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2294字
- 2020-08-26 12:49:10
1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力度的确定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粤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路虎公司)
被告 (上诉人): 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奋力公司)
【基本案情】
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 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808460号“”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 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 具有较高知名度, 后转让到路虎公司名下。奋力公司在网站上和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 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 “ LAND ROV-ER” “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等。奋力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 但均被商标行政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驳回复审。路虎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1. 奋力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 并向路虎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 路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11494元由被告支持; 3. 判令奋力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 消除影响等。
【案件焦点】
1. 被诉行为发生时, 路虎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处于驰名状态;2.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 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路虎公司涉案三个商标均核准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 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维生素饮料属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商品, 二者不相同也不相类似, 本案确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经审核, 路虎公司提供了2004年至2013年中国各报纸、杂志、网站大量报道, 相关销售记录和宣传广告规模等证据, 可认定涉案商标在中国汽车行业中享有盛誉,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 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 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奋力公司在其产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路虎公司驰名的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七) 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第 (五) 项, 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 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奋力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及在互联网上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路虎公司涉案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 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及专用模具;
二、万某政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路虎公司涉案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包装物;
三、奋力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虎公司人民币120万元;
四、驳回路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奋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在确定赔偿额时, 综合考虑了路虎公司所涉商标的知名度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情节, 奋力公司抢注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 奋力公司经营行为对路虎公司的影响、路虎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六方面因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 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 亦系广东法院探索破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工作的典型案例。除凸显一般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审查中所注重的“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审慎态度外,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被告不仅对被诉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 还对大量其他名人名企的姓名或标识进行了商标抢注, 其利用法律漏洞、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恶意明显。因此, 该案在论述赔偿责任一节中, 全面、详尽地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
本案中, 路虎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享有的涉案三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而奋力公司并非被诉标识的善意使用者, 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奋力公司不仅无法对其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反而以其使用的商标曾经获得授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不违法为由坚称不侵权, 系利用合法形式来掩盖侵权实质的行为, 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应予制止。而无论奋力公司是否已就“路虎LANDROVER”商标在某一类商品上申请乃至获准商标注册, 路虎公司均有权寻求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 从而制止奋力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摹仿其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奋力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高, 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应受到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力度; 被诉标识攀附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情节恶劣; 被诉标识在线上宣传、线下使用, 被诉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传播范围较广; 奋力公司并非被诉标识的善意使用者, 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奋力公司曾受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告查处, 涉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显然将因被诉侵权行为而受到淡化, 美誉度因奋力公司的不当使用而受到贬损; 路虎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 提供了28万多元的前期调查取证费用凭据, 并提供了其他合理开支的部分票据。为了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确定奋力公司赔偿路虎公司120万元。
编写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胤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