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阿门·A·艾尔奇安、哈罗德·德姆塞茨是产权学派的代表,他们合写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1972)和德姆塞茨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企业》(1988)是这个学派的企业理论的代表作。他们的企业理论也有一些追随者。

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等人受到科斯的产权理论的影响。科斯研究的产权是私人产权。按照科斯的观点,只要产权清晰,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论产权开始时如何分配,有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消除有害的外部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受到科斯的产权理论的影响,他们主张把企业理论建立在产权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不同意科斯和威廉姆森等人把企业理论建立在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之上。艾尔奇安、德姆塞茨等人因此被称做企业理论的产权学派。

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把经济效率和财产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断言财产私有制是经济效率的必要前提,强调私有产权清晰化。

激励机制在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在这个学派看来,要在企业中建立激励机制,就必须让企业家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个学派把剩余索取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说法是:企业生产不是个人生产,而是团队生产。团队生产的参加者都想免费搭车,因而会偷懒。为了防止偷懒,企业就必须有监督者。但是,监督者也可能偷懒。为了防止监督者偷懒,企业就必须有激励机制,以激励监督者履行监督的职责。最好的激励办法就是让监督者享有剩余索取权。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把剩余索取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监督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就是享有财产所有权。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他们毫不掩饰地说,这种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督者就是企业家,这种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抽象地看,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的合理因素在于重视企业的激励机制。然而,只要做一点具体分析,就不难看出,产权学派的激励机制不过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一种歪曲的理论表现。按照产权学派的理论模式,工人作为劳动者只是处于被监督的地位,企业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和剩余索取者则处于监督者的地位。企业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生产过程中企业家和工人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企业家是财产所有者,即生产资料所有者,当然也就是剩余索取者,即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者。产权学派的激励机制理论不过是为资本家、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和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提供的一种辩护性的说法,说这是为了激励监督者去监督被监督者。这种理论,不仅把剩余索取权说成是企业家执行监督职能所必需的,而且把财产所有权也说成是企业家执行监督职能所必需的。不过,产权学派把事情弄颠倒了。事实上,资本家不是因为充当监督者才成为资本家,而是因为它是资本家,所以才充当监督者。

我国有的学者搬用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要建立激励机制,就必须让企业享有收益权,而为了享有收益权,就必须享有所有权。为此,他们重新解释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说两权分离不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而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的分离。

这种企业所有权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我们知道,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其中包括收益权。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经营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享有经营权。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国家不干预企业经营权,企业也不能侵蚀国家所有权。企业所有权论者主张让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直接侵犯国家所有权,变国家所有权为企业所有权。所有权的改变必定导致所有制的改变。因此,这种主张的危害就在于它会瓦解全民所有制,把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变为企业所有制。

企业所有权论者把企业法人财产权说成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要构造一种新的企业所有权。应当明确指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大家知道,我国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相对独立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和企业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有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企业法人制度产生的前提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不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

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而不应当从西方产权学派的理论原则出发,错误地主张企业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