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组织条例1946年6月5日

第一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观隶属教育部,掌理边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发展事宜。

第二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设下列各组:

一 研究组 研究边疆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社会风俗、语言、卫生等有关教育应用事项。

二 编译组 编译文、辞书、教材及民众读物,翻译边文及有关边疆问题之外文名著。

三 文物组 调查搜集并陈列边疆文物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派,综理馆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组主任三人。研究员及编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究员及编译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荐派,余委派。

前项组主任,由研究员或编纂兼任。

第五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会计员一人,荐派;干事四人,委派,分掌文书、人事、出纳及庶务,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六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会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七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宋恩荣、章咸选编,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601-6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