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孙佑海等
- 536字
- 2020-08-26 13:07:30
第三节 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属于重要的法律渊源,除了应遵循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实事求是、以宪法为指导的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司法解释必须忠实于法律原意,符合立法目的,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守法律原则,全面、准确、科学地解释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背离立法宗旨和目的,更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创设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
“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典是书写的理性。”不仅司法解释的程序、方法要合理,司法解释的结果也要符合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秩序等基本价值标准,能为公众和职业法律群体所接受。[16]
三、司法指导性原则
司法解释是司法过程中的解释,必须针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既要遵循司法的判断性、被动性、中立性等司法规律,又要厘清与立法解释的界限,本着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目的,以有效指导各地司法实际工作为己任。
四、公开性原则
法律是公开的、可预测的行为规范,作为解释法律的司法解释自然应当公开。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论证、制定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及时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增强透明度,充分体现司法解释的公开性以及科学化和民主化。[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