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收益

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典型案例

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婚前有一套全款购买的房子,与孙某结婚后,赵某感觉股票市场不错,决定辞职回家炒股,赵某于是卖掉了自己婚前的房屋,卖了500万元,并拿这500万元炒股。3年后,赵某与孙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孙某要求分割赵某炒股的收益,赵某认为虽然自己这3年赚了超过300万元,但这钱是用自己婚前的钱炒股赚来的,与孙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分割,只同意补偿孙某20万元,孙某不同意。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分得赵某炒股收益300万元中的150万元。

◎◎律师点评

赵某虽然是用自己婚前的钱进行炒股,但是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孙某有权分得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