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
  • 贺佳
  • 5323字
  • 2021-04-01 00:22:46

1.1 税收概述

税法与税收关系十分密切,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活动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税法是税收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活动必须恪守的根本准则。因此,在学习税法知识之前,了解一下税收是非常有必要的。

1.1.1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把握税法的概念必先理解税收,因为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即为税法。对于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权征税。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②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③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④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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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市场税收

古代市场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2.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1.1.2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对内维持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对外维护国家的安全。

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它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1.税收产生的条件

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所以说,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2.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统治者只采取直接对人或对物征收的简单直接税。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简单的税制已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加强对商品和流通行为课征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征收间接税既可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又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经济危机日益加深,国家的财政支出亦随之增加。资本主义国家深感广泛而过分课征间接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会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对商品的流转额课征的间接税,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过程,每次流转都要征税,流转次数越多,征税额越大,商品的价格也越高。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扩大再生产。其次,对消费品课征间接税,相应地提高了消费品价格,这就迫使资本家必须提高工人的名义工资。而提高工资又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分扩大间接税的课征范围,还会引起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国家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考虑税制的改革。因此,18世纪未,英国首创所得税。以后时征时停,直至1842年开始确定所得税为永久税。在其后各国先后仿效,逐渐使所得税在各国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使用得比较普遍,少数发达国家间接税也占一定比重,如法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主要税种。自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税制改革以后,发达国家鉴于过高的累进所得税率,不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还影响脑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普遍降低个人及公司所得税税率。但因政府的财政支出又不能随之减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扩大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选择地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一些国家出现间接税有所发展的趋势。

1.1.3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5%左右。

2.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3.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4.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1.1.4 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

流转税即以流转额(包括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等。

2.按照税收的缴纳形式进行分类

以税收的缴纳的形式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力役税和货币税三种。

实物税就是纳税人用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收;力役税就是纳税人以提供力役的形式缴纳的税收;货币税就是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收。

3.按照征税环节进行分类

以征税环节分类,税收可以分为生产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资源占用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投资环节课税等。

生产环节课税就是在商品的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收;流通环节课税就是在流通环节对商品或劳务课征的税收;分配环节课税就是在分配环节对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资源占用环节课税就是在资源占用环节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税收;消费环节课税就是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税收;投资环节课税就是在投资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投资活动课征的税收。

4.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进行分类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

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构成部分的税种;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5.按照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以计税依据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

从价税就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课征的税收;从量税就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为依据课征的税收。

6.按照税收课征的目的进行分类

以税收课征的目的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目的税两种。

一般税是指主要以筹集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种;特定目的税是指以贯彻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税种。

7.按照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进行分类

以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两种。

定率税是指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率,对任何人、任何对象都依率计征的税收;配赋税是指政府先确定征税总额,然后按一定标准分摊到各地区、各部门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税收。

8.按照税收负担是否能够转嫁进行分类

以税收负担是否能够转嫁分类,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稼,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嫁出去,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如流转税和行为税等。

9.按照税收管辖权所涉及的对象进行分类

以税收管辖权所涉及的对象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国内税和涉外税两种。

国内税就是只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涉外税是指只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构成。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只对国内企业征收,属国内税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属涉外税性质。随着我国内外税制统一的最终实现,这种税收分类方法在我国将失去意义。

10.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归属进行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

11.按照国家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进行分类

以国家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的不同分类,我国现行的税收可以分为工商税、农(牧)业税和关税三大类。

工商税是以工商企业为主要纳税人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由工商税构成,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农(牧)业税是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主要纳税人并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关税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课征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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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状况

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一直保持了稳定较快增长的态势,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出现了规模不断扩大、收入持续增长的势头。“十一五”期间,全国税收收入稳步增长,2009年达到63104亿元;“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税收收入已突破28万亿元;2014年达到77394亿元。

2009—2014年各年宏观税负依次为16.7%、17.4%、18.6%、18.4%、18.5%、19.4%。

上述“税收收入”包括由我国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未减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