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
- 程琥等
- 5018字
- 2021-09-18 17:50:00
二、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方向和重点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和保障法治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当前行政审判重点、难点问题,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而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以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一个时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法院对行政案件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立案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案难”不仅让当事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难以得到司法救济,更让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为行政权恣意滥用以及社会安全稳定留下隐患。并且,由于行政纠纷不能正常进入行政诉讼的法治渠道得到及时化解,就会流入信访渠道,导致信访案件越积越多,政府的维稳成本越来越高。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地生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得到了畅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从而使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障。要警惕和防范“立案难”问题再次反弹,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随着当前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有的当事人缺乏以理性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正确对待法院生效裁判,因而出现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后仍然上访、缠访。因此,在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通过完善审级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加强释明引导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决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有效规范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
(二)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导向。行政诉讼制度兼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监督功能。行政审判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依法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程度。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满足和获得感明显增强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密切相关。在行政审判中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从根本上而言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好司法为民宗旨。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要切实把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期盼作为努力方向,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办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通过升级、提速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要高度关注民生领域群众诉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三)以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战略部署,自觉将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与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产权流转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保障“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深入推进。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将“公共利益”概念扩大化。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统一实施,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健全行政机关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制度,解决行政案件审判执行难题。
(四)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面临的神圣使命,也是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还可以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在行政审判中,既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履行好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权力监督和权益维护职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同时也要秉持司法谦抑和司法自限理念,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审判智库建设,围绕政府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破题攻关,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改变“告官不见官”局面。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非个案的经常性工作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涉诉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策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以案说法制度,经常性地邀请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将公开庭审开成法治公开课。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减少违法行政情形。
(五)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新《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确定为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解决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普遍存在的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高,服判息诉低,以及行政审判程序空转问题。行政案件在我国法院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小,但行政案件的申诉量,占所有申诉案件的百分之十几,甚至超过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申诉数量。行政诉讼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是对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具体检验。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等特点,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在诉讼中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政治优势,运用党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借用权力机关的优势,借助社会资源、行政机关的其他资源,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化解矛盾,减少冲突。通过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社会合力。通过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真正让矛盾纠纷在诉讼之前就能得到解决。通过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以创新行政审判体制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更加坚定司法改革的决心,坚定不移地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不断释放发展新活力,增强发展新动力。积极主动回应新时代下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需求,通过改革不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解决制约公正司法和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和机制出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弊端影响和制约行政诉讼制度功能正常发挥,制约和影响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顺利实现。针对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当前直接影响行政审判工作成效的战略性问题,也是当前司法改革应当啃下的硬骨头。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认真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整合行政审判资源,缓解行政审判压力,促进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改善。
(七)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作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行政审判职能发挥和行政诉讼目标实现,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法官队伍。行政执法涉及领域众多,行政审判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学习党章修正案,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把确保党和国家政令畅通、确保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使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实现新发展。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表率。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行政法官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现行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置和行政审判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分散,审判力量薄弱,不利于行政审判专业化建设。要大力加强行政审判团队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团队,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法院在施行员额制后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针对当前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薄弱、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严重滞后、行政审判骨干人才流失严重、行政法官司法本领恐慌、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实际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真正落实到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中,加强法官权益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着力培树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感召力和示范作用。要切实采取措施补齐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的短板,稳定行政法官队伍,充分发挥行政法官骨干作用。要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审判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公正司法、做群众工作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各方面的能力,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