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 王云龙
- 706字
- 2020-08-29 06:01:02
第三章 高等专业教育培训(PET)
第二十六条 目标
1.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旨在帮助学生转换并获取高水平能力,使其能够在特定职业上完成复杂的任务,并具有决策能力。
2.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以上文凭,或同等学力者可以参加高等专业教育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 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形式
通过以下方式,可以参加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学习。
1.参加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Federal PET Diploma)考试或联邦高级专业教育文凭(the Advanced Federal PET Diploma)考试。
2.学习联邦认证的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的学位课程。
第二十八条 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Federal PET)考试
1.学生须具备某种程度的专业经验和技能,方能考取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或联邦高级专业教育文凭。
2.相关的专业协会须制定入学要求、课程内容、资格考试程序、资格与学位,同时须考虑学生已完成的学业课程。上述规定应由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获准。此类规定将以征询方式公开发表在《联邦公报》(SR 170.512)上,[4]并参考2004年6月18日《出版法》第13条第1款(g)和第3款。
3.联邦委员会应当制定获准的要求与程序。
4.各州可以提供预科课程。
第二十九条 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PET Colleges)
1.学习者参加联邦认证的高等专业教育培训课程,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经验,除非这些专业经验涵盖在培训课程中。
2.全日制课程学习实践至少两年,包括主办公司培训的时间。非全日制学习实践至少三年。
3.联邦经济教育与研究部(EAER)[5]须与专业协会共同制定标准,制定联邦认证的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学位课程和职业继续教育培训(CET)课程的最低要求;同时,制定入学标准、课程内容及资格考试程序、资格和学位。
4.各州可提供各自的学习课程。
5.各州须负责全面监督各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提供的联邦认证学习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