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民行字〔1955〕第49号1955年12月2日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164号“为”稍放宽少数民族子弟报考初中或初级师范的年龄限制,以便造就少数民族“人才案”,你省桂西僮族自治区宜山专署前年初中招生时,曾有少数民族学生限于年龄未能报考事。

查中央过去虽有初中在学标准年龄之规定,但因各地情况不同,并不作严格限制,而具体报考年龄均分别由各地结恰当地情况予以规定,得作适当伸缩,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辨应适当放宽。

基于少数民族地区一般上学较迟,且绝大多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能上学,因而高小毕业生年龄一般较大的情况,今后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之限制,以利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提高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