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鑫系我指导的国际私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在攻博期间,公开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承担数项科研项目,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奖励,取得了较优异的成绩。就毕业论文的选题,结合个人的研究兴趣以及填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空白的需要,其以合同领域的第三国强制规范的适用为题,克服了时间紧迫、资料匮乏等种种困难,并取得外审评阅专家的一致好评,顺利通过了论文答辩,被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毕业后他来到中国石油大学,在日常教学工作之余,又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结合欧盟领域的晚近司法实践增加新的内容。本拟纳入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文库,因所在学校的资助,现准备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身为他的指导老师,欣然为之作序。

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单边选法方法,国际强制规范无须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根据自身维护公益所需的意图直接适用。就该问题,近年来学界发表了许多论文,本人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上也有著述,应该说对于国际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已有了不少共识。虽然第三国强制规范的适用得到包括《罗马公约》第7条第1款、《罗马条例I》第9条第3款等众多立法的肯定,但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很好地进行研究,反映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上,其第4条仅规定了我国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虽然这不妨碍中国法院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外国此类规范的效力,但此种对适用法层面上的国际交往利益的漠视,亟待改变。

作为我国第一本论述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适用的专著,该书的出版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构建中国国际私法多元的选法体系尽绵薄之力。除系统分析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基本内容以及发展历程外,该书还为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的适用提供了多种选择,即不仅就第三国强制规范适用制度的设计提供可行的方案,而且考虑通过实体法和冲突法方式等变通方式加以适用,从中分析各自的优劣以及适合支配的情形。在论述第三国强制规范适用制度时,作者创造性地提出该制度不仅能打通第三国法进入合同准据法体系的道路,还能解决干预性规范作用于合同效力带来的问题,实现冲突法和实体法的有机结合。这对于明确民法和国际私法在公私法理论上的关系,亦有帮助。

在开题时,我也曾疑虑如此小的选题能否顺利完成一本博士论文。令人欣慰的是,作者能够潜心于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搜集、消化包括德文、法文在内的大量外文文献,并结合民法理论知识展开研究,完成了一篇高质量的博士论文。这说明只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国际私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仍有深挖、扩展的空间,这构成未来中国国际私法学努力的方向之一。

当然,文中也有不完善、不充分之处,有待作者进一步探索。未来应朝着更加部门化、实证化的方向迈进,以期能够解决该领域中更为具体的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我国的适用能够获得立法的认可,以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

是为序。

武汉大学法学院 肖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