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的责任: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
- 史晓曦
- 4321字
- 2020-08-29 06:43:30
四 本书结构安排
除介绍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的导论部分之外,本书正文分为六章以及一个结论,全书主体共八部分组成。
第一章,研究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兴起。正是由于在卢旺达、斯雷布列尼察的人道危难中,国际社会表现出严重无力感,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大力倡导一种不同于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的方法。ICISS提供了这样的新方法。保护的责任强调了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责任,并且在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该责任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来承担。这个概念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后,获得多数国家的承认。潘基文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之后,推动这个概念走向实践的步伐加快,不但形成了作为适用对象的四项罪名以及“三大支柱”的核心原则等表述,而且进入履行阶段,促成预警和评估机制体系、秘书长特别顾问(负责联合国保护的责任事宜)等制度机构的建立。联合国推动该概念向实践发展的意图十分强烈。
第二章,研究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保护的责任因与国家主权至上原则有抵触而引发“主权与人权孰高孰低”的争论,在本书看来,这样的争论看低了主权、人权等概念的丰富性。事实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国家主权原则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的主权理念从来都没有真正实现过。共和主义的理论传统揭示了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主权与人权之间存在相互创生、相互制约同时又共同指向“公共生活”的联系。在这样的理论下,主权不是“控制”而是“责任”,人权不是“自由”而有着更丰富的政治社会文化内容。这种主权与人权理念相结合后发生变化的干涉与安全理念,共同构成了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研究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性质。其一,保护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人权公约中找到,特别是国际人道法以及《联合国宪章》。其二,保护的责任由于通过了联合国大会的审议,并且在重大国际决策中成为各个国家绕不开的议题,因此也可以说包含在发展中的国际社会基本价值中。对于这种基本价值的推动,可以形成“即时国际习惯法”。其三,在履行主体和法律保障机制方面,保护的责任都有自己的国际法依据。
第四章,研究保护的责任的制度形态与运作机制。联合国预防武装冲突机制、安理会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平委员会的重建机制,共同构成了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制度形态与运作机制。《非洲联盟宪章》中提出的“非漠视”原则、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及许多次区域组织共同构成了保护的责任在非洲联盟的制度形态与运作机制。这两套制度机制之间有一些正在加强的协调机制建设,如2010年建立的联合国驻非盟办公室等软性协调机制。毫无疑问,保护的责任已被广泛接受,并正在主要由联合国和非洲联盟进行制度化。不过,在联合国和非盟之间以及它们各自的成员之间,存在着对保护的责任实际含义的分歧,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到对于相关制度功能的理解。
第五章,研究美国、中国、巴西三个国家的保护的责任立场。中美之间的分歧,仅从理念上去讨论,容易大而化之。实际上,这两个国家都不是保护的责任的铁杆支持者,而且两国都因不愿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引起其他支持保护的责任的国家(如非盟成员国)的不满。美国更希望在干涉行动中持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由于伊拉克战争和其他行动的挫折,以及它在财政等方面能力的相对削弱,美国已难以轻易绕开联合国安理会这个集体决策的平台而我行我素。中国则担心保护的责任成为西方大国实施干涉他国内政的行动工具,但是也寻求作为国际新秩序中的“规范的塑造者”,期望“塑造和引导保护的责任以符合其立场和利益”[29]。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美国对于西亚、北非地区的密切关注,源于其显著的战略利益,而中国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显然出于保护自身独立自主发展的需要。巴西一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而抵制西方大国的干涉,另一方面谋求合作多元化而不愿与西方大国过多摩擦。巴西提出“保护中的责任”,一方面有助于为已经陷入僵局的相关讨论引入新的话题,即通过把对正当性问题的争论转化为讨论操作性机制的设计,促使争议各方展开新的对话;另一方面,它也充分暴露出既有的国际政治议事平台的内在缺陷。
第六章,研究实践中的保护的责任。本章从实践的角度入手,通过本书建立起的理论认识,重新理解和评价实践中的挑战,对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及其限度提出看法。本章尝试回答的问题是:对利比亚偏重军事打击的行动,究竟是保护的责任下的要求,抑或根本是违背保护的责任的后果?本书的分析指出,排挤了非洲联盟持续进行的调停努力、坚持以军事干涉实现政权更迭为目的,是利比亚危机处理的最大弊端。保护的责任要求在多元行动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网络,这一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为了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参与保护的责任的实行,必须严格有效限制武力的使用。不过这种限制不能放在“事后”,而是必须通过强化预防性机制建设,在“事先”予以限制。本章也指出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限度,即它不能取代国家能力建设、不能克服集体决策机制的固有弊端、不能妥善回答“双重适用标准”的质疑。认识到保护的责任的限度,对于更好地推进和完善它,并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都是非常有益的。
[1]Michael Mann, The Dark Side of Democracy:Explaining Ethnic Cleansing,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2.迈克尔·曼的观点非常富有挑战性,他认为,正是现代的民主制度和理念导致了这种更恶劣的人道危难,因为民主制度和理念放大了“人以类分”的差别。
[2]Gareth Evans, The Respo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8, p.2.
[3]本书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把保护的责任称为“原则”(the principle),并不意味着保护的责任已经是获得国际法学界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实际上,如同本书第三章所讨论的,这依然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4]特森教授认为,保护的责任使得如《联合国宪章》序言宣示的“各国有义务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等理论得到了落实。Teson, Fernando R.,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n Inquiry into Law and Morality, New York: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2005, p.114.
[5]Bellamy, A.J.,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r Trojan Horse? The Crisis in Darfur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fter Iraq”,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19 (2) 2005, pp.31-54.
[6]《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联合国宪章》中文版,见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 index.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7日。
[7]Kofi Annan, “We, the Peoples: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UN Millennium Report,United Nations, 2000, p.48, www.un.org/millennium/sg/report/full.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7日。
[8]Julia Hoffmann and Andre Nollkaemper eds.,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From Principle to Practice,Amsterdam: Pallas Publications, 2012, p.14.
[9]Th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Pursuant to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53/35(1999), UN Doc A/54/549.若非另行注明,本书引用联合国文件均来自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
[10]〔美〕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中文版自序,转引自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3,第11页。
[11]澳大利亚前外交部部长、国际法学者加雷思·埃文斯(Gareth Evans)简要分析了“金砖国家”(BRICS)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立场, 详见http://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responsibility-while-protecting#zY6xLMmu69Sl56Rq.99,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7日。
[12]本书第五章对巴西提出的“保护中的责任”的分析,揭示了这种差异。
[13]参见《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第三(一)节保护的责任,中国外交部网站,2005年6月7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zcwj_611316/t1990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7日。
[14]这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2014年6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更名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所长阮宗泽在2012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概念。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造一个更为安全的世界》,《 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
[15]首先需要承认,本书的综述和评议,都是建立在笔者有限阅读的“偏见”之上,其中如“有影响”“重要”等评价性语言,并不具有文献学的意义。限于语言能力,本书只能集中于部分英文文献。
[16]以下仅列出文献的中文译名,相关原著信息,请见本书“参考文献”。
[17]为行文方便,非洲联盟与作为其简称的“非盟”在后文中混用,不再一一说明。
[18]贾庆国主编《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新华出版社,2014。
[19]黄瑶:《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0]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 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法学家》2011年第4期。还可参见陈丞、朱宇轩《中国政府与“保护的责任”辩论:基于安理会相关辩论发言的分析》,《当代亚太》2015年第5期。
[21]李杰豪:《保护的责任对现代国际法规则的影响》,《求索》2007年第1期。还可见吴宁铂《论“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法困境与出路——以叙利亚危机为视角》,《行政与法》2015年第4期。
[22]李斌:《〈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23]李斌:《关于〈保护的责任〉报告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
[24]Gareth Evans, “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in Project Syndicate”, 2012, http://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evans14,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27日。
[25]赵洲:《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规范依据及其适用》,《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26]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6页。
[27]最近几年,国内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界学者正在倡导“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合作”的研究方法。何志鹏教授著有《国际法学方法论: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地位》一文,载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2卷。他指出,国际关系领域的主流学说能够为国际法研究提供思想启迪。又如王逸舟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分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 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 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 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 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他同时对国际关系学或国际政治学研究者提出期望,“国际政治理论的研究者, 要更关心通行于当代世界的国际法及惯例的各种功能,研究它们与权力结构和权力政治的复杂互动, 分析国际法律和公约的淘汰机制和优化过程, 注重这些约束机制对于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教化(或惩罚)作用。”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 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32~133、134页。王逸舟教授的具体断言或许会引起质疑,然而他倡导学科合作、丰富研究视野的努力,却是值得学习的。
[28]在保护的责任研究领域,加雷思·埃文斯的研究成果之所以受到较大的关注,与他既是理论研究者又是相关领域的实践工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需要再次强调,埃文斯是澳大利亚前外交部部长,又是ICISS的联席主席之一,2000~2009年担任作为澳大利亚政府外事政策顾问的国际危机小组的负责人)。
[29]〔加〕保罗·埃文斯:《诠释与落实保护的责任:通往共同点的途径》,《 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