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是我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私法的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研究》(编号:13FFX038)的结题成果。

对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的研究在国外学术界由来已久。2006—2009年我在武汉大学师从韩德培先生攻读国际私法博士学位期间,经常去外文图书馆翻阅馆藏的海牙国际法演讲集,发现在英语文献的专题研究中,早在1970年徳国裔学者曼恩(F. A. Mann)就以《冲突法与公法》(Conflict of Laws and Public Law)为题、1973年瑞典学者伊科(Hilding Eek)就以《强制性规范与国际私法》(Peremptory Norms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为题对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国外的教科书中,无论是英国学者戴西与莫里斯的《冲突法》(第14版)、切希尔与诺斯的《国际私法》(第13版),还是美国学者彼特·海等的《冲突法》(第5版)、法国学者奥狄的《国际私法》(第5版),均把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单独讲解。但是,国内的同题研究比较少,绝大多数的成果是沿用了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的用语“直接适用的法”进行相关研究。这种表述与我国立法的传统表达和相近学科的术语使用差别比较大。对此,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想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梳理相关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2009年我以此为题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编号:09YJA820046),得到了学界同仁的认可和鞭策。在我进行研究期间,恰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我就对原来的研究计划进行了适当调整,扩大了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力求增强研究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随着研究的深入,我越发感到,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在涉外民商事关系调整中的重要性。在教育部的研究项目完成后,我又进一步搜集、补充资料,完善研究成果,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以期对该专题形成一个更为系统、深入的认识。然而,由于自身学识有限,在对法国、德国立法和理论的比较研究中,不得不借助于英语的转述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使课题研究内容的精准度略显不足,但我已经尽己所能把有关参考文献列入文中,相信读者和同仁能够慧眼识珠,提出宝贵建议,以完善本课题的后续研究。不过,我感到高兴的是,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对强制性规则适用的研究已经成果颇丰,能够为此添砖加瓦,我倍感幸甚。

在外文资料的搜集中,中国政法大学的宋连斌老师、华东政法大学的杨玲博士给予了宝贵的支持,从而丰富了课题比较研究的内容。山东大学的黄世席教授、许庆坤教授,武汉大学的甘勇副教授为我使用外文数据库提供了帮助。邹国勇译注的《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为我提供了许多外国立法的借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提出了非常中肯的修改意见。在此向诸位老师、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吕岩峰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仁山老师惠赐了宝贵的研究资料和心得,给我的研究增添了更多的支持,对此我深表谢意。山东政法学院各级领导对课题研究的关注和关心也使我难以忘怀。

最后,特别地,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表示谢意。中国人民大学是我就读硕士研究生的母校,能够在母校出版社出版我的成果是我的荣幸;出版社的各位编辑同志为本书的出版做出了辛勤的努力,这是我珍藏的一份情谊!

谨以此书的出版纪念我的恩师韩德培先生!

由于学术水平所限,错误和纰漏在所难免,自己也感到许多地方“研”犹未尽,诚恳地请同仁、读者批评指正!谨以此勉励自己在学术的道路上向前行走。无以回报,唯有更加努力!

王立武

2015年9月20日于泉城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