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加入工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可能不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标准,一部分劳动者就无法加入工会组织。比如农民工,有的农闲时外出务工,挣些“零花钱”,主要生活来源靠的是种地卖粮和发展养殖种植业,但农民工务工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就有权申请加入工会。

这里需要搞清楚劳动关系的涵义。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不是所有人从事所有的劳动都能建立劳动关系。理解劳动关系的涵义,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必须具有两方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必须依照劳动法律。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依照劳动法律来设定,由劳动法律来调整。而不是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比如《合同法》《保险法》等。

第三,必须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这时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即使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开始,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注意,本书中所说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工作关系的公务人员。

那么为什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会呢?实际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一个外在的判断标准,本质上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民营企业为例,民营企业主是企业所有者,普通劳动者可以与民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民营企业主不能与民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等同于“自己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不仅逻辑上讲不通,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民营企业主不能加入工会的根本原因。

还有,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营管理企业,有的企业与高管之间签订的是聘任合同,实行的是年薪制,这些高管并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劳动者。所签的聘任合同(有的可能名义上称为劳动合同)实质上是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年薪往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工资收入。所以,这样的高管不具备加入工会的条件。

规定索引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摘录)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