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边远区域教育督导员办事细则蒙字第二九七二四号部令公布1941年8月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教育部边远区域教育督导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边远区域教育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应办事项及应行呈报事项依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本部三十年四月通令边地教育视导应特别注意事项各项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依据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督导员之设置暂分四区,每区之范围规定如下:

(一)第一区 包括甘新宁青等省回教徒聚居区域教育。

(二)第二区 包括察绥青新辽黑等着境内各蒙旗及外蒙地方教育。

(三)第三区 包括康藏青海南部四川及云南北部边地教育。

(四)第四区 包括滇黔桂等省及湘西康宁蜀川西南边地教育。

第四条 各区督导员视工作之需要得设干事书记各一人囊助督导员办理日常事务、整理搜集材料及缮写事宜。

第五条 督导员得于所在区教育行政机关内洽借办事处在非视导时期均应遵照本部规定按时办公。

第六条 各区督导员每月须有工作月报按月呈报备查。

第七条 督导员出发督导得适用本部各种视导章则之固定。

第八条 督导员出差旅费按照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及本部各项规定办理,如有特别需要得呈准后另发特别费用。

第九条 督导员对外部其他各机关学校必须以书面接洽均用便函并具个人名义。

第十条 督导员对边地教育文化之指导均须遵照本部规定不得发表越出本身职务范围以外之言论。

第十一条 督导员不得兼任其他机关有给职务或担任学校功课。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73-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