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的责任: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
- 史晓曦
- 4161字
- 2020-08-29 06:43:30
二 研究文献综述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有关保护的责任原则及其与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人权国际保护、军事行动准则和地缘政治等重要概念相联系的文献,可谓浩如烟海。本书根据研究的主题,择取其中相对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加以综述。[15]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
国外学者的著述,在对待保护的责任的态度上有着非常鲜明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类。[16]
第一类,以通过理论阐释推广保护的责任为己任。加雷思·埃文斯(Gareth Evans)的《保护的责任:一劳永逸地终止大规模暴行》(2008)是其中较具影响力的一部著作。作者为澳大利亚前外交部部长、ICISS两位联席主席之一,被誉为“‘保护的责任’之父”。这部著作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概念内涵、制度工具等,做出了极为系统的阐述,还就相关误解、误识进行了辨析。如今在昆士兰大学主持“亚太‘保护的责任’研究中心”的亚列克西·贝拉米(Alex J.Bellamy),其《保护的责任》(2009)是另一部可以视为主流论述的著作。有趣的是贝拉米与埃文斯的观点差别:贝拉米认为,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的保护的责任,在很多重要方面不同于ICISS的设想,虽然二者的继承关系是主要的;埃文斯显然不同意这个观点,他指出,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只是对保护的责任之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适用于四类罪行),而主体上依然沿袭了ICISS报告的设计。此外,贝拉米更愿意强调保护的责任在国际法专业学科领域的地位,对其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问题,有着较多的阐述,而埃文斯更着力在制度设计方面加强论述,他的著作中甚至没有涉及“‘保护的责任’是否侵犯了国家主权原则”这样的理论问题。
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此类以辩护或推动保护的责任为己任的著作中,一来,保护的责任清晰地与“人道主义干涉”划清了界限。例如,在埃文斯看来,是“责任”的概念消除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单边主义弊端;贝拉米认为,传统人道主义干涉隐含的“当事国同意”原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应对大规模暴行的需要,保护的责任是国际法的一次制度创新。二来,对保护的责任的限度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埃文斯勾勒出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面对的挑战;贝拉米深刻地指出了在国际社会“共识”的表象之下,围绕保护的责任还存在难以逾越的认识差异。
第二类,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加以批判。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首次正式适用保护的责任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一时令国际舆论哗然,批评者与支持者形成截然对立的阵营。修果·布里凯(Hugo Breakey)的《保护的责任与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2011)因其细致辨析的风格以及由此得出的相对温和的批评意见,被杨·R.卡西姆(Yang Razali Kassim)在他2014年出版的专著中称为“最杰出的评论”。布里凯把亚列克西·贝拉米作为保护的责任的理论阐释者,首先列出围绕保护的责任的五个主要批评意见(概念问题、不存在对于国家责任的承诺、“特洛伊木马”、安理会作用及否决权使用问题、“旧瓶装新酒”),然后对照贝拉米的相关论述一一展开分析,最后认为贝拉米阐释的保护的责任无法妥善回应这些批评。布里凯总结道,保护的责任理论最大的缺点在于其缺乏对“谁,在什么时候,领导国际行动”的界定。另外,布里凯也对国际社会是否存在一种有关“干涉”的法律责任——不同于道德或政治责任——表示怀疑。
詹姆斯·帕特森(James Pattison)的《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谁应当干涉?》(2010)属于批评者阵营里的“异类”,因为这部著作提供了一种“既有解构性又有建设性”的分析。该书有限度地承认保护的责任不同于人道主义干涉,但是认为二者都没有妥善处理“谁应当干涉”这个难题。作者在展开批评之后,提供了一个颇为复杂的模型,用以判断“谁应当干涉”。在这个模型中,合格的干涉者不但应当获得国际法上的授权,也要有足够的“实力”实施这种干涉,更必须考虑其本国舆论表现出的对于干涉行动的政治意愿。在这种分析之下,联合国、北约、非洲联盟( African Union)[17]及各种人权非政府组织等国际舞台的活跃主体,都承担不了“干涉”的重任。帕特森的著作对帮助我们认识保护的责任的限度,非常有益。
第三类,立场相对中立并且主旨在于阐释保护的责任的理论意义。安妮·奥弗的《国际权威与保护的责任》(2011)是一部借助保护的责任讨论理论问题的略显晦涩的著作。在她看来,纳粹德国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提出的“海洋对陆地”的国际法大空间格局依然支配着当代国际秩序,通过保护的责任有望突破这一格局,形成一种基于“共识”的新型国际权威。杨·R.卡西姆的《干涉的地缘政治学:亚洲与保护的责任》(2014)旨在透过各国对于保护的责任的态度,观察各自的地缘政治利益以及相互之间博弈的情形。此外,还可以列举梅里萨·拉邦特的《人权与人道主义规范、决策及干涉:来自保护的责任的教训》(2013),借助索马里、卢旺达、塞拉利昂的干涉实例分析国际人权保护“政治意愿”如何动员的问题。这一类著作通常不关心保护的责任支持者们有关这个概念与人道主义干涉区别的辩解,例如拉邦特的著作,根本就不做区分地使用了这两个概念。
世界各国有大量学术机构为推动保护的责任开展学术活动。笔者目力所及,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围绕相关议题2009年召开的会议,非常重要。这次会议的参会者,不仅有詹姆斯·帕特森、詹妮弗·沃尔什等国际法界的中青年学者,也有爱德华·勒克、弗兰西斯·邓等联合国专家,邓更是保护的责任理论基础之一“作为责任的主权”的创造者,他与勒克从2007年起被任命为潘基文秘书长的特别顾问,专门负责推进联合国关于保护的责任的工作。这次会议形成了文集《保护的责任:从原则到实践》(2012)。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毋庸讳言,国内学者对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较有影响的文献主要出现在国际关系领域,并且偏重于正当性、合法性的论述,在细致程度和体系化方面,较之国外研究颇有不足。时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2012年的论文《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时任副所长阮宗泽的论文《负责任的保护:建造一个更为安全的世界》,是国内研究中被引用较多的文献。前者为中国政府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外交政策做出了辩护,后者提出了“负责任的保护”的概念,被认为旨在修正保护的责任。《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刊出罗艳华教授主持的保护的责任研究专题,其中有青年学者海泽龙等人的论文,对于国内有关保护的责任的近年研究成果有较为集中的反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在2014年还专门举办了“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学术研讨会,显示了国内国际关系学界对于这个议题的关注度。[18]
国内国际法学界的论著一般集中在与保护的责任相关的专门性议题领域。例如,黄瑶的《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通过分析指出,国际法上武力使用的规则并没有因保护的责任的出现而得到改变,事实上,国际社会还没有就保护的责任所涉及的军事干涉问题达成共识。[19]蔡从燕的《联合国履行R2P 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指出,相对于对国家履行保护责任的强调,保护的责任更突出了国际社会的责任,尤其是作为国际社会代表的联合国应当承担的责任。[20]李杰豪的《保护的责任对现代国际法规则的影响》提出,保护的责任缘起于冷战结束后集体安全从“保护国家安全”转向“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并重”所面临的困境,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21]
从议题来看,国内学者关心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人权保护的限度等理论问题居多,例如李斌的《〈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提出见解,保护的责任在强调保护人权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对不干涉内政原则造成了冲击。[22]赵洲的专著《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研究》从全球治理的宏大视野审视保护的责任的理念、制度建构功能和国际政治参与的策略功能。
就学位论文而言,法学界以保护的责任为研究对象的博士论文选题并不多见,李斌博士2007年完成的博士论文是值得一提的佳作。[23]该文专门研究ICISS报告,对于保护的责任的理念、制度形态、制度基础等问题,有着较为透彻的论述。王勇博士的专著《“保护的责任”的理论透视与实践评判》也是基于其博士论文,对保护的责任的起源及其理论和实践争议有比较全面的阐释。在本书作者的阅读范围内,李斌博士、王勇博士的学位论文和赵洲博士的专著应该是目前国内学者在保护的责任研究这个领域完成的最为系统的著述。
(三)中外文献的简略比较
整体来讲,国外学者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性以及对国际关系实践中具体细节的把握,都达到了国内研究难以企及的水准。不过这种差别反映出的理论意义,不宜用研究能力有别等说法一笔带过,值得深入分析。
埃文斯关于保护的责任在叙利亚适用情况的评论文章曾提出,在安理会审议行动决议时,美英法等支持适用保护的责任的国家,关注的是行动的操作性问题,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关心的是保护的责任下行动的正当性问题,这种差异性导致了双方难以展开有效的对话。[24]这个判断几乎也同样适用于解释中外学者研究出现的差异:对于埃文斯、贝拉米等支持者,保护的责任的正当性问题已经解决,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如何使概念细化、如何在实践中适用等问题,而中国学者还需要思考一些根本性问题,如保护的责任如何与“不干涉原则”为主导的外交理念相融。中国学者的这种问题意识,在赵洲的《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规范依据及其适用》等专题性研究中也有体现。[25]国外研究能够在理论框架之下形成针对大量经验素材的精细分析,国内学者的议论则需要用较大篇幅辨析抽象理念问题,因此相当一部分国内论著经常显得“立场表态有余,经验分析不足”。
另外,对于有关规范运作的具体细节的掌握程度有别,恐怕也是相当一部分国内研究显得“空泛而不细致”的重要原因。如埃文斯在其2008年的著作中,对于联合国许多会员国围绕勒克和邓的任命产生异议,从而否认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形成共识的情况非常熟稔,这使得他为保护的责任进行辩护时,显得既生动又证据确凿。国内学者则经常显得是在“外围”讨论问题,既不掌握有关争议的细节,又不了解各方当事人(国)的真实意图。
这种研究状态的区别恐怕也能说明,与多数国际法规范一样,保护的责任原本就是“舶来品”,中国学者只是在相对“外围”的位置对之进行研究。中国学者要做出独特而且为国际学界重视的研究,还需要多层次的努力。本书自我定位为一个基础性的研究,努力尝试从国际法学的视角并结合国际关系的实践来观察和分析保护的责任,希望借此研究来奠定日后持续努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