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1952年11月9日

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各少数民族地区迫切地需要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为此今后除继续有计划地动员必要数量的汉族干部和毕业学生做少数民族工作外,应注意对少数民族毕业生作合理的分配,今后对大学、专门学院、中等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毕业学生(继续升学者除外)工作分配问题,应由各地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族事务机构(无民族事务机构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共同研究,根据每个毕业生的具体条件,照顾学用一致的原则,提出意见,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分配少数民族毕业学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或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部门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仍由中央统一分配工作。希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