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项 《证券法》对股票上市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票上市有如下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