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展示在我们面前的是一部以保护的责任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众所周知,保护的责任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许多争议的艰难复杂问题。作者史晓曦博士在该书后记中坦言,她是勇敢地选择了这一课题,以修行的心态和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努力来完成写作任务的。通读以后我深信此言不虚。确实,洋洋十余万言,处处显露出她不畏艰辛、迎难而上,倾力为解决当代国际法上的一道难题而贡献力量的一份心意。

保护的责任作为一个新名词、新理念、新制度设想,最初是在新千年之初,非洲国家出现大规模人道灾难,亟须国际社会出手干预,而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声名狼藉的背景下,由一个称作“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机构在其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一句话: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公民免受灭绝种族等人道灾难;当它不愿或不能这样做的时候,这项责任必须由国际社会来承担。此报告发布的时间是2001年12月。

保护的责任问世以后,很快在国际社会引来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赞同的、质疑的、反对的声音纷繁交错、莫衷一是。2005年召开的世界首脑大会,在激烈的争论中通过了包含保护的责任内容的成果文件。这一进展,或许意味着曾被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称为“未来规范的雏形”的“保护的责任”,已经朝着成为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规范迈出了一大步。然而,一些国家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使得如今有关争论仍在继续。种种迹象表明,“保护的责任”最后“羽化成蝶”,发展成为一项有效的国际规范,显然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为其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首先,需要国际社会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达成广泛共识,而这类问题还是不少的。例如,2005年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宣告,当一国政府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时,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联合国来帮助保护该国人民。在这里,发生人道灾难国家的政府“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被设定为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以帮助该国人民的前提条件,那么国际社会应如何判定“显然无法”的情况?是否存在据以正确判断“显然无法”的客观标准?国际社会中又有谁有资格对这一“显然无法”做出判断?其次,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在未经人道危难发生国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保护该国人民,是与当代国际法中“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务,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不得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的传统原则和解释相悖的,为了赋予保护的责任原则下国际社会采取必要行动以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在理论上阐释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能在实践中防止和避免不时发生的“借保护人权之名、行侵犯他国主权之实”现象的有效机制。最后,在现阶段,保护的责任是否已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规范?或者说,保护的责任怎样才能成为这样的规范?它可能通过哪些方式形成和表现出来?为了在这些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上达成共识,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需要认真切磋协商,同时这种努力也离不开专家学者们的深入钻研和探讨。多少年来,国内外已经有许多有志之士为之做了大量工作,报告、论著汗牛充栋,但如上文所述,仍有不少问题等待着人们去付出心血加以解决。

史晓曦博士是一位国际法领域的新锐,勇敢地选择保护的责任这一难题进行攻关并成功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显示了她的理论勇气和自信,也体现了她的知识积累和驾驭、解决问题的能力,可钦可贺。在这部书中,作者将保护的责任置于全球治理的框架下,视野广阔、相当全面地对它展开了研究。首先,作者比较全面地对保护的责任这一设想,从兴起、争论到初步形成机制框架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考察,揭示和分析了这一过程中在许多问题上出现的争论,并且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次,作者对联合国体系和非洲联盟体系下保护的责任制度框架进行了评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最后,作为结论,作者在肯定保护的责任机制具有自身价值的同时,对其前景作了展望,就如何完善这一机制框架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作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机制下的国际干预,必须严格遵循多元主体参与、以人道救助为核心目标的原则。由上可见,评价本书是一部立意正确、内容丰富、论述清晰、有新意、有特点的关于保护的责任新的重要研究成果,是不为过的,它值得关心保护的责任研究的人们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我们期许,史晓曦博士能以此为起点,将这一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不断为我国保护的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增光添彩。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楠来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