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期人民司法中的乡村社会纠纷裁断:以太行地区为中心
- 李文军
- 430字
- 2020-08-29 06:46:10
一 背景介绍
1941年,太行地区成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直辖区后,法制建设工作逐步展开。时隔不久,略有成就的法制建设就面临严峻形势。1942年到1943年,太行地区遭受连续两年的灾荒,潜入太行根据地的特务和破坏分子乘势活动,暗杀、盗窃、抢掠等案件增多。太行地区司法部门由此提出了“面向事实、深察民隐,倾听群众意见,解除民间疾苦”的口号。[35]1943年底太行地区的整风运动开始。此时的法制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更加贴近群众。地区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制工作更加注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群众运动解决根据地内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一点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普遍采取“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解决纠纷。这在太行地区的63个案件中有明显的体现(见表1-1)。
表1-1 20世纪40年代太行地区政府断案63例诉讼类型统计
由表1-1可以看出,在63个案例中,民事诉讼案例有33例,占总案例数的52.2%;调解案例为25例,占总案例数的40%;刑事附民事案例和其他案例占7.8%。民事诉讼案例与调解案例数差距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