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机关派赴边地工作人员管理办法1943年1月

一、中央各机关派赴边地工作人员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

二、本办法所称之边地工作人员指中央派遣之政治、军事、交通、经济、教育、农林、金融、卫生各项人员。

三、中央各机关派赴边地工作人员除须具备法定资格外,尤应注重其品德。

四、同驻一地之中央各机关人员应切实取得业务上之联系。

五、中央派驻绥蒙各机关及各盟旗工作人员、绥蒙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有就近监督考核之权。

六、察哈尔蒙旗特派员公署应受察哈尔省政府之监督考核。

七、中央各机关派赴西藏工作人员应由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监督考核之。

八、沦陷区域未列入本办法之边地服务人员之管理得察酌实际情形比照本办法办理之。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