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观察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评价其实施效果,应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重点。笔者认为,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几项核心指标:

一要看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不超过15万件,无论是相较于我国人口总量,还是相较于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总量,抑或是相较于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总量,比例都很低。这一状况既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的设置有关,更与行政案件立案门槛在一些地方被人为抬高的现实做法有关。为此,新《行政诉讼法》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幅降低了立案门槛。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原被告资格、起诉期限等作出更加科学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保障更加有力。

二要看行政案件原告胜诉难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但从司法实践看,这一功能的发挥并不到位。一方面,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以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等方式结案,人民法院未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实体评判。另一方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二十余年间,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在全部行政案件中的占比总体上呈下降态势,最低值尚不足10%。此外,与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偏少、实体判决率和行政机关败诉率偏低等情形构成强烈反差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并不少,准予并强制执行的比例并不低。在一定程度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出现错位和异化现象。为切实发挥行政诉讼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独特作用,新《行政诉讼法》通过增设“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建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机制,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等,大大拓展了司法审查的广度、深度与强度,有利于全面实现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

三要看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的定分止争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集中体现在行政案件的“三高一低”上,即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和服判息诉率低。为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解决行政争议”确定为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列的立法宗旨,并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等有利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此外,新《行政诉讼法》还大大拓宽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规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并就行政调解书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

四要看行政审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是否得到有效提升。行政诉讼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信任度不高,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缺乏尊重甚至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指手画脚。为切实增强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机制。例如,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可跨区域管辖,增设一审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加大对不依法参加诉讼和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司法规制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