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国政体
2.1 英国国歌
God Save the Queen 神佑女王
God save our gracious Queen, 上帝保佑女王,
Long live our noble Queen, 祝她万寿无疆,
God save the Queen! 神佑女王!
Send her victorious, 常胜利,沐荣光,
Happy and glorious. 孚民望,心欢畅,
Long to rein over us: 治国家,王运长,
God save the Queen! 神佑女王!
O Lord our God arise, 扬神威,张天网,
Scatter her enemies, 保王室,歼敌人,
And make them fall. 一鼓涤荡。
Confound their politics, 破阴谋,灭奸党,
Frustrate their knavish tricks, 把乱盟一扫光,
On thee our hopes we fix. 让我们齐仰望。
God save us all! 神佑女王!
Thy choicest gifts in store, 上帝恩泽长,
On her be pleased to pour, 选精品,倾宝囊,
Long may she reign. 万岁女王。
May she defend our laws, 愿她保护法律,
And ever give us cause, 使民心齐归向,
To sing with heart and voice. 一致衷心歌唱。
God save the Queen! 神佑女王!
2.2 英国国歌溯源
英国国歌(The British National Anthem)的基本歌词来源于《圣经》(the Bible),但没有人确切知道这个国歌词、曲最初的作者是谁,因为1545年“上帝佑我国王”(God Save the King)在英国海军中只是一句“口令”(password),该口令答语是“愿君王统治天长地久”(Long live the King)。
关于英国国歌歌词有许多传说。其中一个传说这样认为,国歌词作者是位诗人,曲作者是创作《我们巷中的萨莉》(Sally in Our Alley)的音乐家亨利·凯里(Henry Carey,1685~1743),他是哈利法克斯侯爵之子(Son of the Marquis of Halifax)。据说1739年11月20日英国海军上将威尔顿(Wilton,1684~1757)统率舰队,攻占了当时西班牙南美的殖民地波托内罗(Portobello),在1740年这次战役的周年纪念会上,凯里第一次公开演唱了他谱写的《神佑国王》(God Save the King),颇受好评,从此开始传唱。1745年查理·爱德华亲王(Prince Charles Edward,1720~1788)企图篡夺英国王位,在英国王室安排下,各剧院、各文艺团体都演唱《神佑国王》,以示对王室的效忠。
《神佑国王》出自《圣经》《旧约全书》(the Old Testament)。据有案可查的记载,《神佑女王》(God Save the Queen)是1745年在伦敦的德鲁里剧院(London’s Drury Lane Theatre)和科文特加登剧院(Convent Garden Theatre)举行的两次音乐会上开始正式演唱,当时英国处于民族危机之中。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这首歌曲已经成为英国举行所有重大活动时演唱的歌曲,至于它在文字上被称为“国歌”,要追溯到1825年。
当然,英国国歌的歌名随君主的变更而变更。当君主为女性时,歌名就变为《神佑女王》,歌词内的国王就为女王;当君主为男性时,同样如此。英国国歌言简意赅、感情真挚、深入人心。世界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等12个国家都曾采用过英国国歌的曲调,其中以“God Save George Washington”,“God Bless America”尤为著名。一些世界著名作曲家也很赞赏这个曲子,如海顿(Franz Joseph Haydn)的《帝之颂》(Emperor’s Hymn)、布拉姆斯(Johannes Brahms)的《凯旋曲》(Triumphal Song)和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的七首主题变奏曲(Variations)都深受该曲的影响。
2.3 英国国徽
英国国徽(the British National Emblem),又称“皇徽”(the Royal Emblem),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标志。一般来说,国徽上都有自然元素,如动物或植物,当然,也可能有其他事物,用以表现该国风土人情、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同样,英国国徽也是如此。
英国皇徽图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the Middle Ages),图案形式曾数次发生变化。目前中心图案是雄狮,因此英国又被称之为“the British Lion”,所以“to twist the lion’s tail”意为“向英国挑衅”。整个国徽图案是一只头戴王冠的椭圆形的盾,椭圆形内左上角和右上角两组图案均为红底三只金狮子。最上面的金狮子头戴皇冠,代表英格兰;右上角黄底为扶着椭圆形盾、半站立的红狮子,有人称之为“独角兽”(the unicorn),代表苏格兰;左下角为蓝底金黄色的竖琴,代表爱尔兰共和国。底部的绿底中有玫瑰,代表英格兰,蓟代表苏格兰,韭菜代表威尔士,三叶草代表爱尔兰。尽管1937年南部爱尔兰宣布为独立共和国,1948年12月宣布脱离英联邦,1949年4月英国承认其完全独立,但英国国徽并没有为之改变。椭圆形盾的周围用法文写着一句格言“心怀邪念者可耻”(Honi soit qui mal ypense),下端悬挂着嘉德勋章,饰带上写着“上帝和我的权力”(DIEU ET MON DROIT),含义是“天有上帝,我有权利”。至于国徽上为何要用法文,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英国贵族上流社会广泛使用法语。
2.4 英国国旗
英国国旗官方名称为“the Union Flag”(联合旗帜),有时也称为“the Union Jack”。它是由蓝色背景和红色的“米”字构成,因此英国国旗也称为“米字旗”,代表了一个君主统治下的三个民族地区,即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英国国旗由三个民族的保护神组成,反映了英联合王国的发展过程。
英格兰国旗称为“圣乔治十字旗”(St.George’s Cross),即白地红色正十字旗;苏格兰国旗称为“圣安德鲁十字旗”(St.Andrew’s Cross),即蓝地白色交叉十字旗。爱尔兰王国的国旗称为“圣帕特里克十字旗”(St.Patrick’s Cross),即白地红色交叉十字旗。英国国旗综合了上述王国的国旗。当1603年詹姆斯一世(JamesⅠ)出任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共同国王时,1607年就把两个王国的国旗合二为一;1801年爱尔兰归于大不列颠后,在英国国旗上加上了爱尔兰的国旗,因此,联合王国国旗上的特殊标志和颜色讲述了三位圣徒的故事以及逐渐形成联合王国的三个古老民族各自的传说。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国旗上没有代表威尔士地区的形象,因为在设计国旗时,威尔士早已与英格兰合并了。乍看英国国旗上下没有分别,但仔细看还是有差别:靠近旗杆的两条红白双色米字斜条中的上部主要为白色,红色靠近下部,不可倒挂。此外,英国的一些殖民地与前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将米字旗放在国旗的左上角,以示与英国的关系。
2.5 英国宪法
英国是较早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国家之一,其政体是17世纪以后建立的,然而,却没有一部成文宪法。英国宪法(British Constitution)实际上是由历史上不同年代通过的一些宣言、法案以及历届议会的立法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议会法案(Acts of Parliament),即在历届议会上通过的法案,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包括1911年的《议会权力法案》(the Bill of Parliamentary Rights),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案》(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s Acts),1707年的《联合王国法案》(Union Act)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案》(Act of Habeas Corpus)等。英国宪法的基石是“议会至上”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highest authority of parliament),即法案一旦获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2.君主特权法(the Prerogative of the Crown),即国王或女王在政府中享有的权力法案,主要包括女王或国王任命和免除大臣和官员的权力,女王或国王签订条约的权力和女王或国王召集或解散议会的权力。
3.习惯法(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即根据传统形式的习惯法,主要包括女王或国王的权力由大臣们执行,女王或国王必须听从大臣的建议,大臣对议会的活动负责和议会和女王或国王必须遵守由议会通过的法案等。
4.公法(Common Law),是英国公共法,主要是根据历年法庭通过的决议而形成的法令。
5.议会特权法(Parliamentary Privilege),指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在议会辩论中享有完全的言论自由权等,主要包括1689年的《权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of1689);1701年《王位继承法》(Settlement Act)和1911年的《议会法》(Parliament Acts)等。
英国宪法始终遵循以下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上面所提到的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英国在历史上采用这种不成文的宪法制度有利于其统治的稳定性,因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时通过一个议会法案或制订一个“普遍接受”的新惯例法,对国民实施统治,并让上层执法者参照这个新法案处理与英国相关事宜。
2.6 英国女王
英国女王(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即英国女性君主,而男性君主称为国王(King)。通常,英国君主担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家元首、三军总司令、不列颠法院的首脑、英国国教最高教主和英国海外领地国家元首。
英国在历史上逐步确立了以议会为核心的君主立宪政体,英王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具有审判、统帅军队和宣战与讲和等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大都由内阁和议会来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完全服从内阁控制与安排,且大多属于礼仪性质。同样,现在英国的许多重大国家事项,如议会的召开、休会和解散等,都需女王亲自审批;有几项法案,如《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等,必须女王亲自批准,即所谓“御批”(the Royal Assessment);许多重要荣誉名衔也由她亲授,当然,其中部分事项是按首相的建议来办理。但以下几种名衔由女王自己决定人选:它们是嘉德勋章(the Order of the Garter)、花勋勋章(the Order of the Thistle)、功绩勋章(the Order of the Merit)以及皇家维多利亚勋章(the Royal Victorian Order)。
按照传统,英国女王邀请大选中获胜的政党首脑组成政府,处理国家具体事务。在国际上,女王有权对外宣战和讲和;正式承认外国国家和政府;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吞并或割让领土等。许多重要政府职务也由女王任命,包括部长、法官、外交官和英格兰教会主教。她还有权对法院判决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赦免,即“御赐大赦”(Royal Pardon)。
女王所需经费大约三分之二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如旅游部等;其余来自政府的拨款、兰开斯特公爵领地(Duchy of Lancaster)的收入和皇家地产的收入等。现在,英国执行的是“王室年俸”(Civil List)制度,王室年俸用于整个王室的公务开销,10年审核一次。据英国媒体报道,从2012年4月开始的新财年中,英国王室一财年的俸禄总额为3100万英镑。
2.7 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s)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也是英国政治的中心,由英王、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及众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议会”英文“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贤人(Witan)会议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人习俗惯例,创建了“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后来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随着时代的变更,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议会法》规定:任何一个提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通过下议院、上议院、最后由英王签发,因此,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英王领导下的议会制”(The Queen-in-Parliament)。通常人们所提到的议会,一般是指上议院和下议院。英王在法律制订方面,尽管没有任何成文法阻止其否决来自议院的提案,但从1707年至今,没有任何一个英王行使过否决权。会议通常是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又称“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举行;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2.8 英国上议院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the House of Lords)或上院(the Upper House),代表贵族利益,有世袭贵族和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组成,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政治咨询。上议院不定期召开会议,开会法定人数为三人,通过法案的有效人数为30人。上议院议长(Lord Speaker)由上议院大臣(Lord Chancellor)兼任,上院使用橡皮图章。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英联邦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拥有上议院席位。
英国上议院议员是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的。议员产生方式为世袭制、宗教制以及任命制。英国目前有792个上议院议员,其中世袭贵族(Hereditary Peers)不超过100个,其余700个上院议员都是非世袭贵族,或称“终身贵族”。“终身贵族”主要分为三类:①精神贵族(Lords Spiritual),即两名来自坎特伯雷(the Church of Canterbury)和约克教堂(the Church of York)的大主教和24名来自英格兰教堂(the Church of England)的主教;②司法贵族(Law Lords),包括英国的大法官及其他重要的法官22人;③一般终身贵族(People’s Peers),通常出自政治家、科学家、医生、律师、政府官员和教授等功勋卓著人士,因为他们的公共成就而被英国君主册封。
英国上议院制度始于14世纪,1544年正式使用“上议院”名称,1649年一度废止,1660年恢复。历史上的上议院权力一度高于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但自19世纪以来,其权利逐渐不及下议院。1911年制订的《议会法》(the Parliament Acts of1911)规定:上院在财政上没有否决权,在其他法案上虽有否决权,但否决两年后仍自动生效;1949年又制订法案把上院的两年期限改为一年。不仅如此,《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1999)要求,撤消贵族们在上议院的世袭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成员,以及留出92席给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
上议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和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领导各级地方法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负责审理贵族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2.9 英国下议院
英国下议院,又称“众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或“下院”(the Lower House),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英国政府的内阁成员绝大部分都来自下院。
英国下议院议员由选民按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目前共有650个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其中533名来自英格兰选举区,40名来自威尔士,59名来自苏格兰,18名来自北爱尔兰。议员享有一些特权,最为重要的是在议会中的言论自由权,但议会之外却没有这种特权。议员常常根据其主张又分属不同的党派,如保守党议员、工党议员等。根据宪法惯例规定:下院的职责主要是立法(或否决某项议案)、监督政府和财政;大选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英王任命执政党领袖为首相。
在下议院获得席位数仅次于执政党的政党,成为反对党(the Opposition Party)。反对党拼凑一套相当于政府各部大臣的班子组成“影子内阁”(the Shadow Cabinet)。下院人数比较固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40人;若不到法定人数,会议必须延期举行。每项法案需先后在下院、上院宣读三次才能通过,起决定作用的是下院。下院初读是形式;二读后两个主要政党力争本党全体议员出场,展开辩论;三读后议案付诸表决,或通过或否决。每项法案,须得到半数以上议员支持方能通过。
下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是议会的发言人兼会议主席。新议会选出后,由执政党提名并征得反对党同意,选出议长。议长是超党派的,不参加任何党派的辩论和表决,只是有权维持会场秩序,决定发言先后顺序,任命下院所属各委员会的委员,提出会议待解决的问题,推延会期等事宜。
2.10 英国议会大选
英国议会产生于13世纪,是西方国家议会的鼻祖。上院议员不通过选举产生,人数随英王的册封而变化。下院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全部改选。人们经常所说的大选,实际上是指下院议员的选举。
下院议员由大选选举产生,主要依据《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凡英国公民、英联邦国家或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年满18周岁或自选举登记公布日起12个月内将满18岁者,在没有法定丧失选举权的情况下,且居住在规定选举登记的选区内,均可以参加下议院的选举投票。投票人要参加议会选举必须在所在选区(a 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y)进行登记,并列名在选举登记(electoral register)之中。目前,全英国共分为650个选区(选区数量与下院议员人数相同),各选区的人数基本相等,每个选区约5万选民。英国大选实行单名选区制,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即“一人,一票,一价”(one man,one vote,one value);计票方法是使用简单多数制(first-past-the-post)的选举方法,在选区内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
英国实行两党制,保守党(the Conservative Party)和工党(the Labour Party)的地方机构选定本党候选人并协助进行选举。两大政党各有其长期占优势的“传统选区”(Safe Seats)。保守党的“传统选区”约占全国选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工党的“传统选区”约占三分之一。全国尚有约200个两党旗鼓相当的“边缘选区”(Edge Seats),这些选区在大选时是两党争夺的焦点。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
英国议会大选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但有时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大选。一旦政府的政策得不到议会的批准,或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a resolution of“no confidence”),政府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批准解散下院议会,重新进行大选。如果平时议员因故出现缺额,则随时进行补选(by-election);补选所用的选举方法与大选相同。国会议员每年基本薪酬约6.5万英镑,还可以根据额外兼任的职务获得薪酬。除薪酬外,议员每年还有1万~1.5万英镑的津贴,用于有关工作事宜,如议员办公室开支、邮费和往来国会的交通费等;来自伦敦以外的议员,还可以获得居住在伦敦的津贴补助。
2.11 英国政府
英国政府(British Government),又称“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是由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部分组成,称为“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政府行使执法权,议会负责立法,法院实施司法。但人们通常认为,首相、内阁和政府机构是英国的统治基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行政机制具体如下:
国家元首 Head of State
议会 Parliament
内阁大臣 Members of Cabinet
首相第一财政大臣兼文官大臣 Prime Minister and 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 and Civil Service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Foreign Affairs)
国防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fense
内政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Domestic Affairs(Home Secretary)
社会事务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ocial Services
环境事务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
教育科学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cience
贸易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工业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ustry
就业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能源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nergy
运输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ation
社会保险大臣 Minister for Social Security
农业、渔业和粮食大臣 Minister of 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od
大法官 Lord High Chancellor
枢密院长兼下院领袖 Lord President of the Privy Council and 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掌玺大臣 Lord Privy Seal and 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财政大臣 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
地方政府司法机构 Local Government Judiciary
2.12 英国政党
英国政府实行两党制(Two Party System)。两党制最初出现在17世纪,到1679年詹姆斯二世(JamesⅡ)执政时形成了支持国王的“托利党”(the Tories或the Tory Party)和反对国王的“辉格党”(the Whigs或the Whig Party)。“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原意是“掠夺和杀害英国商人的不法分子”,但它逐渐开始指代“保皇派”,主张加强王权,要求重建罗马天主教,行使王族专制;“辉格”(Whig)一词起源于苏格兰语,用来辱骂清教反叛者,主张加强议会的权力,削弱王权,特别是在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世纪中期,辉格党改为“自由党”(the Liberal Party),二战后解体。托利党执政时间很长,19世纪中期改为“保守党”并吸收了“自由党”的一些党员。
目前最有影响的两党是保守党(the Conservative Party)和工党(the Labor Party)。在议会开会时,保守党坐在右边,工党坐在左边,因此保守党又叫“右翼党”(the Right),工党又称“左翼党”(the Left)。保守党代表英国垄断资本家、大地主和贵族的利益,议员近一半是大资本家,党员的人数约为200万。保守党现行的对内政策是:反对社会巨大变革,支持私人企业,减少政府干预,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加强法律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对外政策是:加强同欧共体和北大西洋组织的联系。工党成立于1900年,原名是“劳工代表委员会”(the Labour Representation Committee),1906年改名为工党,1922年取代自由党而成为第二大党。由于大约三分之一的工党议员来自劳动工人,因此,标榜自己是“社会主义”(Socialism),对内主张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国有化,强调社会福利;对外强调英国“民族利益”,曾一度主张退出欧共体,反对依靠美国。每当英国面临严重经济危机或工人运动高涨,垄断资产阶级常把工党推上台,但本质上,工党政策和保守党政策并无多大区别。
由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the Social Democratic Party)组成的联盟党(the Alliance Party)势力不断壮大,成为英国第三大党。自由党前身是1679年成立的辉格党,1839年改为“自由党”,代表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主张教育、选举和税制改革,减少上议院的权力。联盟党曾试图打破保守党和工党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但由于内部党员观点不同、立场不协调,仍很难与上述两党抗衡。
2.13 英国首相
英国首相(Prime Minister)是英国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最主要的成员和政府首脑,是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但不是国家首脑。现任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 William Donald Cameron),属于保守党,是英国自1812年以来最年轻的首相。
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大选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英王任命执政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负责组阁。首相向英王推荐两院中本党议员为各部大臣,组成本党内阁,必要时可组成两党或多党联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英国首相拥有广泛权力,如作为议会多数党领袖能操纵议会,有权建议英王解散议会,宣布重新大选。其他重要权利还有: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权、向英王提出任命内阁成员和其他部长名单、主持内阁会议,决定内阁议事日程等,并掌握着三军的总指挥权,有宣战权等。实际上,英国首相权力比美国总统权力都大,因为前者有任命权,而后者只有提名权。
2.14 英国内阁
英国内阁(The Cabinet)为英国政府的领导核心,是由政府和重要部门的大臣组成。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参加内阁的成员除了首相外,通常还包括外交、国防、财政和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以及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主管地区事务的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一般情况下,内阁会议之前,首相通常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亲近大臣开会讨论,称“小内阁”或“内内阁”。英国所有重要政策都是由内阁制定和实施的,国会通过的各种法案绝大部分都由内阁提出,并由内阁解释;内阁控制着议会下院召开会议的时间和立法程序,并直接指挥和控制英国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权力机关。
英国内阁实际上是由执政党高级领导人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是由中世纪英国国王顾问机构——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中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的。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
2.15 英国“战时内阁”
英国“战时内阁”(War Cabinet)是大战期间英国最高军政领导机构,通常是由英国执政党少数当权人物组成的,目的是掌握一切大权以便集中全力进行战争。有时,“战时内阁”是由两党,或三党联合而成,故又称为“联合内阁”(the Coalition Cabinet)或“国民内阁”(the National Cabinet)。
1916年12月,为了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保守党联合自由党和工党组成了“战时内阁”;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时任英国首相的亚瑟·张伯伦(Arthur Chamberlain,1869~1940)在9月4日成立了“战时内阁”,讨论和解决战争重大问题,包括确定战略方针、组织战时经济、动员人力和资源等,但并不具体干涉军事行动;一切军事行动还是由英国参谋长委员会负责,只是遇有较大问题或意见分歧时,才召开战时内阁的国防委员会会议讨论。这次内阁组成人员有首相、国防大臣、海军大臣、陆军大臣、空军大臣、外交大臣、财政大臣、掌玺大臣、不管大臣、自治领事务大臣、内政大臣等11人;每天举行会议,通常还有三军参谋长等列席。1940年5月10日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1874~1965)接替张伯伦出任首相,将“战时内阁”成员改为5人,分别是首相兼国防大臣、枢密院长、掌玺大臣、外交大臣、不管大臣,后来又增加了飞机生产大臣和劳工与兵役大臣。
英国与阿根廷1982年4月因马尔维纳斯群岛(Malvinas Island,英国又称“福克兰群岛”,the Falkland Islands)的归属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时任首相的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Hilda Thatcher,1925~2013)下令成立“战时内阁”,该内阁包括首相和内政、外交、国防、财政四个大臣以及五名顾问。2001年3月时任英国首相的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也成立了“战时内阁”,专门处理对阿富汗军事行动和相关事宜。这次“战时内阁”主要组成人员有副首相、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内政大臣、财政大臣、英军国防参谋长等。
2.16 英国“影子内阁”
“影子内阁”(Shadow Cabinet),又称“在野内阁”(the Cabinet-Not-in-Office)或“预备内阁”(Preparatory Cabinet),是指“在野党”(the Party-Not-in-Office)为争夺政权,在议会党派内部按照内阁组成形式所组成的一个班子,目的是为将来上台执政作准备。一般来说,“影子内阁”接受政府补助,其成员都是有薪水的。议会在进行政策辩论时,“影子内阁”中的各部“大臣”(Shadow Ministers)分别就各自相关的部门和事宜发表意见或看法,对现任内阁政策进行抨击,提出自己的观点。
1907年英国保守党首先设立“影子内阁”,以后凡在大选中失败的第二大政党正式成为反对党后,进而组成“影子内阁”,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影子内阁”的存在给现任内阁及成员施加了多种无形或有形压力,时刻提醒他们要面临倒台的命运,并最终取而代之。目前工党是在野党,“影子内阁”阁首为埃德·米利班德(Ed Miliband),“内阁”成员有其哥哥戴维·米利班德(David Wright Miliband)等人组成。
2.17 英国法院
英国法院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具体责任和范围如下:
1.郡法院(County Courts):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如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2.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s):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职权主要为进行简易审判和起诉预审。
3.刑事法院,也译“皇家法院”(Crown Court):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这是全国性法院,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但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如果对刑事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的刑事上诉庭。
4.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建立于1873年,是由平衡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该法院下设三庭,分别是①王座庭(the Crown Court),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the Chancery Division),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the Family Division),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议院。
5.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建立于1966年,由原来的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分为民事上诉庭(the Civil Division)和刑事上诉庭(the Criminal Division)。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上诉庭审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开庭审理。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再上诉至上议院。
6.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为最高审级法院。只审理内容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常设上诉议员行使,但不阅案卷,只听取双方律师陈述,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作出。
上述介绍的主要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院体系,苏格兰还另外有其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审级仍为英国上议院。
2.18 英国法官
不论专职还是业余,英国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
1.非职业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es)为兼职、不领取薪水的法官,通常是地方知名治安官。
2.治安法官(Magistrates)或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s)是全职、领取薪水并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的律师及有7年经验的不出庭律师担任。
3.地方首席法官(Recorders)是皇家法院的兼职法官,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4.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审理皇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s)审理高等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皇家法院受理的严重刑事案件,他们经大法官推荐由国王任命。
6.上诉法院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任职于上诉法院,也经大法官推荐由首相任命。上诉法院民事分庭的庭长叫民事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刑事分庭的庭长叫刑事主事官(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案件的审理由3人组成。
7.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任职于上议院,是最有权威的法官。裁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19 英国陪审制度
世界陪审制度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公民陪审法庭基础上形成的一项诉讼制度;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由英国传到世界各地。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力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陪审制度。因此,英国可以说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英国陪审制度,又称“英国陪审团制度”,是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其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提供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同时赋有监督的权利。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
担任陪审员是一项法定义务,也被公民视为一项权利。大法官负责召集陪审员到王室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履行义务,决定参加庭审的时间及参加人数。召集必须以书面形式经邮递送达或专人送达,同时附加宪法、法律关于陪审资格及义务条款的说明。
民事或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可作出一般或专门裁定;刑事案件应裁定有罪或无罪,民事案件应裁定原告损失赔偿额或评估争议额。如遇刑事案件的特别因素,法庭必须以特别发现为由指示陪审团作出一般裁定。专门裁定的核查属特别权利,不属陪审团的法定义务。原则上,陪审团所作的裁定必须是一致通过。陪审团宣读裁定时,陪审员必须全部在场,特别是被告必须在场。民事案件的陪审团,作出裁定并且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即可予以解散。
到庭的陪审员有权得到补偿,其标准由首席大法官参照相关规定指定,标准须经文官部长同意。补偿包括差旅费和食宿费,陪审员实报实销乘火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费用;损失补助,除差旅和食宿外其他因出庭造成的开支,应出庭而不得或少得的收入以及按《社会工作法》应享有的收益。
2.20 英国军队
陆军(Army) 海军(Navy) 空军(Air Force)
元帅 Field-Marshal Admiral of the Fleet Marshal of the RAF
上将 General Admiral Air Chief Marshal
中将 Lieutenant-General Vice-Admiral Air Marshal
少将 Major-General Rear-Admiral Air Vice Marshal
准将 Brigadier Commodore Air Commodore
上校 Colonel Captain Group Captain
中校 Lieutenant-Colonel Commander Wing Commander
少校 Major Lieutenant-Commander Squadron Leader
上尉 Captain Sub-Lieutenant Flight Lieutenant
中尉 Lieutenant Lieutenant Flying Officer
少尉 Second Lieutenant Acting Sub-Lieutenant Pilot Officer
准尉 Warrant Officer Warrant Officer Warrant Officer
上士 Staff-Sergeant Chief Petty Office
中士 Sergeant Petty Officer First Class
下士 Corporal Petty Officer Second Class
一等兵 Lance-Corporal Leading Seaman Senior Aircraftman
二等兵 Private Able Seaman Leading Aircraftman
新兵 Recruit Ordinary Seaman Aircraftman
2.21 英国警察
英国没有统一的警察部队,只是按照不同区域设置警察队伍,如伦敦地区警务由大都市警察部队(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又译为伦敦警察厅、首都警务处、伦敦警务处、伦敦警视厅等)和金融城警察部队(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负责管理。英国有4支特别警察队伍,分别是大不列颠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国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然而,这些特别警察享有的权力非常有限。如果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来分,英国警察可分为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三种类型,其中正规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是指享有警务人员全部权力的警察;志愿警察(Special Constable)是指志愿做警察,但拥有全职工作,只是业余时间义务执行警务,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并领取一笔补助金;社区服务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也是全职警察,只享有正规警察的部分权力,负责维护社区安全和阻止反社会行为。英国警察彼此相互独立,在执行合作事务中鼎力相助。
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的建立,标志着现代警察制度在英国的最终确立,英国也成为当前警学界公认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英国警察据说是由国王威廉四世(King WilliamⅣ,1830~1837年在位)的首相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成立的,因此英国警察又被诙谐地称为“波皮”(Bobby)或“皮尔”(Peeler)。英国警察的另一个绰号是“copper”,它来自于俚语“cop”,意思是“逮捕”。英国警察按警衔可分9级,分别是: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副警察局长(Deputy Chief Constable)、助理警察局长(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高级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司(Superintendent)、高级督察(Chief Inspector)、督察(Inspector)、警长(Sergeant)和警员(Constable)。伦敦大都市警察厅的警衔设置与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最高级别警衔为警察总监(Commissioner),由高到低依次为副警察总监(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总监(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总监(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总警司(Commander)等。
英国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地方警察机构最高层由警察局长、联席会议、财务机构组成一个相对制约的体系;内部机构主要由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文职警察)、指挥部、行动部、刑事犯罪调查部及社区部等组成,实行的制度是以警长为首要负责人、以警官为工作人员的警事管理体制。英国警察一般不持枪执勤,但配备警棍,任务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沿街巡逻、指挥交通和处理日常事务等,也包括制止和侦查犯罪等活动,如刑事侦察部专门负责刑事侦察事务;反诈骗队是专门负责破获公司诈骗案的一个部门;扫黄队为取缔淫秽物品的警察缉捕队。“有事找警察”是英国人的习惯思维,也说明了英国警察的重要作用。
2.22 英国秘密情报局
英国秘密情报局(The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SIS),统称为“军情六处”,代号MI6(Military Intelligence6),是世界上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收集外国情报的机构。与美国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ederal Security Service)和以色列摩萨德(Mossad)一起,并称为“世界四大情报组织”。
军情六处创建于1909年,当时的名称为“英国秘密情报局外国情报处”(the Foreign Section of the Secret Service Bureau),第一任处长为英国“情报之父”的曼斯菲尔德·卡明(George Mansfield Smith-Cumming)。1994年军情六处的地位及收集海外情报的职责才被英国情报机构法案(Intelligence Services Act,ISA)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下来。法案明确规定军情六处履行三大职责:一是捍卫国家安全,尤其为政府国防和外交政策服务;二是捍卫国家的经济利益;三是为严重犯罪的预防和侦查提供支持。
军情六处的宗旨是为英国提供全球秘密情报,为捍卫和巩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收集国外秘密情报和在海外执行秘密任务。在获取情报的手段和方法上,军情六处主要通过人力和技术资源收集秘密情报。军情六处与英国另外两大情报安全机构——政府通讯总部(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Headquarters)和安全局(Security Service),即中情五处(MI5)紧密合作;还与英国军队、国防部(the Ministry of Defence)、外交部、内政部(the Home Office)、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evenue and Customs)等其他英国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军情六处员工的福利包括退休金、卫生保健、25天的年假和10天半的公共假期。机构还为员工提供家庭福利,比如丰厚的生育金和抚养金,以及孩子假期娱乐补助等。此外,员工还可享受无息贷款等优惠。
2.23 英联邦国家
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Nations),原名为“英帝国”或“大英帝国”(the British Empire),是由英国和其殖民地、附属国(dependencies)、自治领(dominions)和其他一些独立的国家组成。目前一般所说的“英联邦”实质上是英国用以维持它对其他成员国的控制和影响的一个组织。
1877年英国政府召开了第一次殖民会议(The First Colonial Conference),1907年改名为“帝国会议”(Imperial Conferences)。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国力开始衰落,各殖民地纷纷要求独立,英殖民帝国开始解体,1926年英国与其4个自治领,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组成联合体。1931年英国议会迫于当时的形式,通过了《威斯敏斯特法案》(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承认白人移民的殖民地可以成为自治领(the self-governing Dominions),创立了“不列颠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要求其成员国基于共同的历史背景彼此独立,维持自由平等的关系。1944年帝国会议改名为“英联邦总理会议”(Commonwealth Prime Ministers’Conference)。1949年,“不列颠联邦”改为“国家联邦”或“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沿用至今。
1964年“英联邦”成立了“英联邦秘书处”(the Commonwealth Secretariat),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总部设在伦敦。1971年开始举行“英联邦首脑会议”(Commonwealth Heads of Government Meeting)。2012年12月,54个英联邦国家政府首脑签字通过了《英联邦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Commonwealth),阐释了54个联邦成员在民主(democracy)、人权(human rights)、国际和平与安全(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忍让(tolerance)、尊重和理解(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言论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权利分制(separation of powers)、法治(rule of law)、善治(good governance)、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保护环境(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医疗保健(access to health)、教育(education)、食物和住房(food and shelter)、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英联邦青年人的重要性(importance of young people in the Commonwealth)、小国家需求满足(recognition of the needs of the small states)、弱国家需求满足(recognition of the needs of the vulnerable states)以及社会作用(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等16个方面的核心价值观和共同原则,旨在维护联邦成员间的紧密联系、维持英国在联邦的影响力。2013年3月11日晚,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批准了这个宪章,并称之为“英联邦发展与革新历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represent asignificant milestone as the commonwealth continues its journey of development and renewal)。
英联邦是一种国际合作,因为在这些国家中英语或作为母语,或作为官方语言,或作为第二通用语言;各成员国的生活习性、宗教信仰、经济文化等都与英国保持各种各样的联系。除了实行君主制、共和制或总统制的成员国,伊丽莎白二世是其他所有成员国的女王,总督代表她驻在除英国之外的这些成员国。当然,英国女王只是象征性元首,并根据相关成员国政府的推荐任命总督;成员国之间互派高级专员,但不是大使,为外交代表。自成立以来,英联邦促进了来自不同成员国中的种族、文化和环境等之间的协作,提升了成员国在许多领域进行商讨和合作,如贸易、金融、国防、教育、技术、科研、法律、医药和农业等。然而,英联邦百年内数次易名反映了大英帝国由盛到衰的变化过程,一些国家如爱尔兰、南非和巴基斯坦分别于1949年、1961年和1972年退出。这种现象说明,英帝国的势力自身日趋消解,也难以支助他国的发展。
2.24 英国历代王朝
英国君主可追源溯本至盎格鲁-撒克逊人时期,但提及古代血统,则以古苏格兰君主为准。由于多个英格兰王国在第一次维京时期(Viking Age)中渐渐消亡,威塞克斯(Wessex),又称“西撒克逊”(West Saxons)于公元九世纪成功统领了英格兰所有王国,公元十世纪,英格兰正式统一成为单一的王国。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JamesⅥ)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这样,英格兰国王及苏格兰国王合并为一位君主,詹姆士六世又被称为“詹姆士一世”;1707年两个王国合并为大不列颠王国。如果从“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算起,英国经历的王朝如下:
诺曼底王朝(House of Normandy,1066~1154):历经4位国王。
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1154~1399):历经8位国王。
兰开斯特王朝(House of Lancaster,1399~1461):历经3位国王。
约克王朝(House of York,1461~1485):历经3位国王。
都铎王朝(House of Tudor,1485~1603):3位国王和2位女王。
斯图亚特王朝(House of Stuart,1603~1714):历经5位国王,2位女王和2位护国主。
汉诺威王朝(House of Hanover,1714~1901):历经5位国王和1位女王。
萨克斯-柯柏克王朝(House of Saxe-Coburg,1901~1910):只有1位国王。
温莎王朝(House of Windsor,1910年至今):历经3位国王和1位女王。
2.25 英国历史上的女王
英国君主世袭制(British Hereditary Monarchy)是一种古老的制度,从有详细文字记载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Anglo-Saxon Period)算起,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位君主的儿子有优先继承王位的权利,儿子之中,长子继承权优于他人;如君主无男嗣,女儿也可继位;女儿之中,长女继承权优于她人;君主若无儿女,王室里血缘关系最近者为继承人。英国王位没有空位期,一代君主去世或退位之后,被确定的继承人即成为新国君。
由于英国国君世袭制过程中男子继承权优于女子,16世纪以前未曾有过女王,因此英国历史上绝大多数君主是男子,女王只占少数。英国有史以来独立行使职权的女王仅有六人,她们是:
玛丽一世(MaryⅠ):亨利八世之女(1553~1558年在位)。
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Ⅰ):亨利八世之女(1558~1603年在位)。
玛丽二世(MaryⅡ):詹姆士二世之长女(1689~1694年在位)。
安(Anne):詹姆士二世之次女(1702~1714年在位)。
维多利亚(Victoria):乔治三世之孙女(1837~1901年在位)。
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Ⅱ):乔治六世之长女(1952年至今在位)。
2.26 英国女王宫殿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共有五处住所,其中巴莫拉尔宫(Balmoral Palace)和桑德林海姆宫(Sandringham House)属女王私有;另外三处为官方宫殿,即白金汉宫(Buckingham Palace)、温莎城堡(Windsor Castle)和“圣十字架宫”,又称“霍利鲁德豪斯”(the Palace of Holyrood House),属于英国政府,女王去世后由下任国王或女王使用。当女王在她的某一处住所时,这个住所前便会升起“王旗”(the Royal Family Crest)。
巴莫拉尔宫位于苏格兰中部,是1855年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及其丈夫艾伯特亲王(Prince Albert)建造的,目前是伊丽莎白二世五处住所中历史最短的一处。桑德林海姆宫位于英格兰东部诺福克郡(Norfolk),为爱德华七世(EdwardⅦ)1861年购买。
白金汉宫是1702年由白金汉公爵(Duke of Buckingham)出资修建,1761年被乔治三世(King GeorgeⅢ)以2.8万英镑的价格为其妻买下,1825年经著名建筑师约翰·纳什(John Nash,1725~1835)加以改造而成。从1837年起,英国历代君主都住在这里。白金汉宫共有房屋600多间,其中大部分被用作办公室和官方娱乐招待场所。宫前的御林卫士(the Household Cavalry and the Foot Guards),无论女王是否在家,也无论隆冬还是盛夏,均穿红上衣,戴黑熊皮帽,肃然而立,给王宫添了不少生机。卫士换岗的仪式更是吸引观众的活动。
温莎城堡,又译温莎宫,位于泰晤士河附近,原是监狱,已有900多年的历史,是女王五处住所中历史最悠久的。这里183米长的大走廊(The Grand Corridor)非常有名。
圣十字架宫位于苏格兰的爱丁堡,1603年前是苏格兰国王的王宫,17世纪加以扩建、改建成为英国国王的行宫。每年夏天,英国女王或王室成员均来此小住一周。宫中有个画廊,悬挂着历史上历代君主的111幅肖像,是17世纪末叶一位丹麦人在三年时间内完成的。
女王不需为她的三处官邸交税,但要为她的两处私人住宅向当地政府纳税。
2.27 唐宁街10号
唐宁街10号(10Downing Street)位于威斯敏斯特区白厅旁的唐宁街,是英国首相的官邸,也是英国政府的中枢和政治权力核心。
唐宁街的策划与建造始于乔治·唐宁爵士(Sir George Downing,1st Baronet,1632~1689),街名也是以他的姓氏来命名的。唐宁本人是一位军人和外交家,先后为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和英王查理二世(CharlesⅡ)效力,而后者将这块土地赏给了他,于是建造了唐宁街。后来,到乔治二世(GeorgeⅡ)执政期间,又将唐宁街上的房子以及俯瞰英国皇家卫队的房子赠送给罗伯特·沃伯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沃伯尔当时是英王的第一财政大臣,实际上也发挥着第一首相的作用,但他不愿把唐宁街地产作为私人礼物,要求英王允许他和其继任者都能使用,得到了英王的同意,所以,作为公共财产保留了下来。直到今天,唐宁街10号一直是英国首相们的官邸;门旁的邮箱上还留着当时镌刻的“第一财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字样。
唐宁街10号内有不同的会议室和晚宴厅,主要有以下建筑特征:①黑色正门(The Black Door):建于1760年代,门前有一盏吊灯,门上又加有一个有名的狮子头叩门环和白色阿拉伯数字“10”。②内阁会议室(The Cabinet Room):自1856年起,内阁会议都在这里举行,当时称为“会议室”(Council Chamber)。③石制大楼梯(The Staircase):石制楼梯依时序挂满了历任首相的肖像,但并不包括现任首相的肖像。④白色起居室(The White Room):白色起居室以白色为主调,曾是沃波尔夫人(Lady Walpole)的起居室,也是丘吉尔夫人(Lady Churchill)最喜爱的房间。⑤赤土厅(The Terracotta Room):以赤土色为主调,最初被沃波尔爵士用作饭厅,现今则用作招待国宴的宾客。⑥柱厅(The Pillared Room):用作举行签约仪式一类的官方活动。⑦小饭厅(The Small Dining Room):原本被称为“早餐房”,通往国宴厅,1826年进行改装后,成为了小饭厅。⑧国宴厅(The State Dining Room):用作招待国宾,并有不少名贵的银器。
唐宁街10号是英国首相的象征,也是一座极具历史价值的地标。前首相撒切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曾说过,唐宁街10号已经成为“全国遗产中最珍贵的珠宝”(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jewels in the national heritage)。此外,唐宁街10号还收藏了不少珍贵的雕塑、名画和文物,大部分均由政府艺术收藏委员会(Government Art Collection)负责挑选和更换藏品。所展出的藏品不一定具古典风格,也可以是现代前卫作品,原则在于这些藏品能够代表英国的艺术水平。
2.28 威廉一世
威廉一世(King WilliamⅠ,1028~1087)曾任诺曼底公爵、英格兰国王,史称“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1035年,诺曼底公爵罗伯特一世(RobertⅠ)在去耶路撒冷朝圣的归途中去世,由于没有婚生子女,他的唯一私生子威廉被立为诺曼底公爵,成了英格兰第一位诺曼人国王。威廉8岁时继承父亲的公爵位,15岁时被封骑士,开始在领地执政,1046~1055年间多次平息贵族的叛乱,1066年向英格兰开战,同年的圣诞节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Westminster Abbey)加冕,成为英格兰国王,史称为“威廉一世”。
作为一个外来政权,威廉在即位初期遭到英格兰人的坚强抵抗,但他在残酷镇压各地反抗的同时,也铲除了地方力量,并于1171年基本平息了各地的叛乱,为实行集权统治做好了准备。威廉下令没收英格兰贵族地产,将七分之一的财产留给自己,其余都分封给随他而来的诺曼贵族。他仿照诺曼底公国的制度改组了英格兰中央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抵制了来自罗马教皇的压力,继续保留了对英格兰各主教的任命权。在他强有力的领导下,英格兰成为当时西欧国家中最强大的王权国家。
威廉一世的统治使英国自罗马帝国时代以来,再次卷入到欧洲中心地区复杂的关系之中,他对英国的征服,客观上促使了英格兰文化同法国文化融合,使英法文化合为一体,使英语发生了巨大改变,大量新词汇加入到英语中。另外,他把许多新事物带入了相对封闭的英国,其中包括当时先进的封建主义制度和管理体制,使英国政府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政府。当然,威廉一世也是一个有争议的人物,但他的作为毫无疑问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并导致了一个新时代的诞生,是英国历史上的一大转折。
2.29 伊丽莎白一世
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Ⅰ,1533~1603)是都铎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后一位君主;既是英格兰与爱尔兰的女王(1558~1603年在位),又是名义上的法国女王。
伊丽莎白一世是英王亨利八世(HenryⅧ)和其第二任妻子安妮·博林(Anne Boleyn)的女儿。1558年11月她的同父异母的姐姐玛丽一世(MaryⅠ)去世,她继承王位,并于1559年1月在威斯敏斯特教堂正式加冕为英格兰女王,1603年3月在里士满王宫(Richmond Palace)去世。由于终身未嫁,她也被称为“童贞女王”(The Virgin Queen),去世后被安葬在威斯敏斯特教堂的右面,而左面是被她处死的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的陵墓。
为了巩固统治,缓和国内外的压力,伊丽莎白一世采取了对天主教和新教兼容的政策,稳定了其政治基础,成功保持了英格兰的统一。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统治后,她使英格兰成为欧洲最强大和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原因在于她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保护和发展本国毛纺织业和其他新兴工场手工业;鼓励造船和航海业,支持建立各类海外贸易公司,扩大英国的海外市场。在她统治期间,英国出现了很多航海家,包括弗朗西斯·德雷克(Sir Francis Drake,约1545~1596)、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约1552~1618)和汉弗莱·吉尔伯特(Sir Humphrey Gilbert,约1539~1583)等。由此,英国国力日渐强盛,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北美洲都建立了英国殖民地。
不仅如此,伊丽莎白一世在其统治期间,实行开明宽容的政策使英国文学艺术得到了大力发展,人文主义得到了广泛传播。英国诗歌、散文、戏剧空前繁荣,其中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和培根(Francis Bacon)就是最杰出的代表。这一时期是英国文艺复兴的鼎盛时期,在文学史上被称为“伊丽莎白时代”(Elizabeth Age),也称为“黄金时代”(the Golden Age)。伊丽莎白一世和她的父亲亨利八世一样,自己也从事写作和翻译,且为人谨慎,其座右铭为“我观看,而且我沉默”(video et taceo)。
伊丽莎白一世被普遍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君主之一。在她统治期间,英国专制王权得到巩固,经济上繁荣昌盛,文学上璀璨辉煌,军事上一跃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海军强国。这些发展和成就在英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30 维多利亚女王
维多利亚女王(Alexandrina Victoria,1819~1901)是爱德华王子(The Prince Edward,Duke of Kent and Strathearn)之女,英国汉诺威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也是第一个以“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印度女皇”名号称呼的英国君主;1837年6月继位,1838年6月在威斯敏斯特教堂举行加冕仪式,1876年5月加冕为印度女皇,1901年1月去世,是英国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君主,在位时间长达64年。维多利亚时期是大英帝国对外领土扩张最辉煌的时期,英国迅速地向外扩张,建立了庞大的殖民地,被称为“日不落帝国”(the Empire on which the Sun never Sets)。
维多利亚女王与其表弟萨克森-科堡与哥达的阿尔伯特亲王(Prince Albert of Saxe-Coburg and Gotha)1840年2月10日举行婚礼,婚后共育有九个孩子。她在位期间,大英帝国极度扩张,达到空前的繁盛。英国虽是君主立宪制度,但维多利亚女王对大臣们的影响力依然很大。直至今天,世界上许多河流、湖泊、沙漠、瀑布、城市、港口、街道、公园、学校、建筑物等都是以维多利亚命名的,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加拿大维多利亚市、新加坡维多利亚纪念馆、香港维多利亚港和维多利亚公园、塞舌尔群岛首都维多利亚、非洲最大湖泊维多利亚湖等。由于经济和工业的不断发展,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人逐渐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生活便利,伦敦污水排放系统、街头出现的白炽灯和免费教育等都是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时实现的。
在文化和科学方面,世界闻名的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和英国博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都是维多利亚时代的风云人物。为了展示英国的昌盛和强大,第一届“万国工业博览会”(The Great Exhibition of the Works of Industry of All Nations),“世界博览会”(the World Exposition)的前身,于1851年在伦敦开幕,成为当时的举世盛事。1840年维多利亚女王结婚时穿上了一袭由漂亮的中国锦缎制作而成的白色礼服,并配上白色头纱,从头到脚的纯白色惊艳了全场。她的这一惊人之举在令人惊艳之余,迅速成为一大风尚并广泛流传,称为“维多利亚女王的婚纱”(Queen Victoria’s Wedding Dress)。西方婚礼上新娘身穿白色结婚礼服也逐渐成了流传至今的传统习俗,因为白色婚纱代表内心的纯洁和孩童般的天真无邪,也演变为童贞的象征。
2.31 爱德华八世
爱德华八世(King EdwardⅧ,1894~1972)是英国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大伯,为英国和英联邦各自治领国王,印度皇帝,也是温莎王朝的第二位国王。在位时间不足一年,为了和一个已婚妇人结婚并自愿退位,留下了“不爱江山爱美人”(Abdication for Love)的美名,也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愿退位的君主。
爱德华八世是乔治五世(King GeorgeⅤ)和玛丽王后(Queen Mary)的长子,乔治六世的同母哥哥。1928年,认识了沃丽斯·辛普森(Wallis Simpson,1896~1986)。当时,辛普森夫人已两度结婚,第一任丈夫是美国海军飞行员指挥官斯宾莎(Earl Winfield Spencer),当时的现任丈夫是辛普森(Ernest Aldrich Simpson)。爱德华的父母均不肯接受辛普森夫人,英国国教教会也表示反对,然而爱德华本人不为这些事所影响。1936年1月乔治五世驾崩,爱德华八世继承了王位。在他作为国王的数月之中,他的婚姻问题引发了英国的宪政危机,英国政府、自治领政府、人民和教会均反对他迎娶辛普森夫人,为此,他选择了退位。导致爱德华八世退位的真正原因不是沃丽斯两次离异,而是因为她是纳粹德国狂热的支持者。当时正值二战前夕,德国法西斯向世界挑起了战争,英国参与了同法国、美国联合战斗的同盟。如果在这个时候英王娶了一位支持德国纳粹的女人为妻,英国王室和英国政府根本无法面对其他同盟国甚至本国国民。为爱无法自拔的爱德华八世宁愿选择放弃王位。
1936年12月10日在其三位兄弟,约克公爵(Prince Albert,Duke of York)、格洛斯特公爵(Prince Henry,Duke of Gloucester)、肯特公爵(Prince George,Duke of Kent)见证下,爱德华八世签署了15份给予各自治领的退位文件;12月11日国会批准《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法案》(His Majesty’s Declaration of Abdication Act1936),他正式退位。退位后,其头衔由国王爱德华八世成为作为王储时期的爱德华王子(Prince Edward);1937年5月他弟弟乔治六世特意为他创建了一个新名衔,称为“温莎公爵”(Duke of Windsor);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作为英国军事代表常驻法国,后到巴哈马国(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担任总督,战后退休度过余生。
2.32 乔治六世
乔治六世(GeorgeⅥ,1895~1952),全名艾伯特·弗雷德里克·亚瑟·乔治·温莎(Albert Frederick Arthur George Windsor),英国国王,退位的爱德华八世的弟弟,也是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父亲。乔治六世由于长期吸烟患有严重的肺癌,于1952年2月6日在睡梦中去世,遗体安葬在温莎城堡。
乔治六世是乔治五世和玛丽王后的第二个儿子,虽然出身王室,但他的父母基本上没时间悉心照料他。缺少母爱的成长环境给他的童年蒙上了一层阴影。5岁以前的乔治说话和其他小朋友一样的流利自然,但在1900年5岁生日的那天,他的生活开始发生巨大变化。在家庭教师的强迫下,自小左撇子的他不得不改用右手写字;也是从那时起,他开始患上口吃,久而久之,口吃越来越明显。后来虽遍访名医,然而全部无效,他的口吃变得更加严重。直到遇到澳大利亚裔语言矫正专家莱纳尔·罗格(Lionel George Logue),这种症状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他的另一个苦恼是遗传了其父亲乔治五世的罗圈腿,不得不每天花上好几个小时通过夹板进行治疗。由于年龄较小,加之夹板又紧又重,他经常疼得直哭,专门负责每天晚上给他套上腿夹的男仆都于心不忍。幼儿和成长时期的乔治一直都忍受着极大的痛苦,培养了他的坚毅性格。1909年他被送到海军当学员,并在其后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最大的海战——日德兰海战(Battle of Jutland);1920年被受封约克公爵,开始代表国王处理一些公务;1921年遇到了伊丽莎白·鲍斯·莱昂(Elizabeth Bowes-Lyon),1923年在多次被拒后终于与莱昂结婚。由于不太可能继承王位,夫妇俩人在相对正常的环境中将两个女儿伊丽莎白和玛格丽特抚养成人。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这一家人宁静和谐的生活。由于爱德华八世尚无子嗣,他的退位以猝不及防之势将乔治推上了英国政治的前台。当得知兄长最终决定为了婚姻问题而退位且自己将继承王位时,他十分不愉快。对于英国王室来说,爱德华八世为了辛普森夫人而放弃王位的选择极大地损坏了王室的形象,使英国普通民众开始怀疑君主制存在的必要性,也导致了各英联邦成员国对英国王室的质疑。在这种环境下,于1937年5月12日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登基,改名为乔治六世。登位之初,他自感责任重大,有意加大王室与平民的接触,重树人民对英国王室的信心。通过其上述努力,英国王室的形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提高了英国王室的威望。为了寻找盟国的支持,乔治六世开始出访法国和美国,并与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建立良好的关系。在德国轰炸伦敦的恐怖岁月里,他要求所有王室都留在伦敦的白金汉宫,与人民一起抗战。可以说,乔治六世受命于危难之时,既成功地化解了王室危机,又在其后的战争中表现出色,最终得到了人民的赞许。
乔治六世的身体一向不好,而口吃和王室的重担又使他面临长期的精神压力,因此,他一直用抽烟来缓解压力,后来嗜烟如命。1951年,他被确诊为肺癌,虽经多次手术,但回天乏术,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场合是在伦敦机场欢送出访非洲的长女伊丽莎白。乔治六世一生坎坷,但都依靠其坚强的毅力予以克服。虽然他没有创造出像他前辈那样的丰功伟绩,但他平淡的一生却有着许多不平凡之处,为英国皇室和民众树立了自强不息的榜样。
2.33 伊丽莎白二世
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Ⅱ),全名为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1926年4月21日出生在伦敦,现任英国君主,是英国、英联邦及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领。
伊丽莎白二世是乔治六世(GeorgeⅥ)和伊丽莎白王后(Queen Elizabeth)的长女,1936年伊丽莎白的伯父爱德华八世退位,她的父亲继位为国王,她的王位继承权上升至第一位,被推定继承人;1947年她首次外访,与父母亲来到了南非;在她21岁生日那天她对英联邦和帝国做了广播,宣誓将终身投入到对英联邦和帝国人民的服务中。1952年2月6日在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途中她继承了王位,1953年6月2日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成为英国女王,称号为“托上帝洪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她的其他领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the Second,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Queen,Head of the Commonwealth,Defender of the Faith)。
作为国家元首,女王有保护宪法执行的责任,其中在对内职责上,发挥国家部分职能,如主持议会开幕、批准枢密令、御准议会法案以及会见首相等;在对外职责上,在世界其他地方代表英国,如接见外国大使和高级专员、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并访问海外其他国家,以及支持英国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此外,女王还担任英国海陆空三军的最高统帅,是唯一有权宣布英国处于战争与和平状态的人,无论在陆军、英国皇家空军和英国皇家海军陆战队,均要求新入伍的官兵宣誓效忠女王。女王还要履行社会和文化责任,是国家团结的象征。在位期间,她定期出访外国,特别是英联邦国家,大力简化皇室的繁琐仪礼,同臣民交谈。外国元首访英时,女王作为主人接待,也接见其他海外贵宾。在联合王国以及在她所访问的英联邦国家主持授勋仪式,向社会生活各阶层中的杰出人物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女王每年在皇家花园内举行宴会和茶会款待社会各阶层人士,接待人数往往多达3万人以上。
1947年11月20日女王同菲利普亲王、爱丁堡公爵(Prince Philip,the Duke of Edinburgh)举行了婚礼。1977年女王度过了她的银婚大典(Silver Jubilee),他们共有三男一女。长子查尔斯王子(Prince Charles),也称为“威尔士亲王”(the Prince of Wales)或“英王储”(Crown Prince),于1948年11月14日出生。此外,还有安妮公主(Princess Anne,1950年生)、安德鲁王子(Prince Andrew,1960年生)和爱德华王子(Prince Edward,1964年生)。
2.34 英国勋位
英国等级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688年乔治王朝就把英国社会分为26种等级,后来这种社会等级逐渐发展并演变成贵族绅士阶层(Gentry Class)、市民阶层(Burghers Class)和劳动人民阶层(Working Class),用目前的术语来说,分别对应于社会上层(Upper Class)、中层(Middle Class)和下层(Lower Class)。
英国勋位起源于14世纪中叶,而始创于1350年的“嘉德勋衔”至今仍是英国历史最悠久、地位最高的勋位。几乎每年除夕,英国王室都公布一份名单,颁布本年荣获英王或女王封勋授爵或颁赠奖章的人员。历史上的英国贵族分为“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其中“宗教贵族”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姆勒主教、温切斯特主教和其他21个主教区的主教。“世俗贵族”分为“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和“法律贵族”。“世袭贵族”爵位可由子孙后代永远承袭,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只能传承给一人;顺序是男性先于女性,年长先于年幼;公爵在世时,其长子尊为侯爵,以此类推。“世袭贵族”由英王或女王根据首相建议加封。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并经女王批准成为法律,规定英王可以根据首相建议加封一些贵族,其爵位仅限于本人,不得承袭,这种形式的封号即为“终身贵族”。英国上议院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需要有一些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由首相提请少数法律专家成为终身贵族,称为“法律贵族”。
英国勋衔可分三大类:第一类是皇族勋位(royal orders),赐封予皇族或最高级的贵族;第二类是贵族勋位(noble or family orders),赐予一般贵族;第三类是功绩勋位(orders of merit),赐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士。皇族与贵族的勋衔(peerages)共分五大等级,一般来说只有王室的至亲(如英王之兄弟,英女王之丈夫等)才可获得公爵勋衔。平民与此等爵位无缘。英国“世袭贵族”共分五个等级,公爵(Duke)、侯爵(Marqui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承袭这些爵位的女性则相应的冠以“女”字,分别对应了“Duchess”、“Marchioness”、“Countess”、“Viscountess”和“Baroness”。到了近代,一些女贵族不是通过继承而是由女王直接加封而获得爵位。公爵以下的四等一般都统称为“勋爵”。除了贵族以外,英国还有一些属于平民阶层的荣誉性衔位,如“从男爵”是一种世袭性爵位,始设于1611年。但从男爵不算贵族,不能成为上院的“当然”议员。
英国人对称呼十分讲究,对贵族称爵位和爵号,对从男爵和爵士称“Sir”,只有对平民才称“先生”。按照英国“贵族爵位法”的规定,“凡是对于国家有功勋或是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都可以由首相建议,由英王加封为贵族;凡是内阁大臣,退休后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
2.35 英国勋章
英国君王,包括王室成员,认为某人对英国具有重大贡献,皆可授予勋章,并册封勋位。目前,英国勋章包含以下几种,有些已停止颁发,具体如下:
1.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Garter,简称K.G.(嘉德勋位):是授予英国骑士的一种勋章,起源于中世纪,也是世界历史最悠久的骑士勋章和英国荣誉制度的最高一级。只有英国君王才有资格授予此勋章。
2.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Thistle,简称K.T.(蓟花勋位):是最古老和最高的一种勋章,授予苏格兰骑士。只有英国君王才有资格授予此勋章。
3.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Bath,简称C.B.(巴斯勋位):由乔治一世1725年设立,颁发给做出贡献的骑士,级别分为:一等爵级大十字勋章(Knight/Dame Grand Cross)、二等爵级司令勋章(Knight/Dame Commander)和三等勋章(Companion)。
4.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s of the Merit,简称O.M.(功勋勋位):1902年由英王爱德华七世所创设,由英国君主颁赠的一种勋章,以嘉奖在军事、科学、艺术、文学或推广文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英国和英联邦人士。
5.Knight Commander of the Star of India,简称S.I.(印度之星勋位):授予在印度做出过贡献的人士,1861年设立,现已废除。
6.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St.Michael and St.George,简称M.G.(圣米迦勒及圣乔治勋位):是英国荣誉制度中的一种骑士勋章,1818年4月28日由威尔斯亲王乔治,即后来的乔治四世设立。本勋章一般授予对英联邦或外交事务作出贡献的人士。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等爵级大十字勋章(Knight/Dame Grand Cross)、二等爵级司令勋章(Knight/Dame Commander)和三等勋章(Companion)。
7.Knight Commander of the Indian Empire,简称I.E.(印度帝国勋位):1877年由维多利亚女王设立;1947年印度独立后,停止颁发。共分三等,分别是一等爵级大十字勋章(Knight/Dame Grand Cross)、二等爵级司令勋章(Knight/Dame Commander)和三等勋章(Companion)。
8.Knight Commander of the Royal Victorian Order,简称V.O.(维多利亚勋位):英国维多利亚大十字勋章,1896年设立,授予为英国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9.Knight 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简称B.E.(大英帝国勋位):1917年6月4日,英王乔治五世创立,是英国授勋及嘉奖制度中的一种骑士勋章。勋章分民事和军事两类,共设5种级别,分别为爵级大十字勋章(Knight/Dame Grand Cross)、爵级司令勋章(Knight/Dame Commander)、司令勋章(Commander)、官佐勋章(Officer)和员佐勋章(Member)等。
10.Knight Commander of the Honour,简称C.H.(荣誉友伴勋位):是1917年6月由英王乔治五世创设的一种勋章,用以表彰在艺术、音乐、文学、自然科学、政治、工业和宗教方面获得重大成就的英国和英联邦的人士。
2.36 英国历届政府首相
William Gladstone(威廉·格莱斯顿) 自由党 1868~1874
Benjamin Disraeli(本杰明·迪斯累里) 保守党 1874~1880
William Gladstone(威廉·格莱斯顿) 自由党 1880~1886
Marquis of SalisburyⅢ(索尔斯伯里侯爵三世) 保守党 1886~1892
William Gladstone(威廉·格莱斯顿) 自由党 1892~1895
Marquis of SalisburyⅢ(索尔斯伯里侯爵三世) 保守党 1895~1902
Arthur Balfour(阿瑟·贝尔福) 保守党 1902~1905
Henry Campbell-Bannerman(亨利·坎贝尔-班纳曼)自由党 1905~1908
Herbert Asquith(赫伯特·阿斯奎思) 自由党 1908~1915
Herbert Asquith(赫伯特·阿斯奎思) 联合政府 1915~1916
Lloyd George(劳合·乔治) 联合政府 1916~1918
Lloyd George(劳合·乔治) 联合政府 1918~1922
Bonar Law(博纳·劳) 保守党 1922~1923
Stanley Baldwin(斯坦利·鲍德温) 保守党 1923~1923
James Ramsay Macdonald(詹姆斯·R.麦克唐纳)工党 1923~1924
Stanley Baldwin(斯坦利·鲍德温) 保守党 1924~1929
James Ramsay Macdonald(詹姆斯·R.麦克唐纳) 工党 1929~1931
James Ramsay Macdonald(詹姆斯·R.麦克唐纳) 联合政府 1931~1935
Stanley Baldwin(斯坦利·鲍德温) 联合政府 1935~1937
Arthur Neville Chamberlain(阿瑟·N.张伯伦) 联合政府 1937~1940
Winston Churchill(温斯顿·丘吉尔) 联合政府 1940~1945
Clement Attlee(克里门特·阿特里) 工党 1945~1950
Clement Attlee(克里门特·阿特里) 工党 1950~1951
Winston Churchill(温斯特·丘吉尔) 保守党 1951~1955
Anthony Eden(东尼·艾登) 保守党 1955~1957
Harold Macmillan(罗德·麦克米伦) 保守党 1957~1959
Harold Macmillan(罗德·麦克米伦) 保守党 1959~1963
Alec Douglas-Home(里克·道格拉斯-霍姆) 保守党 1963~1964
Harold Wilson(哈罗德·威尔逊) 工党 1964~1966
Harold Wilson(哈罗德·威尔逊) 工党 1966~1970
Edward Heath(爱德华·希思) 保守党 1970~1974
Harold Wilson(哈罗德·威尔逊) 工党 1974~1976
James Callaghan(詹姆斯·卡拉汉) 工党 1976~1979
Margaret Thatcher(玛格丽特·撒切尔) 保守党 1979~1983
Margaret Thatcher(玛格丽特·撒切尔) 保守党 1983~1990
John Major(约翰·梅杰) 保守党 1990~1992
John Major(约翰·梅杰) 保守党 1992~1997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 工党 1997~2001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 工党 2001~2005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 工党 2005~2007
Gordon Brown(戈登·布朗) 工党 2007~2010
David Cameron(戴维·卡梅伦) 保守党/联合内阁 2010~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