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共和国的权力分立与平衡

安德烈·鲁[1]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无宪法。”

第五共和国的缔造者们的目标在于:打破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的“议会主权主义”的议会体制;侧重于保障行政权,从而在权力之间恢复一个新的平衡;对司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权”)的认可。

宪法实践:倾向政治体制的总统化,自1962年开始由于“多数决定”事实而倾向于增强议会(对行政)的从属性,以及最近(即2008年7月23日的宪法修改)倾向通过恢复议会地位来实现权力的重新平衡。

一、第五共和国在合理议会型政体下采纳了经典的权力分立

1.以议会制为基础的灵活分权

每种权力的自主性(共和国总统自1962年以来改为公民直选;议会与内阁成员的职责的分立……)。

政府对国民议会的政治责任。议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质询、委员会……)。国家元首不负政治责任(只负刑事责任)。

赋予共和国总统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共五次宣布解散:1962年和1968年危机解散两次,1981年和1988年的政权更迭解散两次,以及1997年的便利性解散)。

2.共和国总统的裁决作用

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通过其裁断,总统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确保国家的独立、领土的完整以及国家条约的遵守。总统享有多种特权(宪法第16条赋予的紧急措施权、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

总统还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保证人(宪法第64条)。2008年的宪法修改为了更好地保证权力的分立,刚刚去除了他的最高司法会议——一个管理法官的机构——的主席职务。

二、由制度实践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失衡难以得到纠正

1.多数决定现象使行政权增强,从而使权力分立因偏向行政权而失衡

1958年宪法的制定者意图合理化议会的职能,使议会的职能受到政府的有限的监督:对议会委员会的数量和权力的限制,政府对议会议程的掌控,确认政府的自主条例权的存在,等等。

对议会监督权的过于严格的限制(宪法第49条)。

以多数决定现象加强行政权的优越性,易言之,多数党总统与国民议会多数派的协调合作。通过有凝聚力和纪律性的议会多数派,行政权在原则上能够得到支持。

在左右共治期间(1986——1988,1993——1995,1997——2002),由于共和国总统并不掌握议会多数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相对于议会的优越性并没有真正地成为一个问题。左右共治导致了权力之间的一个新的平衡,它仍然以行政权为中心,混合了共和国总统的谦让与对总理的地位的确认,根据议会对宪法的解读。

2.权力重新平衡的困难

权力的重新平衡通过若干次改革而表现出一些特征:

尽可能保障司法的独立性(1993年和2008年的改革)。

议会权力的增加:表决社会保障的财政法律的权限(1996年),加强财政监督权和对公共政治的评价(2001年),立法程序的自主性的增强和监督权的加强(2008年)……

同时,由于尼古拉·萨科奇总统的政治实践,总理降格为一个简单的协作者,从而加强了政治体制的总统化。

最后的问题是,传统的分权原则是否仍然恰当地存在着。在第五共和国中,权力向行政机关手中集中的过程,得到了议会多数派的支持,这使人们认为,真正的权力分立实际上发生在多数派(行政机关和议会多数党)作为一方与少数派即议会反对派作为一方之间。这就设定了某些行动方法(例如,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合宪性审查),2008年的宪法修改已经赋予了议会一些权力。


注释

[1]安德烈·鲁,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法学院教授。译者为王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