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 王云龙
- 332字
- 2020-08-29 06:01:02
第四节 监督
第二十四条
1.各州应当全面监督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
2.监督工作应当包括制定条例,综合协调学徒合同双方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提供指导建议。
3.监督工作包括:
(1)保证工作实训的质量,包括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
(2)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堂的教学质量;
(3)监督考试和其他资格考试程序;
(4)保证学徒合同符合法定条例;
(5)保证学徒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的条款。
4.如中等职业教育培训、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和学习者联合要求,各州则须裁定下列事项:
(1)第17条中第5款所指的非正规、非正式教育的认证;
(2)第18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
5.在监督工作的范围内,各州可以:
(1)收回第52条第2款第2项中拨给第三方全部或部分的联邦经费;
(2)终止学徒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