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 杨定玉 胡雪芳
- 2123字
- 2021-03-27 17:45:18
教育部订定的边远区域初等教育实施纲要蒙字第一一四一二号部令公布1941年3月25日
一、边远区域小学(以下简称边小)除依照小学法修正小学规程及各种有关法令外,依本法实施要项办理之。
本实施要项所称边远区域指装藏地方及各省境内语文习俗不同之边民聚居地方面言。
二、边小寒暑假及例假得视地方情形,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量另订,呈报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核备。
三、凡边民集中地方所在县设治局旗宗或土司,应尽量筹设小学。
四、边小校名,不得冠以边地种族及宗教名词。
五、边小应附设民众学校,普遍收招当地失学民众,不分族别,混合编入各班级。
六、边小经费之筹措与分配,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办理之。
(一)地方自治机关设立者,由各该主管机关自筹,但不足时呈请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于分配各项教育补助费时优予补助。
(二)省、盟、旗、宗暨土司设立边小,由主管管机关筹拨,但不足时得呈请教育部在边远省份教育文化补助费内拨助之。
经本部特许之边地文化团体筹设边小,得按前项办法办理。
(三)私立或寺庙附设之边小,须自筹足经费,但成绩优良者,得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补助之。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为提倡寺庙兴学起见,得指定寺庙附设边小,由各该机关担任经费之一部或全部。
(四)国立边地师范学校所设实验中心小学经费,由国库负担之。
七、边小一律推行国语教育。
八、边小教学科目及每周教学时简表,暂照修正小学规程之规定,但劳作、卫生及音乐教学时间得酌予增加,各科教材内容应依下列标准编讨之。
(一)公民训练及公民知识 须依据中华民族为一整个国族之理论,以阐发爱国精神,泯除地域观念与狭义的民族观念所生之隔阂,随时引证新生活规律及内地富有普遍性之善良礼俗与边地礼俗比较,并说明其利弊,以改善边地现有之习俗。
(二)国语 推行国语为边地初等教育之要务,如当地仍流行某种文字时,须注重学生如何能应用国文,俾其在生活上发生需要,教材并须切合边地情形。
(三)常识(或自然社会)自然教材须切合边地情形,特别注重卫生知识之训练,史地教材须将过去种种之夸大记载及足以引起民族恶感部分予以删除,尽量引用民族融洽史实,帝国主义侵略边地史实,边地与内地之地理上、经济上之密切关系等,以启发其对于社会国家及国际之正当观念。
(四)算术 注重珠算,并灌输生活中数的常识,养成其时间空间之正确观念。
(五)工作(或劳作美术)劳作教材须注重改良边地生产之知能,高年级尤须着重实际工作,其教学时间应酌量增加。
(六)唱游(或体育音乐)应注重活泼自然之运动,以适应地方环境及儿童身心需要之各种游戏,宜酌量采用乡土教材并加以改良,凡盛行歌谣地方,并应编制改良歌谣,其教学时间得酌量增加。
附设民校之教学科目,依修正民众学校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本条各科内容酌量订定之。
九、乡土教材由实验中心小学、师范学校或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辑,呈送本部审定之。
十、边小之训育,依训育之纲要(四)戊一类各条及其他有关小学训育法令规定办理。
十一、边小之校舍,以简单适用为主,其设备除依修正小学规程之规定,斟酌地方情形办理外,须有下列各项之设备:
(一)多备与边地有关之各项书籍图表。
(二)多陈列内地各种文物挂图等。
十二、边远游牧地方或人烟稀少区域得设流动小学。
十三、流动小学之设备:
(一)帐幕及驮马或必要之车船等。
(二)折合写字架坐毡或椅桌。
(三)图书仪器、标本之装箱。
(四)预备充分之药品。
(五)乐器及小型幻灯收音机等。
(六)第十一条一至三各项设备。
(七)其他必要之教学用具,简单生产用具、运动用具,旅行用具、学校应备之簿本图表、民众读物及其他生活用具之设备等。
十四、边小不收任何费用,并得由学校供给必需之学校用品。
十五、边小得酌设奖学金学额。
十六、边小教职员以曾受边地师范学校训练者为合格,其未受此种训练者,将来分别由所在区内边地师范学校抽调训练之。
十七、服务边远区域之教职员在休假期内出外考察者,酌给旅费。
十八、服务边远区域之教职员,依本部公布之边远区域劝学暂行办法第九条各项之规定优待之。
十九、国立边远区域师范学校及省或相当于省之教育行政机关,为提倡及实验辅导边地教育起见,得在相当地点设立实验中心小学。
二十、实验中心小学之工作要项如下:
(一)实验
1.关于教育者。
2.关于生产者。
实验计划须先编呈上级主管机关汇呈教育部核准备案。
(二)辅导
(三)设计(辅助当地教育行政机关设计边地教育)
(四)调查研究 包括当地人文及自然情况,每学期至少呈报一次。
(五)社会服务 包括推广小学,改良边地生产,提倡合作事业,推行地方自治,训练民众宣传中央德意,融洽民族感情,医疗民众疾病,及本部公布之各级学校兼办社会教育办法第五条各项社教事业。
(六)劝学(依本部公布之边远区域劝学暂行办法办理)
二十一、实验中心学校设校长一人,教导主任及推广实验主任各一人,秉承校长分别主持教务,训导,实验,辅导、设计各事项,并分配全校教职员担任调查研究,社会服务及劝学等工作。
二十二、边民聚居之各省区应启民国三十年起,酌量地方需要,在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置主管边教之组织,统筹边教,并拟订分年推进边教计划呈部核备。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99-103页