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 孙喆
- 22784字
- 2020-08-29 06:07:11
第三节 自贡井盐业——传统企业中公司制萌芽的典型案例
传统股份合伙制与现代公司制到底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呢?我们不妨以四川自贡井盐业为例,对此问题加以探究。在传统社会中,股份合伙制不仅普遍存在于晋商、徽商等的商业经营中,而且也普遍存在于云南铜矿、四川井盐等采矿业中,甚至福建农村的宗族(或家族)组织、台湾的土地垦殖中也广泛存在,为什么不选择这些行业来探讨传统合伙制企业中近代公司制的萌芽,仅仅以四川自贡井盐业为例来研究呢?这是因为,四川自贡井盐业在所有行业中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还具典型性,更重要的是,它较其他股份合伙制企业与早期公司制有更多的相似性,所以本书以四川自贡井盐业为例来探讨传统企业中现代公司制的萌芽。
一 自贡井盐业股份合伙制的建立及融资方式
清代以前,四川自贡井盐业虽然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但其规模一直有限。清初,由于盐业政策的松弛、凿井技术的改进,四川自贡井盐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李榕《自流井记》记载,处于极盛阶段的富荣盐场有“担水之夫约有万……盐船之夫,其数倍于担水之夫。担盐之夫又倍之。……盐匠、山匠、灶头,操此三艺者约有万……以巨金业盐者数百家”。[22]担水夫万人,盐船夫又数倍于担水夫,显然近十余万人;具有各种专门技艺的工匠数万人。据此推算,其劳动者总数有二三十万之多。当时盐业数百家,每家至少也有一二百人。对于一个地区的手工业来说,劳动者的数量达到如此之多,实在不得不承认它的规模之大。
四川井盐业发展到如此庞大的规模,不仅需要高超的技术,而且还需要雄厚的资金。因为凿井往往需要长达数年或数十年时间才能完成,所费资本“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有费三、四万而不见功者”。[23]另外,输送卤水至煎盐灶边的枧道建设、工人工资等的流动资金,亦常需数千、数万乃至数十万金。总计开一井至少需一万金。这些雄厚的资金仅靠一家一户或单个资本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资金的筹集上,四川自贡井盐业实行了股份的联合。四川井盐业的股份联合主要有年限井和子孙井两种方式。
(一)股份合伙制的建立
年限井、子孙井既是股份合伙制建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伙制建立时的筹资方式,所以研究合伙制的建立也是探讨其基本的融资方式。
1.年限井的情况
所谓“年限井”,亦称“客井”,是指凿井成功后,投资者只享有一定年限的股份及收益;期满后,将井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地交还地主。如:
立凿井合约人蔡灿若等,今凭中佃到王静庵名下已填如海井大路坎上地基一埠,平地捣凿同盛井一眼。比日言定:王姓出地基,蔡姓出工本,井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倘井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捣井人用费;如出一、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捣下脉。俟井出大水之日为始,蔡姓等煎烧十一年为率;倘若出火,亦照股均分。其有天地二车、廊厂,报开呈课,照股摊认。蔡姓煎满年份,天地二车、廊厂尽归地主;至于家具物用,验物作价。恐口无凭,立合约二纸为据。[24]
根据这个契约,我们可以看出年限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确定主、客双方在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地主出“一井三基”及井上相应设施用地,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客人(投资者)负责凿捣盐井或天然气井的全部费用,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年限期满,主、客双方签订的合约便告终止,主方将全井无条件收回,即自贡盐场俗话所说的“客来起高楼,客去主人收”。一般来说,“地主出井眼、天地二车、柜灶牛棚盐仓,一切基址,每月得地脉日分或四、五、六、七天不等,客出凿井一切费用,每月得客日分二十二、三、四天不等”。[25]主、客双方签约时,他们在整个合资股份企业中所占的股份及享有的权利就确定下来了。第二,确定客方(投资者)的经营年限。年限内,股东各方均按契约确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责任。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股东各方还可商议,更改早已确定的经营年限,通常为延长限期。第三,确定进班的条件。所谓“进班”,又俗称“分班”、“起班”,就是井凿办见大功后,地主得以分享井产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井的维修、保养,或继续深凿等各项费用,与投资者处于一致的地位。签约之时,年限井的进班条件就确定下来,通常为“水足四口(大约八十担),火足二十口”,这一条件是考虑到自贡井盐场的地质、资源、费用等诸方面情况而约定俗成的。
2.子孙井的情况
所谓“子孙井”,是和“年限井”并列的自贡井盐业的另一种契约股份制的合资模式,它是指井开凿成功后无一定期限,由投资者与地主共同长期占有,“子孙永远管业”。如:
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焕,情二人合伙承首同办,写得谢晋昭名下天井坝,平地开凿新井一眼,取名天元井。照厂规:二十四口开锅水份,谢姓出井基、车基、过江等地,得去地脉水份六口;余有开锅水份一十八口,交与承首二人管放。今凭中邀伙罗廷彪名下,认做开锅半口,子孙永远管业。议定:每半口当出底钱六千文整;吊锉之日,每半口每月出使费钱八百文,一月一齐。如有一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前工本;其使用来齐,或停工住凿,承首人得一还二。家伙滚子全水归承首人管受,二十四口人等不得争占。修立天地二车,以及车房、车基等费,十八口均出,不与地脉六口相干。井出微水微火以帮做井使用,地主不得分班,至大水、大火,停工住凿起推,二十四口各出使费,并各立名承课注册,子孙永远管业。恐口无凭,立合约为据。[26]
与年限井相比,子孙井有如下特点。第一,确立主、客双方在合资股份经营的子孙基业中的股份,以及永远拥有的股权和债权。第二,无年限要求,均系股东各方子孙永远管业,这是子孙井区别于其他合资股份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因为凿办盐井费资耗时,又系“子孙永远管业”,故股东的变化比年限井频仍。第三,确定进班条件。按照井规,只要本井所出之息,除缴井有余,不必“水足四口、火足二十余口”,地主就可进班分红。地主一旦进班分红,此后,井凿捣下脉及修造廊厂,地主均要出钱。第四,井场财产属于主、客(即企业的全体股东)所有,一旦签订子孙井“出山约”,就表明主、客双方长期合作;地主进班后,企业财产即表现为合资的各股东共同直接支配的财产,并由其子孙永远管业。如果中途转让日份,退出合资,也不能带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只能留给新的日份继承人。
综合年限井、子孙井这两种社会合资方式来看,可以发现自贡井盐业的融资方式与近代公司制的融资方式已经有所暗合。
第一,年限井和子孙井迅速集聚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使自贡井盐能够迅速得以开采。这与近代公司制集聚社会资本的方式有着惊人的一致性,说明中国传统企业中已经具有了近代公司融资的萌芽。
第二,年限井和子孙井两种合资方式以股东的资本集合为基础,因此,其可以同时允许多种所有者并存,并且这些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就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来说并不具有独立性、排他性,而是具有融合性。这样其具有的强化主体内聚意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内在机制,可以促进不同的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走向结合,从而使各方利益更具社会性,这种情形在子孙井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这说明其资本已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性,这与近代公司制利用股票进行募资有很大的类似性。
第三,年限井和子孙井两种合资方式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的统一,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命运取决于以承首人为代表的管理人员,其存在自我调节的内在约束。当然,这里所说的法人经营权,绝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以股份持有者的名义干预合资井之经营业务;“承首”虽然具有股东身份,但他并不是以股东的名义,而是受股东会议推举或授权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
第四,实行年限井或子孙井合资股份经营体制的企业,以股东的一定资金之集合为基础,实行资本无定、资本敷缴、资本流水、资本接力和资本风险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原则,使企业的集资机制充满活力,从而保证了企业处于不败之地并久而弥坚。承首人的出现,说明在自贡井盐业中已有了委托经营与公司经理的萌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力地说明了中国近代公司制并不尽是西方公司移植的产物,而是在中国传统企业中已经具有了初步的发展。
(二)凿井资本困乏的弥补方式
四川井盐业通过年限井、子孙井这两种资本的融合方式,迅速地集聚了大量的社会资本,使盐井得以顺利开凿。但盐井在开凿过程中,由于历时长、耗资巨,需要有后续资本的及时补给;为了使后续资本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善于发明创造的四川劳动人民使用了资本敷缴制度以及资本接力的上中下节制度。
1.资本敷缴制度
资本敷缴制度是指在凿井正式开始后,为了保证凿井的顺利进行,对每月凿井所需资本进行追加的制度。如嘉庆元年凿办天元井时,契约要求“当每乙口出底钱乙十二千文整,后吊凿之日,每一口每一月出使费钱乙千六百文”。[27]道光年间的双福井约也规定:“其井仍复任客再行下凿,所有做井用费银钱,按月清算。”[28]在自贡盐场,一旦合资井开工,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为工程要顺利进展,资金供应必须要源源不断地供给才行。如果某位股东资金匮乏,投资困难,不能按期敷缴资本,便会受到惩罚,前引天元井约:“如有一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前工本。”道光十四年(1834)天顺井约亦载:“钓(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经管,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即将原合约退回承首,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以)前用过工本。”[29]
2.上中下节制度
开凿盐井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程,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据载“凿井日可尺余,或七、八寸,或数日不及寸……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30]为了保证凿井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直至见功,就需要源源不断地追加后续资本。因为客人一旦资金困乏停工住凿,根据厂规,地主就有权将井收回,“客人不得言及工本使费并日分等语”,这样就给客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收回垫支工本或保留若干股份,客人在资金困乏之时,就积极地招揽续凿者,而续凿者就成了下节,这就是所谓的上下节制度。自贡盐井正是以这种上下节的办法,及时保证资金来源,从而保证了凿井工程的顺利进行。对此,同治时的文献已有相当完备的概述,同治《富顺县志》载:
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功,尚须往下捣锉,有力不能逗钱者,即将所占日份、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名为下节,以后作井工本归下节派出。或将钱绝顶,日后此井成功,上节不得分息;如未绝顶,上节工本未经收回,日后井成功时,上节有仅归工本若干者,有与下节人各分一半鸿息者,有上节仅二、三成,下节多至七、八成者……如井久不成功,下节力又不支,转顶与人接办,则此前之下节作为中节,现在出钱锉井人为下节;井成时,中节亦有归本若干者,或共分鸿息者。[31]
第二次投资后,井仍未见功,下节财力耗尽,便招来第三次投资者。原下节改成中节,第三次投资者称下节。中节让渡自己的股权如前节让渡法。如继续让渡,则依次类推。兹举一例:
嘉庆十四年契约[32]
立合约人李天赐、蒋吉人于嘉庆丙寅年二人平出工本,顶得王三元兄弟叔侄名下邱垱双福井,除地脉外,每月昼夜水、火日分五天净;又王三元兄弟等双福井地脉水、火日分每月一天二分半,共成六天二分半。李天赐名下并地脉昼夜水、火日分三天一分二里半,蒋吉人名下并地脉昼夜水、火日分三天一分二里半。俟出大水、火之日,煎烧十二年为率。其井上使用工本,工人平出,不得推诿。恐口无凭,立合约存据。
在 见 李家桂 张同亮
肖玉华 万士谕笔
立约人 蒋吉人 李天赐
嘉庆己巳四年正月十八日
这个契约说明,邱垱双福井原井伙为王三元兄弟叔侄,做下节者为李天赐、蒋吉人。他们商定,由王三元叔侄让渡双福井开锅水、火日份五天和王三元兄弟地脉日份一天二分半,共计六天二分半。下节井伙李天赐、蒋吉人各得三天一分二厘半。其锉井使用工本,由李、蒋二人平出。下节煎烧的年限以十二年为率。而让渡以后的上节,所占水、火日份,按邱垱每月昼夜水、火日份二十四口锅计算,除去让渡的六天二分半,应是十七天七分半。这个余下的日份,当由上节内部按投资比例分占。在一般情况下,下节还需给上节一笔押山银钱,这应该算是对上节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
经营盐业所需资本庞大,原来的投资者出现资金困难时,就采取这种上中下节方式吸收资金加以解决。这种做节方式解决了长期凿井过程中资本不足的问题,确保了开凿盐井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做节制度又不断地给自贡井盐业注入活力,加速了资金的流转和企业的竞争。自贡井盐业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的融资方式,与现代公司制的融资方式已具有很大的类似性,这说明中国传统企业中已经有了近代公司制的萌芽,也为后来嫁接西方公司制的接穗准备了“砧木”。
二 股份合伙制的股份及股东
自贡盐场合伙股份制合资井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资本,分别为三类不同性质的业主所投资。他们分别是:地脉日份持有者——地主、工本日份持有者——客人和承首日份持有者——承首人。
(一)地脉日份持有者——地主
四川盐卤资源丰富,是我国主要的井盐产地。长期以来,在盐井开凿过程中都存在这样的现象:货币所有者欲凿井而无土地,土地所有者有土地而无资金。于是便出现了土地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合作的现象,二者签订凿井契约,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体制及进班条件。土地所有者便成了地主,即地脉日份持有者。
如同盛井约为:
乾隆四十四年契约[33]
立凿井合约人蔡灿若等,今凭中佃到王静庵名下已填如海井大路坎上地基一埠,平地捣凿同盛井一眼。比日言定:王姓出地基,蔡姓出工本,井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倘井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捣井人用费;如出一、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捣下脉。俟井出大水之日为始,蔡姓等煎烧十一年为率;倘若出火,亦照股均分。其有天地二车、廊厂,报开呈课,照股摊认。蔡姓煎满年份,天地二车、廊厂尽归地主;至于家具物用,验物作价。恐口无凭,立合约二纸为据。
这是地主王静庵与客人蔡灿若签订的契约。从契约中可以看出,双方确定实行年限井制,限期为十一年。双方商定:“王姓出地基,蔡姓出工本,井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地主王姓因出地基,在总日份中占了“七天半”,这就是地脉日份。因为提供井基土地而获得。
再考察一个实行子孙井制的实例:
嘉庆元年契约[34]
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焕,情二人合伙承首同办,写得谢晋昭名下天井坝,平地开凿新井一眼,取名天元井。照厂规:二十四口开锅水份,谢姓出井基、车基、过江等地,得去地脉水份六口;余有开锅水份一十八口,交与承首二人管放。今凭中邀伙罗廷彪名下,认做开锅半口,子孙永远管业。议定:每半口当出底钱六千文整;吊锉之日,每半口每月出使费钱八百文,一月一齐。如有一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使工本;其使用来齐,或停工住凿,承首人得一还二。家伙滚子全水归承首人管受,二十四口人等不得争占。修立天地二车,以及车房、车基等费,十八口均出,不与地脉六口相干。井出微水微火以帮做井使用,地主不得分班,至大水、大火,停工住凿起推,二十四口各出使费,并各立名承课注册,子孙永远管业。恐口无凭,立合约为据。
此约规定:双方实行子孙井制,子孙永远管业。地主出井基、车基、过江等土地,得到地脉水份六口。
从这两个契约中,可以看出地脉股是自贡盐场契约股份制合资井中的一种“特别股”。它的持有者井基地主除了提供面积不大的用地外,在见功前的整个开凿期间,均不交付股金,不管开凿期如何旷日持久,累积投资如何巨额,甚至因终不见功而全部垫支资本化为乌有,都与他无关;他的权利是坐享其成,即在其井见功正式生产后进班分红,按照所占股份额领取经济收益。
关于四川井盐业中的地脉日份的性质问题,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吴天颖、冉光荣先生认为:“从出山约签订之日起,土地业已作为整个井灶企业不变资本的一部分,改由居股权大部分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支配。作为原来土地所有者的地主,开始与土地支配权相分离。”[35]当发展到自贡盐场那种年限井、子孙井阶段后,其更是发生了质的变化。“现在,土地所有者是‘以地权资格参加股份’,即以土地作为固定资本进行投资,加上投资者以锉井费用为主的各项支出,共同构成盐业企业的全部垫支资本,当凿井成功、地主进班这一决定性步骤完成之后,他已正式跻身于盐业资产者的行列。……土地所有者根据地脉日分取得的‘红息’,已经不是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而是包括二者在内的总额;它的性质已经不是地租,而是由剩余价值决定的利润。”[36]但彭久松先生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土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绝不是资本,也不可能转化为资本。所谓资本,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他首先是一个劳动创造物……而土地呢?它是一个自然物,自然物怎么能是资本”;“土地不是资本也不可能转化资本,其性质正如石头不是鸡蛋,也不可能转化鸡蛋一样”。井基地主依凭土地所有权,“向合资井投资者索取了高额地租。虽然以股份为支付手段,但这只是形式问题”。[37]而吴、冉两位教授认为,虽然地脉日份持有者在凿井初期不出工本,也不承担风险,但见水、火以后,他是既得到了相应的收益,又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如果土地只是一种地租,即便是矿山地租也是不可想象的。虽然土地是一种自然物,但正像人也是自然物,而其潜能的发挥,其劳动、知识、能力等均有可能带来剩余价值,因而转化为人力资本一样,土地作为自然物,当它与其他形式的资本如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进入资本运营过程中,无疑也转化为创造剩余价值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它与工本股份相比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点,但是恐怕谁也不可能把土地股份从总的股份资金中分离出来。也正因为如此,在此将地脉日份作为股份构成的部分之一是正确的。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基本倾向于吴、冉两位教授的观点。
(二)工本日份持有者——客人
如上所述,土地所有者与资金所有者签订凿井契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体制及进班条件。土地所有者便成了地主,即地脉日份的持有者;货币投资者便成了客人,即工本日份的持有者。这类日份的持有者共同在地主提供的土地上投资谋利,习惯上被称为客人,故称其所占股份为客日份。客日份是合资井中最大的一部分,一般占全井总股份的60%~80%,约为13~25天。这些股份往往为投资者所享有,若投资者为数十人,则为数十人所有;若为一人,则为一人所有。如上述嘉庆元年契约:
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焕,情二人合伙承首同办,写得谢晋昭名下天井坝,平地开凿新井一眼,取名天元井。……余有开锅水份一十八口,交与承首二人管放。……恐口无凭,立合约为据。
嘉庆元年契约
凭中同伙人
罗天碧一口 罗开礼一口
林振仑一口 罗振斌一口
林成斌一口 林振先半口
林文英半口 林常德半口
沈成浩半口 沈成彪半口
黄玉顺一口 周光祥半口
刘荣易一口 罗廷榜半口
唐德良半口 黄金林二分五
钟仁旺二分五 邓汉卿一口
代笔 颜仕昌
嘉庆元年岁次丙辰十二月十六日
立合约人 刘坤伦二口
张仕焕三口[38]
从契约中可以看出,客人共十八位,共分得股份十二口半,其中有日份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两人。再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约,客人仅为蔡灿若一人,客日份二十二天半昼夜也仅为他一人所有。
凿井见功之前,工本日份持有者用现金的形式提供凿井的全部费用,保证凿井持续进行。凿井见功后,工本日份持有者也只能按其所领股额在30天中摊占的比例分享收益;若终不见功,则工本日份持有者的部分垫支资本便化为乌有。不言而喻,工本日份持有者在合资井中承担了主要的投资责任和投资风险。为了减少客人的损失,契约一般规定井已出水、火但未见大功前的收入为客人所有,如“倘井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捣井人用费”;[39]“井出微水微火以帮做井使用,地主不得分班”。[40]若地主想进班参与分红,则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出一、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捣下脉”。[41]
(三)承首日份持有者——承首人
在四川井盐业的发展史上,有一种特别重要的人,习惯称之为承首人,又称团首或首主人,实际上相当于现代公司制中的经理人。对地主而言,他是承租井基客人即投资者的带头人物;对客人而言,他又是集资负责人、凿井指挥者和见功生产的经营主持者,形同主人,处在合资井企业中十分关键的位置上。为了酬报承首人的组织劳动和经营指挥劳动,合资井设置了一个“特别股”——“费心之资”,归承首人所有,叫作“承首日份”。和地脉日份一样,承首日份也是一种不出工本的日份,只在井见功后进班分红。在凿井过程中,承首人的作用非常大,所以在自贡井盐契约中有关他们作用的记载也很多,如嘉庆元年(1796)天元井约载明:
立合约人刘坤伦、焦忠秀、李万盛、李文元四人,写得谢晋昭名下地基乙符(埠),平地开凿新井一眼,取名天元井。做水份开锅二十四口,谢姓出井基、车基、过江,得去地脉水份六口;其有乙十八口水份,交与承首四人管业。今凭中四人邀约罗天碧名下合伙做水份锅一口,子孙永远管业,当每乙口出底钱乙十二千文整;后吊凿之日,每一口每一月出使费钱乙千六百文。如有一月不齐,承首人将合约缴回,另邀伙承办,开户不得言及先使工本;偿工本来(未)齐,停工住凿,承受之人得过钱乙吊退还两吊。家伙滚子全水归与李万盛,二十四口不得争占。[42]
此约记载的是李万盛等四个承首人出面,向谢姓地主佃得地基之后,再邀约罗天碧投资。签约时,地主、承首人、投资者均在场,以表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有的契约上强调“此系三家情愿,恐口无凭,立佃约为据”。[43]
据吴天颖、冉光荣研究,承首人至少包括两种:一种是承首人并不直接投资,他出面向地主租来地基后,再去组织投资者合伙凿井;另一种是承首人既是组织者又是投资者,凿井发起时,他先向地主佃得地基,然后继续征集其余投资者。如光绪元年(1875)三生井约,承首人颜璜溪,一方面占有“出资承办”,即作为承首人经营劳动股份的“浮锅份二口”;另一方面,他还直接参与投资,占有“派逗工本锉办”的“开锅份九口”。[44]无论哪种情况,根据吴天颖、冉光荣及彭久松、陈然等学者的研究,承首人的权利、义务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筹集资金,“邀伙开凿”,以保证取得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垫支资本。契约中常有“承首邀伙锉办”之语,承首人的工作通常包括以下两项。首先,筹措凿井准备阶段的各项费用,即“底钱”,如嘉庆元年天元井约“当每乙口出底钱乙十二千文整”,[45]以及道光八年合海井约“开锅一口,每口派出底钱十三千五百文整”。[46]其次,在凿井开始后,因为股金不是一次逗足,所以还需承首人陆续逗本以便续凿工程,这便是按井筹集的“月费”,或亦称其为“使费钱”。有的是估算为一个固定的数额,逐月缴纳,如天元井约规定“后吊凿之日,每一口每一月出使费钱乙千六百文”;[47]有的根据每月的实际支出,按股均摊,如河海井约载明“其有每月凿井使费,照十八口均派”。[48]
“使费钱”一般都是以银钱缴纳,但个别情况下,也可用工具或劳力来顶替。如嘉庆十二年咸泉井约,“其有月费,礼梁愿出煊凿大小铁火,以作办井月费——井上用铁每斤照四十文算,每年不得问及礼梁取月费”。[49]这种以铁器及其维修来折纳股金的办法,有助于吸收从事其他行业的手艺人参与凿井,从而扩大了资本来源,有利于解决凿井所需的器材及技术问题,无疑促进了井盐业的发展。
第二,开凿后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对未按时缴纳“月费”者进行处理。如果中途有投资者不能按期缴纳,承首人则负责收回合约,另邀合伙人承做。如“(使费钱)如有一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使工本”。[50]这种做法虽然干净利索,但不免有点草率,亦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所以在社会活动的实践中必然对此做法进行修正。先是在“停工住锉”的时间上有了松动,如嘉庆时期的契约还是规定“自佃之后,偿有停工住凿,将原合约退回,开户人不得称说工本”;[51]但到了咸丰九年,顺海井约就已改为“若客人停工住凿二三个月,承首人将合伙退还地主,开户人不得称说工本”。[52]
为了避免出资人损失过多,光绪元年(1875),邱垱武家坡的大兴一三生井创造性地发明了“抬做制”。其具体做法是:
即或派逗工本不按月如数逗足者,任凭众伙“抬做”:一经见功,计众伙所垫工本数目,摊占锅份若干,归入众伙;至欠工本者,扣除(众伙所垫工本应摊)锅份外,所余锅份方与本人,不得按照合约所占锅份执字索取。[53]
这种见功后按照实际投资数额重新调整股权的措施,既有利于消除由于个别股东欠资对整个工程进度的影响,又有利于协调各股东的协合关系。所以,这种“抬做”方法迅速在其他井盐业中推广开来,并成为约定俗成的井规之一。
第三,在盐井达到赢利阶段后,负责经营管理及在凿井过程中进行技术处理。如契约说:“钓(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经营。”[54]故而,四川井盐业中,承首人作为经营管理者得到一定数量的股份,与他具有的高超的修井技术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他必须能将一种无形资产投入股份制井盐业中,方可获得收益。
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承首人在凿井过程中不仅费神劳力,而且还承担了太多的义务。其费神劳力及义务的回报则是他占有的“浮锅份”,或称“干日份”。据考证,承首人占有的浮锅份一般在整个锅份中占4%~13%,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清代四川富荣盐场承首锅份情况
承首人是一个历史范畴,他是在股伙众多而又缺乏经营管理者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日益增多的有管理经验的经理直接参与经营,承首人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随着盐业股份经济的发展,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专门人才在实践中逐渐成长起来。他们在井盐业中承担起了经营管理的任务,不再分享“锅份”,而是领取工薪,这种有经验的管理者逐渐替代了传统的承首人。
股东类别的形成,实源于不同性质股份的存在。质言之,地脉股份是靠“出地”取得的,工本股份是靠“出本”即出钱取得的,承首股份是靠“出力”换来的。但若落实到单个合资者身上,他可以同时持有不同性质的股份,如井基地主又可认领客日份,甚至兼作承首人;承首人若对客日份进行投资,就会在合资井中形成一身肩两任的情况,或集三种股份于一身的情形。例如,凿办泅海井时,地主除因提供土地占有一定份额的地脉股份外,在凿井过程中,他还分领客日份,陆续投入“工本”,因而分占了一部分工本日份。这样,地主在整个泅海井合资企业股份中占了13.5天,占有45%。光绪元年复淘三生井时,颜璜溪作为承首人,因“出力承办”,占承首日份两口,又“逗本凿办”,占客日份九口,他占了全井股份的45.83%。可见,不能把股东分类问题与单个合资人实际身份问题混淆起来。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无论是业主制还是合伙制,他们日常的经营管理都可以由出资人自己经营,或者由出资人延请专人经营。如果是自己经营,则出资人与经营者合二为一,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一致的;在出资人延请专人经营中,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委托给了专门的经营者,因此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也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分离,从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制。一般情况下,出资人自己经营的企业规模较小,不需特别延请专门人员,自己就可以完全经营。而在一些规模庞大的企业中,即使出资者再有才能,全部的生意都由其自己直接经营也是非常难的。在这种情况下,遴选经理人代为经营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四川自贡井盐业,如前面所述,“担水之夫约有万……盐船之夫,其数倍于担水之夫。担盐之夫又倍之。……盐匠、山匠、灶头,操此三艺者约有万……以巨金业盐者数百家”,说明井盐业已有庞大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个人经营就显得非常困难,于是就出现了专门经营管理的人员——承首人。
据吴天颖、冉光荣研究,承首人的身份具有两种:一是承首人仅是组织者,即他出面向地主租来地基,再去招集其余投资者合伙凿井;二是承首人既是发起人又是投资者,凿井发起时,承首人先向地主佃得地基,然后继续征集其余投资者。无论属于哪种,他们均负有三种责任:其一,筹集资金,“邀伙开凿”;其二,开凿后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及后续资金的筹集;其三,在盐井达到赢利阶段后,负责经营管理并对凿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承首人无论既是组织者又是出资者还是仅仅作为一名组织者,凿井的资金全归他支配,而那些出资者对自己的资金已无权支配,这说明在自贡井盐业中已实行了委托经营式管理。
四 债务的有限清偿
中国古代合伙制的研究者一般认为合伙制是无限责任制,即股东所负清偿责任不仅及于其所投资本,而且还及于其家产。也就是说,一旦亏本、资不抵债,多是竭产赔补。但事实上,明清时期中国合伙制中只是以股东占有资本股份的多少来担负清偿责任,并不是负担所有合伙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连带责任。这一点已成为明清社会的惯例,亦得到官府的支持。官府在处理有关合伙的债务纠纷时,往往也依此惯例进行定案。彭久松等认为,在四川井盐业中实行的井债井还、不波及合伙人其他家庭财产的制度,其实就是有限责任制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凿井过程中,井未见大功、未正式经营之前,是资本的主要投放期,但往往因“时势维艰”、“伙等不齐”、“厂市疲滞”等多种原因,致使负债。如黔川井“锉办十年,共用本银贰万余金,现有微火数担、火圈五口;但锉办十年中间,虽出水火,旋出旋去修竖廊厂并缴锉费,伙众有逗足、未逗足者,以致负债贰仟数百两”。[55]黔川井由于已欠两千数百两债,“众伙无力再办”,又因“停凿收井”的厂规约束,黔川井为了收回垫支资本并在井见大功后收获一定的利益,“约伙筹商,甘愿丢下节”,上节保留十八天日份,出丢十二天日份,收下节押头钱2400两,再借200两以偿外债。这是用丢节的办法清偿债务,摆脱困境。再如乾隆四十四年(1779),开始由蔡灿若开凿的同盛井曾三次出顶,最后一次顶与喻义和,后因无力开凿,停费多年,至咸丰四年(1854),地主王晓亭收回此井,并且“愿与蔡姓提留工本每月昼夜净日份三天半……其余转顶后客万、谢、寇、喻等姓,所有工本字约,一力有蔡姓承认。蔡姓应还后客工本银钱,在提留日份内偿还,均不得问及地主”。[56]这就等于说地主与蔡姓合作收回停费之井,但地主与蔡姓只保留三天半日份;而蔡姓给后客(下节)补偿的工本银钱,仍留在以后井见功有利润时,在提留的日份内偿还。可见,井上之债未波及蔡姓合伙井资金以外的家产。因此,可以说“井债井还”应该是债务的有限责任的清偿。
总之,所谓的“井债井还”就是合资井的债务一律由井业负责偿还,不致牵连股东个人财产;债权人不能向股东个人求偿,股东个人也有权拒绝这种求偿。其偿还方式有三种。
第一,以佃偿债。合资井负债后,经股东商议,将合资井出佃,用租金偿还债务。天龙井在凿办过程中曾先后三次丢节,终于凿办成功,产天然气162口。股伙商定,“各按日分煎佃管业一百五十口,外提十二口作缴井之用”。但后因修费不够,出现债务,遂决定“以债偿还”,用出佃火圈偿补因“修费不敷”而出现的债务。这种以佃偿债是“井债井还”的主要方式之一。合资井负债后,用出佃合资井股份的方式,收取佃价以偿付债务,它不涉及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
第二,进班还债。合资井做节后,上节股东为清偿债务,向下节新投资者借款,这笔债务的偿还,俟井见功上节进班后,以上节股份应分红息偿还,这也是“井债井还”的一种方式。黔川井负债两千数百两,丢节后,上节取下节押头钱2400两,以偿外债,日后无还;因此银尚不敷偿,再向下节借银二百两,上节进班后付还。由于上节股东收取了下节股东的押头钱,为偿付债务,另借的200两,就理所当然地由上节股东进班分红息后偿还下节股东。
第三,抬做结账。所谓“抬做”,就是对不能按月如数逗足凿井工费的股东,由其余股东分担其股本,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股权。见功进班后,多垫支股金的股东收回这部分资金,然后按股分红。这是预防合资井倒闭的有力措施。如恒义-桑原井,恒义井开凿不久后,承首人沈壁卿远游谋事,将合资井的凿办事务交出,众股东公推吴惺泉办理。后因水枯下凿,各股东未能如数逗足股金,由吴惺泉代垫,继续凿办。吴惺泉死后所垫资金久悬无着,只好将井出丢下节,更名为桑原井。……井成功后……将吴姓年垫上节各伙锉费,及下节见功进缴各帐,一并结楚,划清界限,照厂规上下节各占子孙业锅份一十二口分班自办,各管各业,均无异议。[57]
这三种“井债井还”的有限清偿方式与近代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有限原则基本相同,这说明四川自贡井盐业的债务清偿已具有了近代公司的因子。
五 股份的自由交易
合资井的股份契约可以看作一种无面额的有价证券。严格地说,股份契约是和产权紧密相连的,契约虽只表明股份的分占情况,未标明整个契约的具体面额是多少,但它总代表着一定的资本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股份契约看作一种无面值的、代表一定产权量的有价证券。也正是有了这个“价”,契约股份可以自由地转让、交易。契约股份转让的途径有很多,主要有买卖、租佃、抵押、典当、馈赠与继承等。
(一)股份的买卖与租佃
如道光十九年,地主王余烈立杜卖地脉井约:“今因负债无偿,情愿请凭中证……摘出昼夜水火地脉日份五天,出卖与李四友子孙永远管业。”[58]再如道光十二年,王明信“因无力世守”,“将祖遗桐梓垱石塔上天宝井,每年每月水火昼夜净日份二十九天四时有零”,不留“寸土、寸石、寸竹、片瓦”,一并扫卖“与堂侄王三盛伙等名下管业”,“卖价银八百两整,九七平兑”。[59]这是通过买卖转让股份的实例。出卖日份的原因有很多,但多数是“负债无偿”造成的,但也有“家无出产”、“无钱用度”的原因,还有一些是“另图好事,无从设法”的。不论因何种原因出卖,一旦出卖,卖主就失去了股权,以后井见大功,“不得言及挂红、不得言及赎取、不得借井生端”。[60]出卖日份多发生在盐井凿办过程中。盐井凿办成功后,也有股权持有者将自己所占的股份租佃与他人,自己坐享其利的。同治四年,罗开发兄弟三人将已占天顺井日份六天出佃与余德全名下推煎,一佃十二年,外敷一年零两个月;光绪三十四年,王植槐堂伙等将所占同发井日份十天,出佃与王达生笕伙等名下淘办推煎管理,一佃六年,外敷一年,共佃价九七平银8800两整。这是通过租佃转让股份的实例。出卖日份,就等于失去了股权。租佃日份则不同,股东将自己所占的日份租佃出去,自己仍享有该股份的最终所有权。
(二)股份的抵押与典当
如果说出卖与租佃是股份自由转让的话,那么抵押与典当也是不容忽视的股份自由流转的方式。日份是盐业股权的体现,股权所有者也常常把日份作为抵押、典当的凭证,进行经济活动。光绪二十八年,王德信、王政信所立的押借约就是一例:
立出押山约人王德信、王政信,今凭证□□借王子良名下九七平漂银壹佰两整。比日面议:每月每百两行利息二分二厘,照算此数,原将先人留业新垱地名高硐锉办井盐一眼,更名海流井,与尹姓合推,为王德信、王政信名下应占日份十五天正。今出押与王子良,以作信借凭证,随要随还。……并无少欠分文。巩后无凭,立出年借约一纸存据。[61]
王氏兄弟向王子良借银100两,除每月利息2.2分外,又以日份15天作为借款的凭证,随要随还。这是通过押借转让股份的例证。除把日份作为抵押品、抵偿品外,还有把日份定期典当以取得一定数量款项的情况。
(三)股份的馈赠与继承
既然股份可以作为财产,那么日份的馈赠与继承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如廖树卿为鼓励胞侄“经理商务”,愿从己占的全灶股份四口中,“提出三口二分,连同三口二分应占之一切设备,赠与泽渊”,[62]这是通过馈赠转让股份的实例。股东故世,他所占有的股份理所当然地为其亲属所继承,如胡李氏率子国荣出卖故夫在顺发井、河风井和大顺井分占的股份。罗荣树轩行年七十,请族亲到场,立下遗嘱,将己创基业分给其子并嘱咐:“自经余此次分授后,尔诸子应各自努力,光大门户,以垂永远。所有既分股权能分断者,须各自保管;至须合资经营者,应于诸子中公推一人,总持业务营业各事。”[63]这是通过继承转让股份的实例。除了上述股份的自由转让外,其实丢节也是股份的一种转让形式。只不过其是在提留一定数量股份的基础上的分割式转让,是一种带有一定附加条件的买卖。
六 习惯法——厂规
自《公司律》颁布后,中国企业组织主要靠公司法来调整。但在《公司律》颁布之前,中国企业的组织活动主要是靠习惯法、契约、厂规等来规范的,四川自贡井盐业也是如此。四川自贡井盐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开凿盐井、建设厂房锅灶、置笕管运输井卤等,无一不是靠契约来约束的。这些契约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逐渐转化为“厂规”,这些厂规通常被称作习惯法,是盐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同时也是处理盐场纠纷的依据。这种依据习惯法——厂规解决盐业契约纠纷的行为获得了当时政府及国家法律的认可,具有与国家成文法规同样的效力,俗语所说的“民有私约,约行二主”,“官有政法,人(民)从私约”就是这个道理。
综观盐业契约文献资料,盐业契约在订立、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纠纷,均需严格遵照规范、约束盐业生产经营的习惯法——厂规来解决。厂规多为约定俗成,文字记载甚少。其中,同治年间吴鼎立所著《自流井风物名实说》附录的三则井规,即《桐、龙、新、长四垱主与客所做客井、子孙井三十班井规》、《邱垱小溪与客二十四口子孙井规》及《上中下节规》,是目前发现的自贡盐场有关厂规最早的文字记录。后来,随着盐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井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约定俗成的厂规得到了补充、修改和发展。下面就盐业股东出资及股份分配、盐业做节、进班分红等习惯法规范具体研讨之。
(一)盐业股东出资及股份分配的习惯法规范
根据四川自贡盐业的习惯,自贡盐场合伙股份制通常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股份,即地脉日份、承首日份和客(工本)日份;这三种股份分别为三种不同的投资者所持有,即井基地主、承首人、股伙(客人)。但是按照井规,股份在年限井和子孙井中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在年限井中,地主出井眼、天地二车、柜灶牛棚盐仓一切基址,每月得地脉日份,或四、五、六、七天不等;客出锉井的一切费用,每月得客日份,或二、三、四天不等;承首人可以得到一两天,或从客日份和地脉日份内获得,或者二者共拨一天,由于承首人不出工本锉捣,所以谓之“干日份”。在子孙井内,每昼夜净日份三十天:主人占日份四天半,地脉内拨出两天半与佃井人,以作费心之资;客人出资捣井,占日份二十五天半。共三十天,此系子孙基业。
1.地主及所占股份的习惯法规范
地主无论是在年限井中还是在子孙井中,所占的股份只有在进班之后才能真正地分红享息。地主分享利益后,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投资者处于同一地位。与分享利益一样,地主进班的条件在年限井和子孙井中也是不一样的。按照厂规:在年限井中,井见微功时,俱不起班,俟井见功,水足四口(大约八十担)、火足二十余口,始行分班期限推煎;在子孙井中,井不必水足四口、火二十余口,只要本井所出之息,除缴井有余,地主即照地脉日份或锅口分派利息。
地主除了进班分享红息外,还可以将井收回。根据四川盐业契约,地主收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年限井而言,一般经营年限为七年、十二年、二十年、三十年不等,最长的可达三十年,在经营期满后,地主将井收回。这种情况又可分为四类情形:第一,年限期满,股伙将全井交回地主,股伙便失去股权,全井为地主一人所有;第二,年限期满,与井有关的一切家具进行作价,由地主补偿给股伙;第三,年限期满,地主与股伙按日份均分家用物具;第四,年限期满,地主收井,家用物具归股伙所有,由股伙自行拆去。
二是股伙在凿井过程中若停工住凿,地主将井收回。如万丰井约规定:自出佃之后,客人不得停工住凿,如有停工住凿,任主人将井收回,客人不得称说用出凿。后来,对停工住凿的期限有所放宽。相比之下,长流井约就比万丰井约有所宽松,停工住凿两三个月后,承首人将合约退还地主,地主才能将井收回。豫丰井约的规定更是宽松,停工住凿半年,主人才能将井收回。
2.承首人及所占股份的习惯法规范
根据厂规,承首人在盐业经营活动中既不出土地也不出凿井之资,而是靠自己的组织、经营及管理的能力获得“劳心之资”——承首日份。据考证,承首人占有浮锅份一般为1~3口,约占整个锅份的4%~13%。承首人之所以能获得“劳心之资”,与他在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在凿井之初,他是发起人,如“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焕,情二人合伙承首同办,写得谢晋昭名下天井坝,平地开凿新井一眼,取名天元井。……其有乙十八口水份,交与承首四人管业”。[64]此约中,刘坤伦等四人是承首人,负有邀集股伙、收取月费、筹集资金的责任。若因股伙不能按时缴纳月费而“无力承办”,承首人可将合约收回,或在股伙内抬做,或邀新股伙承做。如果因为承首人而迟迟不能开工凿井或中途停顿,承首人则负有“得过钱乙吊退还两吊”的责任,或“将承首地脉水火锅份贰口,交与众开户承办,承首人不得异说”。[65]
承首人在凿井过程中是指挥者,凭其技术、管理经验指挥股伙凿办盐井。如,邹朝璋开凿的天顺井“自动土安圈,报开淘一切费用,钓(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经营,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即将原合约退还承首,另邀开户,不得言及以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承首不得停工住凿,如有停工住凿,将承首地脉水火锅份贰口,交与众开户承办,承首人不得异说”。[66]承首人在盐井见功之后,负责盐业活动的经营管理。如契约说:“钓(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经营。”[67]再如“家伙滚子全水归承首人管受,二十四口人不得争占”。[68]
3.客人及所占股份的习惯法规范
客人是指在盐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出钱而获得客日份的投资者。盐业经营耗资巨大,凿一井往往要长达数年或数十年。所费资本“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有费三、四万而不见功者”,再如清人宋治性作《盐井歌》所言:“高山凿井百丈深,井深一丈千黄金。井水不知在何许,年来已是三易主。”为了克服资金上的困难和分担风险,人们往往采取合伙经营的方式进行。合伙人数不等,多者数十人,少者仅两三人;资金数额亦相差很大,或四百万元或三十万元。但不论合伙人多少、投资多少,(凿井)所费之资全部由他们承担。凿井所费之资是合资井中最大的一项开支,所占股份也最高,一般占全井总股份的60%~80%,约为13~25天。根据习惯法——厂规,股伙出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支付“底钱”,即为开凿盐井做准备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开锅一口,每口派出底钱十三千五百文正”,[69]“当每乙口出底钱乙十二千文正”。[70]二是按月筹集“月费”,逐月缴纳。“后吊凿之日,每一口每一月出使费钱乙千六百文”,[71]“其有每月凿井使费,照十八口均派”。[72]对于拖延不逗费用者给予必要的处罚,“(使费钱)如有一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使工本”。[73]合约中还时常强调:“各人按月照数逗出,不得推诿……如有不能逗工本者,或出顶,或分上、中、下节锉办;或派逗工本不按月如数逗足者,任凭众伙抬做;一经见功,计众伙所垫工本数日摊占锅份若干,归入众伙;至欠工本者,扣除锅份外,所余锅份方与本人,不得按照合约所占锅份执字索取。”[74]因此,按照各股实际投资数额重新调整股权成为厂规的一条铁则,以保证凿办盐井有足够的费用。
(二)盐业做节的习惯法规范
开凿盐井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程,“凿井日可尺余,或七、八寸,或数日不及寸……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75]为了保证凿井工程顺利进行,直至见功,需要源源不断地追加后续资本。因为一旦资金困乏停工住凿,根据厂规,地主就有权将井收回,“客人不得言及工本使费并日分等语”,这样就给客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样的经济损失,或收回垫支工本或保留若干股份,客人在资金困乏之时,往往要出丢下节,以吸收资金继续下锉。下节因为进行了投资就要获得收益,因而要对原股份进行重新分配。在重新分割股份时,要着重考虑以下两点:一是以新投资者出资续凿获取大宗股权为理所当然的结果;二是以原投资者一定数量股权的提留并不再负担凿井费用为毫不动摇的前提。因此,按照厂规,“上节捣井浅、费本无多,即少分鸿息;下节捣井深、费本甚巨,即多分鸿息”。[76]其实,在上下节股权的分配上,通常(或者说多数情况)实行“丢半留半”,即上下节各占1/2股权。海生井锉至120余丈,丢为上下节子孙业,上下节各占日份一半;下节严积厚做至180余丈时,无力承办,又丢成上、中、下三节,其从前上节火内所占锅份又丢一半。[77]每次丢节,股权的分配都按“丢半留半”的厂规进行。但也有在控股上留多丢少或留少丢多的情况。例如黔川井,锉办10年,共用本银2万金,见微水数担、火圈5口;后伙众有逗足、未逗足者,以致负债两千数百两,无力再办,甘愿出丢下节,议定,上节从地脉中出丢子孙业日份12天,上节取下节押头钱2400两整,四关均交,以偿外债,后日无还。下节除负债续锉的全部使费外,还要偿付上节的债务,付出的代价不少,然而仅获得全井12天的日份。这是“留多丢少”的一例。[78]
总之,做节最基本的原则是将所占日份出顶与人,即出顶人为上节,承顶人为下节,以后做井工本归下节派出。或将钱绝顶,日后此井见功,上节不得分息;如未绝顶,上节工本未经收回,日后井成功时,上节不仅有归工本若干,还有与下节各分一半红息者,也有上节仅分二三成,下节多分至七八成者。盖上节捣井浅、费本无多,即少分红息;下节捣井深、费本甚巨,即多分红息。如井久不见成功,下节力又不支,转顶与接办,则前此之下节作为中节,现在出钱锉井人为下节。井凿成功时,中节亦有归工本若干者,或共分红息,或无力前锉,二十四天十八口概出顶与人做下节,提留上节工本日份,或一半,或数天或数口,上节人等所得提回日份,仍与前伙照二十四天十八口分派红息。若合伙人多,则力每不齐,辗转出顶,上中下节,不一而足,兼之年久则人愈多而难清理,其已经出顶井份之合同,则为故纸。……总以主、客原佃承出二约为凭,佃约如何议定,即照佃约办理。[79]
(三)进班分红的习惯法规范
进班分红包括地主进班分红和上中节进班分红两种情况。地主进班分红是指盐井锉办成功后,地主得以分享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费用,与投资者处于同一地位。在年限井和子孙井两种不同的经营体制中,进班分红的条件是不相同的。根据厂规,在年限井中,井“见微功时,俱不起班,俟井见功,水足四口(大约八十担),火足二十余口,始行分班起限推煎”;在子孙井中,井“不必水足四口,火二十余口”,只要本井所出之息,除缴井有余,地主即照地脉日份或锅口分派利息。[80]民国时期对地主进班分红的条件又做了调整,这是后话,将另有研究。在井锉办成功后,地主并不是立即进班分红,而是有一个试办期,试办期内地主不得进班分红;试办期的长短不同,有两个月的,也有一年以上的。
既然有做节制度,就应该有上节或上中节进班分红的习惯法规范。根据厂规,上节进班分红亦有条件和规定:“俟井成功,以水推足八十担、煎足火七十口,始行立约起班,上下节伙等筹商办理。……倘井见功之日……所有修造廊厂、柜房、灶房、牛棚、车房、楻桶、阴笕、牛只、家具、酬神演戏、挂红报课一切用度外,余有红息,均照三十天日份分派。如分鸿息后,水减火微,复行下锉用度,照三十天派逗。”[81]
除了这些基本的厂规外,还有许多习惯性规范。这些厂规、习惯法不可能像成文法那样做出条款式的明文规定,仅仅为自贡井盐业的正常经营勾勒出了大致的范围。虽然如此,这些习惯法、厂规的基本条款也是不能改变的,一直通行于契约股份经营的活动中。习惯法、厂规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呢?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厂规是股份经营者为维护各自在股份企业中的利益、保证契约股份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是共同遵守的原则,因而带有普遍性。第二,厂规是在总结契约股份经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由众伙提出,并在经营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因而带有实践性。第三,尽管厂规为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备案,但厂规条款的解释权属于股份经营者的群众组织(例如商会等)及其领导人,同样有着某种民间法的意义,因而带有权威性。第四,既然厂规是按习惯法形成的,那么在契约股份经营活动中,为满足情况多变的需要,需要不断地进行补充和修改,因而带有灵活性、突破性和不断完善性。[82]但是,由于厂规为约定俗成之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内容上不可避免地具有粗疏性,以之作为仲裁井事股权纠纷之依据,解释上难免出现某种随意性的弊端。
这些不成文的厂规自出现之后,始终规范着整个自贡井盐业的正常运转。尽管其间自贡地方议事会提出把这些习惯性的厂规制定成正式的法律条文,但终未实现。因此,研究习惯法、厂规,包括它的典籍文献著录内容及其在经营实践中的补充、修正与发展,对考察股份合伙制的法律规范有着特别的意义。
从自贡井盐业股份合伙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企业制中已经孕育了早期公司制的一些萌芽,并且这种萌芽已开始向公司制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向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转化的潜在可能性,但它并未走到终点便因西方公司制的冲击而走上了只能模仿、学习的道路。毛泽东曾说过:“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83]我们因此也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已经孕育出公司制萌芽,如果没有外国公司制的侵入,中国传统的企业制也会逐步演变为公司制。
[1]宋美云:《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文史哲》2004年第3期。
[2]钱咏:《履园丛话》卷24,中华书局,1979,第640页。
[3]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客商》第5册,中华书局,1984,第2286页。
[4]方志远:《江右商的社会构成及经营方式——明清江西商人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5]南炳文、汤纲:《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609页。
[6]张忠民:《艰难的变迁——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第6页。
[7]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商人资本与社会再生产》,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第223~224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第3页。
[9]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0]姜守鹏:《〈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商业》,《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
[11]〔日〕今堀诚二:《中国封建社会的构成》第3部,劲草书房,1991,第648页。
[12]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第2131页。
[13]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531《商贾庸赁门·同贾分利判》,中华书局,1966。
[14]王溥:《唐会要》卷89《疏凿利人》,中华书局,1987,第1620页。
[15]刘根秋:《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第70页。
[16]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2006,第1446页。
[17]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〇七》,中华书局,1957,第6549页。
[18]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第13页。
[19]《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0,中华书局,1986,第526页。
[20]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第14页。
[2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8页。
[22]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自流井记》,龙安书院,光绪十六年。
[23]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自流井记》,龙安书院,光绪十六年。
[2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09~310页。
[25]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46页。
[2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2~333页。
[27]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3~334页。
[2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13页。
[2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66页。
[30]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自流井记》,龙安书院,光绪十六年。
[31]罗廷权修、吕上珍纂同治《富顺县志》卷30《盐政新增·上中下节井规》,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
[32]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7页。
[33]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09~310页。
[3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2~333页。
[35]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61页。
[3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109~110页。
[37]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94~97页。
[3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2~333页。
[3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09~310页。
[40]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1页。
[4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09~310页。
[42]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3~334页。
[43]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6页。
[4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8页。
[45]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4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1063页。
[47]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4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1063页。
[4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8页。
[50]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5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5页。
[52]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8页。
[53]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9页。
[5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6页。
[55]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64页。
[5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11页。
[57]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66~170页。
[5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70页。
[5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71页。
[60]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47页。
[6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651页。
[62]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52~153页。
[63]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53页。
[6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65]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6页。
[6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6页。
[67]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6页。
[6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3页。
[6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1063页。
[70]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7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72]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1063页。
[73]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34页。
[74]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49页。
[75]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0页。
[76]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0页。
[77]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63页。
[78]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73页。
[79]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0~71页。
[80]吴斌等:《中国盐业契约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第185页。
[81]自贡市档案馆等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66~367页。
[82]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第178页。
[8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6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