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边远区域师范学校暂行办法蒙字二三二六一号部令公布1941年6月16日

第一条 边远区域师范学校(以下简称边师)除依照师范学校法、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并参照有关师范训练之法令办理外,依本法之规定理之。

第二条 边师学生之训练目标,除照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外,更受下列各项之训练:

(一)使学生深切了解民族之意义,中华整个民族意志集中与力量集中之必要。

(二)陶冶刻苦耐劳之精神,启发服务边地之志趣。

(三)养成边地生产建设之技术与实际工作之能力。

(四)培养边地地方行政之知能。

(五)授予公共卫生及简易之医事知识。

(六)增进边地田野工作之知识。

第三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统筹培养边地师资起见,规定边师以国立为原则。

第四条 边师应分区设立,每区以设立一校为原则(男女师范必要时得分设之),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设分校,学区之划分及学校之设置,不限省界,视训练之对象与实际需要由教育部以命令定之。

第五条 边师学校应与本区所在地之省县设治局及盟旗宗土司等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取得密切联系,俾能配合边缘区域初等教育之进展,使边地师资之供求相适应。

第六条 边师为推进边教之中心机关其中心工作如下:

(一)指导监督本区内实验中心小学。

(二)指导本区内各小学及社教机关(参照各省市师范学校)辅导地方教育办法办理)。

(三)调查研究本区内社会及自然情形。

(四)协助本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设计推进边地教育。

(五)实验边地教育制度研究边地教育各项问题。

(六)搜集编订边师及边小教材。

(七)倡导公共卫生工作。

(八)提倡合作事业。

(九)鼓励地方改良农业与修水利提倡造林与垦荒。

(十)指导农林产业之加工制造及副产品之利用。

(十一)改良畜牧及其产品之利用。

(十二)当地手工业之提倡与改良。

(十三)推进社会教育(依照各级学校办理社会教育办法办理)。

(十四)宣传中华民族整个性,并传达中央德意,推行民众组织及训练。

(十五)协助本区推广教育及劝学事项(依照边缘区域劝学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条 边师教学科目及课程标准,在本部未指定公布以前,可参照乡村简师课程标准依下列规定编订,呈报本部备案。

(一)公民须依据中华民族为一整个国族之理论讲解民族主义,以阐发爱国精神,泯除地域观念与狭义的民族观念所生之隔阂,随时引证内地及边地之政教礼俗、说明其利弊,培养学生对于社会国家及国际之正确态度。

(二)体育 特别注意技巧运动、自卫运动及合于环境之团体游戏,同时对于地方流行之优良运动如骑乘、爬山、冰上运动、雪上运动、土风舞等,并设法提倡与改良之,小学适用之唱游教材,应于最后两学年内充分教学。

(三)军事训练(女生习军事看护)注重国防知识。

(四)卫生及医事 注重公共卫生训练,对于医药方面每一卫生至少能运用若干种常用及特效药品。

(五)国文 使学生通晓国语及注音符号,所选文字应注意民族团结及现代伟人传记,表扬中国之文化,并注重应用文。同时将边地固有之文艺等故事加以整理与改编。

(六)算术 可照课程标准酌予减少,增加珠算、简明簿记及简易测量,注重度量衡制度及日常生活之数的常识。

(七)地理 应注重边地与内地地文、人文、经济等各方密切关系,并尽量采用建国方略中之材料,说明最近我国建设之进步,对于边地形势、乡土地理尤须特别注意,教师须随时率领学生实施实地考察。

(八)历史 注意理解民族融洽史实(其有伤民族情感部分一律删除),国民革命史、帝国主义侵略史及抗日战争之形势以说明国内整个民族意志集中与力量集中之必要。

(九)博物科 可采用审定乡村简师课本,惟须注重当地教材开使与学生均能熟练采集与制造标本之技术。

(十)物理化学两科 可采用审定乡村简师课本,并使学生学习仪器之制造法。

(十一)工艺 注重教学用具、农牧生产用具之制造,当地手工业之改良及农村副产品之利用。

(十二)农业 包括农业畜牧、水利概要、农村经济合作等科,应采教学做合一之原则,工作并进,期能实现学校自养之目的,并养成其开发边地之实际技能与能力。

(十三)教育 包括教育概论、教育心理、课程教材及教学法、社会教育、边地教育之理论与实施教育行政及实习等,对于教育理论方法,均须切合边地实际情形,注重考察实验,以树立边地教育理论、方法与制度,并须养成与学生有创造学校环境之能力。

(十四)边地知识 须包括边地问题、边地政策、总理遗教、总裁言论中对于边地问题之提示、中央历次有关边地部分之决议案、边地各种法令、边地研究及田野工作等。

(十五)美术及音乐 以发扬振作为主,乡村教材民间歌谣,尤须尽量搜集改编。

(十六)政治 包括中央及地方现行法制及国势概要,关于地方自治法规,须斟酌边地地方情形讲解,对于地方现有制度宜作比较讨论,以供改进,但不得妄加攻讦。

(十七)边地语文 除当地必要语文外,须加习比较语言学。

(十八)必要时得酌设哲学一科。

以上各科特别教材在本部未编辑公布以前,准由各校自行编订,呈部审定。

第八条 边师为加强学生生产劳动训练起见,其小学训练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农牧工之教学实习时数。

(二)得分组轮流本日上课、半日工作或间日上课、间日工作。

(三)每一学生须就农牧工各科内选择一科,尽量学习实际工作,务求精准娴熟。

(四)学生除参加生产劳动外,举凡学校内教务、事务上各事,可以不假手于人者,均由教师领导高年级学生工作。雇用工友,以最必要者为限。一切日常操作及农场、工场各项操作均由学生担任之。

第九条 边师之训育,照训育纲要(四)戊项一类各条及其有关训育章则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 边师校舍应力求简单适用,其设备除照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七章及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第六章第二节三项之规定外,应有下列场所设备:

(一)农场、牧场之面积及设备以学生自给自足为原则。

(二)林场(视需要酌量设置之)。

(三)诊疗室。

(四)文物陈列室。

(五)特种厨房食堂及浴室(以招收回教学生之各校为限)。

第十一条 国立边师招生,得呈部核准,酌量提高同等程度学生之比例。

第十二条 边师应缩短放假期间,各种例假得视地方情形参照本部规定,由校另订,呈部核备。

但利用假期推行生产劳动或调查宣传及其他田野实习者,得由各校酌量变通订定办法,呈部核备。

第十三条 边师得附设各种补习班、初中或职业补习科及边小教员短期训练班,招收当地私塾教师予以六个月至一年之师范及政治训练,俾得充任边小教员或改良私塾之教师,增进边胞国家民族观念。其教学科目及时间另订之。

第十四条 边师得附设简师科及特师科,其教学科目及时数另订之。

第十五条 农林畜牧工业等科,得按学生志愿及年龄,另行分组,以利教学。

第十六条 边师学生为公费待遇,成绩优良并酌给奖金,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七条 边师毕业生由本部暨该生原籍省县设治局及盟旗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边师毕业生应在边地服务,服务期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形申请在其他地方工作,或展缓服务者,须经本部核准。

第十九条 边师校长担任教学时间,得照事任教员三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条 边师教职员须依照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并由校长先开具履历,呈经本部核定后,方得聘任。

第二十一条 边师职员之设置,除照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一百零五及一百六两条及中等学校行政组织补充办法规定外,并得酌设推广处及研究实验处,各处设主任一人,秉丞校长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事项;推广处得分设“卫生”“社会”“辅导”“营业”及“毕业生指导”各组;研究实验处得分设“调查”“编辑”“实验”各组,每组各设组长一人,合作社、农场、牧场、工场等视其规模各设社长、场长或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边师教职员得利用寒暑假期间组织边地考察团,分组赴边地调查,其经费得在各该校预算内酌列。

第二十三条 边师招生,以籍贯本区为限,不分族别,混合教学,每次招生,须先拟具详细计划分配表及说明书,呈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边师每学期呈报事项除照国立中等学校各项报告表格式填报外,并须将教学,训育情形,生产劳动成绩及各项研究、调查、推广、辅导、实验等工作,详报本部,如有各项刊物须与其他边师互相交换,每学期并须将全校概况及设备财产目录等报部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06-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