好的办法是利用长期而饱胀的愤怒,把复仇计划付诸行动”,最后“在行动之后死去”(第68页)。在玛格丽特·德·纳瓦尔的《七日谈》中,赦罪故事对情节发展着墨甚少,叙事的重点放在感情和批判性的解释上,在故事的结尾,听众对故事中主角的行为进行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她“给予笔下的人物解释与被解释的机会,没有人必须寻求恩典”(第109页)。

戴维斯还重点分析了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我们知道,这个故事的叙事动力在于罗密欧与朱丽叶两家的旧怨新仇,而罗密欧杀死提尔伯特则导向求赦主题的出现。在随之而来的审判中,经久不灭的怒火与暴躁的脾气(“盛怒”)已让提尔伯特自食其果,而罗密欧被判处流放之刑,但故事赋予赦罪制度更大的理解空间。执行审判的亲王对罗密欧的放逐是一种仁慈,而人们认为他太过严酷,剧终时,我们被置于他所说的“该恕的,该判的”疑惑之中,对于在何处施予恩典,在何处合适地划分惩罚与赦罪之间的界限,他也深感茫然(第71~76页)。因此,莎士比亚最终将故事从求赦者的困境推向赦免者的困境和对赦免制度的反思,亲王的疑惑把读者从赦罪故事拉回到赦罪书的政治。

三、赦罪书的政治

由于戴维斯的分析重点是16世纪普罗大众的叙事技巧,《档案中的虚构》对赦罪书背后的政治进程并未花费多少笔墨,但作者确实触及了一些基本的历史过程。戴维斯首先注意到,从15世纪末开始,赦罪的主体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本来,公爵、拥有司法权的领主、最高法院和皇家法官、教会等拥有一定的赦罪权,可是从15世纪末起,国王开始垄断了赦罪权,赦免被当作“君权最公正的标志”之一(第52~53页)。

国王插手赦罪过程,对赦罪的结果影响很大。根据戴维斯对巴黎宗教裁判所的统计,从1564年至1580年,所有在这座监狱等待司法重审赦罪书的囚犯当中,仅有6.5%的囚犯被剥夺国王的恩典(第51页)。这当然有许多原因,比如貌似真实、叙述周详的赦罪故事有助于说服法官,不过,国王在中间扮演了重要角色。“求赦文书的皇家背景使法官倾向于带着某种尊崇之心去阅读”,对于两可之间的案子,他们遵从国王的命令给予赦免;国王甚至可以胁迫最高法院批准他的赦免。因此,“当求赦者融入更大型的塑造君主权力的戏剧时,求赦书的成功率就不仅仅由于故事的力量”了(第51~52页)。

“公开的处决展示国王的公正,半公开的批准赦免则体现他的仁慈”,“国王总是通过仁慈来自我褒扬”(第52~53页)。对赦罪过程的插手,为国王绕开贵族,直接介入平民的世界提供了一个渠道,为重构国王与平民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可能。戴维斯正确地指出,这里触及的已经是福柯提到的认罪和处决的“政治解剖学”(political anatomy)的问题了。[6] 每个求赦者,不管是羊倌还是领主,都必须在现场脱去帽子,谦卑地跪在法庭上。他必须“成为公证人笔下的第三人称,并且不像民间故事的英雄展示他的力量那样讲述他不平凡的经历”。“如果决斗是一种规避国王的审判,偏向高贵的勇气及上帝神秘的干预的方式,一个事后寻求赦免的绅士,就不得不……将复仇的义愤转变为突然的盛怒,像其他人一样乞求恩典”。在这种意义上说,“在赦罪书中坚持某种语言习惯,以及求赦者为展现自己所须扮演的角色,都属于近代早期法国的教化机制,它提醒受统治的臣民权力之所在,尽管从不压制他们借以将其行为或不幸戏剧化的其他方式”(第57~58页)。

因此,戴维斯将国王插手赦罪的过程,解读为近代早期法国“教化机制”的一个环节,这是个很有见地的看法,得到了夏蒂埃的赞赏。他指出,通过皇家仁慈的机制(赦罪权),国王在两个方面击败了傲慢:他剥夺了竞争对手(教会的、领主的、司法的)的赦罪权,同时又将自身意志加诸臣民之上,因此,“赦罪的剧本(scenario)可被视为‘教化进程’(civilizing process)”[7]。当然,通过赦罪权,国王固然将自身意志加诸臣民之上,但臣民也因此免遭极刑,在这种意义上说,赦罪过程也可理解为国王与平民之间的“共谋”,而赦罪书便是这种共谋过程的结晶。

不过,夏蒂埃对赦罪制度另有自己的考虑。他指出,在赦罪故事中,冲动被表述为是无法控制的。在求赦过程中,不管是对求赦书的作者,还是对处理案子的法官,暴力行为不但不应受到指责,反而应该得到饶恕。这种行径与“教化进程”是背道而驰的,因为“教化进程”的主要方向,恰恰在于将情绪的控制落实到言行举止当中。如此说来,赦罪书与教化机制之间的关系,可能比戴维斯估计得要更为复杂。

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已经偏离了本书的主题,因为戴维斯撰写本书的旨趣,主要还在于呈现16世纪的普罗大众讲故事的技巧,及不同的普罗大众讲述的故事有何不同,而不是讨论16世纪的政治社会进展。不过,一本好书正在于它能发人深思,引出新的问题。本书对不同背景的人,有可能会激发出不同的思想。对于笔者而言,阅读《档案中的虚构》,与阅读《马丁·盖尔归来》及其他注重叙事的史学著作的感受非常相似。我们不但可以享受16世纪的农夫农妇讲述的故事,还可以享受戴维斯在20世纪复述的这些故事及她对这些故事的阐释,这些阐释未必能满足不同背景的读者的各种好奇心——从事史学研究的人,甚至会在读完这种论著后,感觉没有任何学术方面的刺激,但这种论著为自身设定的使命,并不在于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而在于以灵动的笔法,生动感人的故事,呈现被理论和概念所埋没、遮蔽的情绪和感情,对于这样一种史学考察的对象,除了叙事史之外,我们是否有更贴切、更妥当的表述方式呢?

本文原为《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中译本代译序。又刊于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编《人文国际》创刊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4~240页。


[1] 本文所标为此书英文版页码。文中引用原著的部分,引述的是中译本的翻译。

[2] Natalie Zemon Davis,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娜塔莉·泽蒙·戴维斯:《马丁·盖尔归来》,刘永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历史-人类学译丛”之一。

[3] 在为《档案中的虚构》所写的书评中,罗杰·夏蒂埃也指出:赦罪书“可谓是16世纪唯一包含来自社会所有群体——包括最为卑微的群体——的真正的叙事文书,它们被精心编排,刻意撰写,风格独特”。参见Roger Chartier,“Review of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vol.62,no.2 (June,1990),p.381.

[4] 关于戴维斯的史学方法的主要特点,参见刘永华:《戴维斯及其〈马丁·盖尔归来〉(代译序)》,收入娜塔莉·泽蒙·戴维斯:《马丁·盖尔归来》,第i~xxiv页。

[5] Hayden White,Metahistory: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Europe,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3;Hayden White,The Content of the Form: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7;海登·怀特:《元史学:十九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陈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北京:文津出版社,2005年;Roland Barthes,“The Discourse of History,” in Keith Jenkins,ed.,The Postmodern History Reade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7,pp.120-123.

[6] Michel Foucault,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trans.Alan Sheridan,New York:Vintage,1979;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7] Roger Chartier,“Review of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p.383-384.夏蒂埃在此提到的论著是:Norbert Elias,The Civilizing Process:Sociogenetic and Psychogenetic Investigations,trans.Edmund Jephcott,2 Vols.,Oxford:Blackwell,1978-1982;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两卷,王佩莉、袁志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